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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电子商务立法风靡全球,其特点是快速与兼容性。不仅经济发达国家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亦不甘落后。我国且不可行动迟缓, 坐失网络经济带来的良机。电子商务法应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予以理解,而我国当前有条件、并且必须尽快制订的是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即调整电子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而那种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的设想起码在目前是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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