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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组长吕祖善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初稿已经形成,争取今年下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规范电子商务的基本秩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
电子商务不但是零售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仅2014年互联网行业在中国就直接创造了170多万个就业机会,到2020年将超过350万个。电子商务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繁荣了营销、运营、仓储、培训等相关服务领域。可以说,电子商务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方式。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目前,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而我国网络交易的有关规定,仅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规章中,相对滞后的法律以及监管的空白,使电商领域潜伏着重重危机,假货、水货泛滥。
电子商务法作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融合的产物,应大体上体现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能有和应有的自由和纪律相结合之理。同时,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在不断发展之中。所以,电子商务立法应当适度超前,并给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高效的经济模式,由于缺少第三方交易审查机制,这就决定了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建立在秩序与安全的基石之上。不仅需要提高数字技术上的安全系数,还要对数据电讯效力进行认可,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应适应电子商务需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另一方面,应尽量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在立法内容上,着重于电子商务的民事法律制度创新,强化对已有法律规范的法律机制创新。比如,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把技术规范转化成法律要求。
电商立法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遏制假冒伪劣,除电商平台要加强自律外,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也刻不容缓。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仍处在起步阶段,在立法中应借鉴国际通行规范,以战略眼光看待电商立法,提升电商立法层级和前瞻性,避免与国际通用规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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