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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 上传时间:2016-02-28
  • 作者:崔洪夫
  • 来源:《法学杂志》199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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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的完备与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分不开的。历史上,典型的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罗马法,典型的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第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我国虽然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即1954年国家便着手组织班子起草民法典,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商品经济关系不发达,市场经济受到极大的限制,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条件不扎实、不充分。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出现几起几落,民法的法典化在我国至今仍没有能够变成现实。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局面。与改革、开放的形势相适应,我国出现了民事立法的春天,先后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在执行单行民事法律过程中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共同性制度,诸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等制度。而这些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靠单行民事法律各搞各的是无法办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了《民法通则》,这部民事法律主要体现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民法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及民事责任制度也作了或略或详的规定,解决了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务之急。应该明确,《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与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教训,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今后的民事立法应该走民法法典化的道路,逐步实现我国的民法法典化。尽管我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不少单行的民事法律及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民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比较,我国的民商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过去的作法是“改批发为零售”,“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种立法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处于探索,考虑到制定民法典的复杂性和时间性,单行法制定比较省力,修改也较方便的长处,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践已逐渐显示出这种单行法的短处。例如合同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统一规范,各平等主体之间,无论是国内的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外的合同关系,无论是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是技术合同关系,都应该适用统一的合同规范。
      我国在《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又相继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就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形成为多轨制,这种多轨制立法存在着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它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经济流转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对各具特色但又统一的合同关系,不是采取以统一的规范为主,辅之以单行的合同条例加以调整,而是实行各类合同分别加以调整,不可避免地造成立法技术上的缺乏总的原则,缺少法定概念,体系紊乱,内容重复等缺点。如果把合同法纳入民法典的债编,作为合同之债加以规定,其体系以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为主要内容,再辅之单行合同条例,就可以发挥合同法统一调整的作用,解决在立法上“多法鼎立”的状况,同时也可避免在立法技术上内容重复的缺点。
      民法法典化作为民法的传统,是因为民事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也有差异。但是,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及债权制度则是相通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经明确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纵观历史,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今后应该逐步实现民法法典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在短期还不能颁布民法典。其理由是我国民法起草的时间还短,而“在外国,民法典从草拟到颁布施行有的要花十几年到几十年。”这种观点如果从民法法典化工作的艰巨性出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民法典所包括的内容很广泛,涉及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所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不会一蹴而就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制定民法典,与法国、德国当时起草民法典相比,存在着有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可以大大缩短起草的时间。即使是按民法的起草时间计算。从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至今已经四十年,从1962年第二次起草民法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从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至今也已经达十五年之久了!纵观西方各国,他们起草民法典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最长不超过26年。我国民法典起草的时间,无论是从第一次起草计算,还是从第三次起草的时间计算都不算太短,那种认为我国民法起草的时间还短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应该尽快地实现民法法典化,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急需。
      当前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存在着许多有利的条件:(1)有党和国家的重视及三次民法典起草的经验。我国宪法确认民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之一,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完善民商法律的任务,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谈到立法工作时他指出“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979年第三次组织民法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四稿,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完全有条件的。(2)建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已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最高司法机关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弥补民事法律的不足,对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及对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法律的批复等在我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民法规范的重要的表现形式。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更为我国的民法法典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将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加以整理、提炼、修正和补充,在短期内制定出一部民法典是完全有基础的。(3)我国目前已形成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民法学研究队伍,民法学理论研究亦取得丰硕的成果。建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已经培养了成千上万的从事民法理论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门人材,特别是一批民法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他们年富力强,基本功扎实,创作出一大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的民法专著,反映出我国当代民法科学研究的水平。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与合同、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以及民事责任等的研究,不仅丰富了我国民法学理论,而且对于现行民事法律的制定及司法解释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已经具有了良好的理论准备和人材准备。(4)民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为民法传统,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民法。许多制度是具有共性的。我国的民事立法,在模式上是类同于罗马法系国家的民法。因此,在我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该更大胆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加快民法法典化的进程。
      世界各国民法典的编制体系虽然有不同的类型,但是由于民法典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因此,与商品经济关系相联系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权和合同制度,一直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民法典的编制体系存在着某些共性。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及文化传统差异,各国民法典在编制体系上也各有其国家和民族的特色。我国民法典的编制体系应该吸收世界各国不同类型民法典的优点,编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的编制体系应该包括:(一)总则编。总则编主要应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二)物权编。物权编应该以所有权为核心,还应包括属于他物权的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相邻权等内容。(三)债与合同编。债与合同编应该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应包括债法的一般规定,亦应具体规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债的关系,建立起完整的统一的债与合同制度。(四)人身权编。将人身权一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上的创新,这对于突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五)知识产权编。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的编制体系,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六)继承权编。继承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应该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七)民事责任编。将民事责任单列专章,对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制裁作出系统的规定,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上的创新,是对建立起完整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贡献,民法典应该继承这一成果,突出中国的民法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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