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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为完成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加大“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工作力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抓手、发力点。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的重要时期,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为完成好这五大任务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加大“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工作力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抓手、发力点。
“僵尸企业”的形成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制性、机制性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一种反映。“僵尸企业”的存在给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首先,占有和耗费大量资金、土地、信用等经济资源,但生产效率低下,不仅自身难以为继,还挤压了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空间。其次,加剧全行业产品价格回落,企业利润下降,甚至推动局部不景气向全行业蔓延,最终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第三,“僵尸企业”空转严重,耗费资源,透支信誉,即使勉强维持生产,结果是导致一些行业和产业产能严重过剩,缺乏有效供给能力,使大量“需求外溢”,消费能力严重外流,给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为此,早在2015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政府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联合召开府院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市“僵尸企业”司法处置问题。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关于推进“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专题报告》,强化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职能。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破产案件45件,收案数超过2008年至2014年总和,审结18件,盘活工业用地498.8亩、工业厂房16万平方米,化解银行不良贷款6.18亿元,有力促进一批“僵尸企业”快速有序退出市场。
从全国层面上看,目前“僵尸企业”处置方兴未艾,但随着该项工作在全国推开,相关资产处置的难度将加大,投资人引进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时不我待,一定要抢抓时间窗口和战略机遇,加快速度、加紧进度,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力度。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数据显示,自2007年现行破产法实施以来,与日益增加的企业吊销数相比,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不增反降,一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并没有通过破产程序依法退出市场,说明社会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不全面、不科学。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传统经济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供给侧结构性产能过剩等问题日趋严重,对那些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生存,既没有发展前景,又占用经济资源和市场空间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实现市场出清是唯一出路。
二要做好调研摸底工作。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金融部门等扎实做好调研摸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制订周密的破产审判工作计划,合理调配司法资源,确保计划稳妥、措施精准、推进稳健。要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建立专门的企业状况信息平台,实现最广泛的信息共享。
三要加强调研指导,重视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要通过建立的每月一次的院务会、每季度一次的两级法院院长例会制度,加强工作总结,既要总结经验做法,也要总结问题和教训。通过召开条线例会、专题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多种方式,着力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要高度重视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破产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党政决策、相关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参考。要加强破产专业化队伍建设,依靠市委、市政府支持,设立破产审判庭,加强专业法官培养,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四要勇于改革创新。完善执破衔接机制,对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要引导申请破产主体多元化,探索社保、税务、电力等部门作为申请人启动破产程序。要创新破产审判方式,加大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力度,在程序上坚持依法“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防止因为工作拖延而使企业资产的价值减损。要加大破产审判的公开透明度,探索与阿里巴巴、淘宝等对接,晾晒债务人信息,吸引更多投资人,同时也能保障更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廉洁司法。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指导和管理,引导传统中介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作出准确、高效评估。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在确保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的同时,提高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
五要注重办案效果。把牢司法审查关口,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出现假破产、真逃债以及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要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对有重生希望,技术或产品有市场潜力、发展前景的,尽量通过重整、重组方式壮大其实力,对破产资产实行差异化处置,优则保,废则弃。同时,要慎重引进新投资人,切实防止出现第二轮“僵尸企业”。要重视多方协调,强化府院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完善大要案通报制度,加强对税费调整减免问题的研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涉及社会稳定等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