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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之争: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矛盾

  • 上传时间:2016-12-08
  • 作者:苗 壮
  • 来源:法治周末2016年第0期
  • 关键词:公司所有权 控制权

    文章摘要:

     揭开资本之争的表象,万科之争的根本是对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争夺。在中国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万科之争给中国企业上了沉重的一课。

    而在西门子(中国)前首席律师、现任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法律顾问苗壮的眼里,万科之争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法治周末记者:万科董事长王石近日表示,股权之争中万科未必输。对这句话您如何评价?

    苗壮:如果一开始就这样看问题,在宝能主动找上门的时候就可以谈条件,而不是“拒人于千里之外”;就有可能“化敌为友”,而不是“兵戎相见”。

     法治周末记者:在宝能、恒大先后举牌的情况下万科如何未必输?

    苗壮:所有权结构与控制权结构密切相关,敌意收购未必是恶意的。我认为,就万科管理团队所看重的经营权独立性而言,增加一个大股东未必不是好事,运用得当可收制约平衡之效,在管理层持股甚微的情况下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独立性。这样看来,当初面临宝能“入侵”,管理层至少应当想明白两件事:第一,能否确保华润的态度不会改变;第二,更重要的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哪个更好——一股独大,还是互相制衡?

    法治周末记者:此前,万科独立董事华生曾就万科之争的公司治理、国企改革以及资本市场规范意义发表看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万科之争所折射的上述“关键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如前所述,万科之争既是所有权之争,又是控制权之争;二者都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

    苗壮: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企业的性质》发表以来,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一直是企业的合同理论,包括完全合同理论与不完全合同理论。诺贝尔奖获得者哈特的所有权理论(或产权理论)属于不完全合同理论。完全合同理论包括詹森-迈克林的委托代理理论(或代理理论)。两者分别探讨了公司治理的不同侧面:代理理论从完全合同假定出发,着重分析代理问题,更为重视剩余索取权;产权理论从不完全合同假定出发,着重分析产权问题,更为重视剩余控制权。虽然假定不同,观点各异,它们都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范式,可以互相补充。正如哈特所说,公司治理之所以是必要的,原因在于,第一,存在代理问题;第二,上述问题不能完全通过合同解决。

    从实务角度来看,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共同构成公司所有者的两项基本权利:投票权(选举权与决策权)与分配权(净收入与净资产);二者相互匹配既是企业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是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则,如股东投票规则与一股一票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治理就是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其中,公司章程主要解决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管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公司内部法律文件则主要解决各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委托人,享有剩余索取权并在最终或终极意义上享有剩余控制权(包括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力);董事、监事与高管是公司及其股东的信托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一定的建议权、决策权、选举权、任命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由此不难看出,在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密切相关。

        法治周末记者: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恰恰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换句话说,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往往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中。如何解释这种现象?

    苗壮:实际控制权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所有权的分布。经理人控制(或“内部人控制”)的前提是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其典型特点是:公司股权由大量小股东(主要是公众股东)分散持有;不存在大股东(如机构股东);更不存在控股股东。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之间的“集体行动难题”就造成了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法治周末记者:什么是集体行动难题?为什么它会造成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苗壮:股东行使投票权必须采取集体行动。在高度分散型的上市公司,激励众多小股东参与并协调其控制公司治理的集体行动难度很大。

     在小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股东既缺乏能力也缺乏动机参与管理。不过,如果大量小股东真的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成本就有可能高得难以承受。因此,集中管理就成为持股分散公司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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