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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

  • 上传时间:2016-09-12
  • 作者:王颖欣; 李晓文
  • 来源:中国金融2016年第13期
  • 关键词: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督 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不特定

    文章摘要: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私募基金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资产情况、风险承受力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于投资的对象,私募的要求也较为严苛;而非法集资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并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任何要求与限制。在201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投资者"的资格有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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