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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林:推进信息共享,强化政府服务 ——对《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协同监管服务的解读

  • 上传时间:2017-12-08
  • 作者:叶林
  •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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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国家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自由度和宽容度;与此同时,也要采用最低限度的证照管理制度,减少无证或者无照经营的空间。政府在减少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管理中,往往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信息不畅、相互推诿的问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落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推进政府协同监管服务方面,提出了三项重要措施,一是,信息共享,即利用网络平台,促成各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二是,情况通报,即执法机关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三是,信用公示,即执法机关应当记录无证无照经营者的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公示。

    在证照管理中,证主要指行政许可,照是指营业执照。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发放,后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在证照发放管理上,既可以是先证后照,也可以是先照后证。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存在有证无照、有照无证和无证无照的多种情况。面对这种状况,政府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中,可能发现无照经营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中,也可能发现无证经营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还会遇到既无证也无照的情况,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机关虽不负责证照的审批和发放,但在履行职责中,同样可能遇到无证或无照经营的情况。

    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某一执法机关受制于其法定职权和执法力量,几乎不可能同时处理既无证又无照的违法行为,也无权处理应由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执法机关既要遵循分工负责的原则,又要强化相互之间的配合协作,才能够堵住执法漏洞,有效地压缩无证无照的空间。我认为,查处机关只查处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是完成了本部门的最低任务;各执法机关共享信息、协调配合,才能有效达成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

    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上,国家先后发布了多个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或规范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各部门的执法,减少乃至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经营,最终目的则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最终目标。

    各地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中,多年前就开始进行综合执法试验。如有些地方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些地方出台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办法,有些地方启动了综合执法指挥平台,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随着信息管理、通讯服务和档案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城市地区已具备了行政执法机关共享信息的技术条件,需要改进的,恰恰是过度强调分工负责而忽视彼此配合的执法架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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