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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资本维持原则的修正

  • 上传时间:2016-03-29
  • 作者:周翔 高菲
  • 来源:甘肃社会法学2016年第1期
  •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资本 资本维持原则 修正

    文章摘要: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经历了从最初的绝对禁止资本从公司流向股东,到禁止公司资本不当流出的过程。近 年来,部分国家甚至放弃资本维持原则,转而采用动态的偿付能力测试标准。我国 2013 年开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降低 了公司资本的准入门槛,却没有修改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公司交易成本较高的现实下,资本维持原则仍 然发挥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然而,公司资产与资本的脱离是公司经营的常态,建立在管制基础之上的资本维持原则 已不能成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可靠信赖和唯一标准,相反,公司与股东间的交易自由应当得到重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开通,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逐步得到扭转,交易成本逐渐降低,实践中已出现修正资本维持原则的情况。在“尊重自治, 放松管制”原则指导下,公司法需要出资形式、折价发行、股权回购、盈余分配、减资等方面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修正。例如,放 宽非货币出资要求,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份,放松股权回购的限制,建立并完善库存股制度,放松盈余分配条件,修正减资的条 件和程序。未来公司法应当通过加强对抽逃出资、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完善董事义务与责任,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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