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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上传时间:2024-11-19
  • 作者:罗培新
  • 来源:政法论坛2024年第6期
  • 关键词:公司法;价值与规则的协调;规则之间的协调;规则内部的协调;

    文章摘要: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取得了相当大的制度进步,但在价值与规则的协调、规则之间的协调、规则内部的协调以及立法的精细化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严苛的出资制度、特别是溯及既往的制度安排,以及第三人针对董事及高管的直接诉权,有悖于鼓励冒险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价值。董事会表决权的固化安排,与公司法结构性规则的任意性不相协调。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章程不予公示,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在法定代表人辞任、股东查阅权、临时提案权、影子董监高及事实董监高的制度设计方面,未能对具有同样法律效果的情事进行同样表述,导致结构失衡而引发歧义。在股东会书面决议等方面的规则设计,也远远不够精细。这些立法缺陷亟需通过公司法的频密修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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