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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订完善回购规定 上市公司反响积极

  • 上传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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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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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股份回购条款进行了完善。对此,多位上市公司董秘表示,此次完善回购规定对市场属重大利好,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公司对此次股份回购条款的专项修改感到非常欣喜。”和晶科技董秘陈瑶说,“修改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增加、灵活性增强,将刺激上市公司回购的积极性,同时增强股东及员工对公司的信心,形成正能量传导,有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陈瑶认为,此次对股份回购修订的利好主要体现于三点,一是回购股份可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二是回购股份可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三是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持股期限放宽至3年。“公司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另一方面员工受到奖励或激励,会更卖力为公司贡献业绩,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回天新材董秘章宏建也表示,随着公司对专业化人才需求增大,股权激励变得越来越重要。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将使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他透露,公司已披露回购预案,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将制订具体方案。

    对于回购股份可用于转换发行的可转债,陈瑶指出,此举相当于可以让上市公司在股价处于低谷时回购,然后把发行可转债的成本锁定于低位,将来以较为合理的价格转出。“这拓宽了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途径,打通公司融资途径,且可转债利息支出较低,能减轻公司的现金流负担。”陈瑶表示。

    而放宽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持股期限,则能减轻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陈瑶指出,根据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员工需要在一年之内确认,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会使企业当年利润受损。如今期限放宽,对利润的影响可以3年分摊。

    “另外,期限放宽为3年,则公司回购股份进行员工激励的兑现时限变长,基本上可以把激励对象留6年,增加员工稳定性,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陈瑶说道。

    运达科技董秘王海峰则表示,非常看重简化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他指出,之前回购股份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整个过程至少需要20天,期间市场变化较大,公司比较被动。新规实行后,将大大加速决议进程,使公司对市场变化做出更有效的应对,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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