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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信用是个人信用、企业的信用和政府信用的有机结合。其中,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社会信用缺失不独为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政府信用缺失及其示范效应更为强烈。尽管个中缘由复杂,但法制及其整合功能的缺失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法治视角下我们应以强化政府信用为重点,以确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权为基础,以法治的功能性整合来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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