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下午好!
  • 商法事件与要案

    聚美优品中小股东“全球召集”要打官司

  • 发表时间:2016-03-15
  • 作者:宋佳楠
  • 来源:《界面》2016-2-26
  • 标签:

      雪球旗下财经网站i美股发布一则公告,称要在全球征集聚美优品投资者,针对聚美优品管理层发起的私有化采取一系列起诉行动。
      有关聚美优品私有化价格过低的质疑仍在发酵。
      2月25日晚,雪球旗下财经网站i美股发布了一则公告,称要在全球征集聚美优品投资者,针对聚美优品管理层发起的私有化采取一系列起诉行动。
      i美股称,起诉行动将不会仅限于聚美优品的上市地区美国,起诉对象也将包括聚美公司CEO陈欧、产品副总裁戴雨森以及聚美优品公司本身。i美股怀疑聚美优品管理层先操控股价再发出私有化邀约。
      在经过2016年初全球资本市场暴跌和中概遭遇恐慌抛售后,聚美优品陈欧和戴雨森联合红杉在聚美股价连创新低时,于2月17日对公司发起7美元/ADS的私有化邀约收购。i美股注意到,在去年5月,陈欧曾在公开场合透露过有私有化的打算,当时或已开始计划私有化的时间。
      有投资者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从聚美优品宣布私有化的前60个交易日来看,其成交均价是7.84美元/ADS,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但在2015年,这家公司的全年成交均价为15.05美元/ADS。再往前看,2014年5月16日聚美优品IPO发行价为22美元,当年成交均价是25.08美元/ADS。自上市到提出私有化要约的1年10个月时间里,聚美优品的成交均价为20.64美元。
      这组数据表明,聚美优品在美股市场97%的交易时段,股价都高于管理层的私有化价格。如今以如此低的价格私有化,也难怪中小投资者们会不满。
      就在四天前,一位聚美优品小股东通过网易科技向聚美优品的天使投资人徐小平发信请求关注过问此事。该小股东表示,聚美优品CEO陈欧、红杉资本的私有化报价过低,较发行价22美元缩水68.2%,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截至目前,徐小平并未发表任何评论,而聚美优品方面近期也仅回应“私有化价格比聚美优品最近十天均价高出27%,是公允、合理、合法的市场行为”。
      而i美股的征集公告发布后,已有不少投资者表达了对这一举动的支持,纷纷在其主页上进行声援。不过i美股也强调,并不能保证上述计划部分或者全部执行,也不排除采取其他尚未公布的措施,更无法承诺任何行动的结果。
      以下为i美股发布的公告全文:
      全球征集聚美优品投资者
      针对聚美优品管理层发起的私有化,我们可能采取下列行动(不限于):
      一、在美国发起针对聚美公司CEO陈欧、产品副总裁戴雨森的申诉和诉讼,怀疑其先操控股价再发出私有化邀约。诉讼思路如下:
      1.陈欧在2015年5月,曾经在公开场合透露过有私有化的打算;同时可以通过投行、律所某些人士证明,其开始计划私有化的时间。
      2.聚美2015年8月19日公布Q2财报,并且出给了Q3的业绩指引,已经预示Q3可能不盈利,此后股价开始暴跌。Q3果然出现了IPO以来首次亏损,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毛利率下滑至26.2%,而毛利率下滑的原因是Q3在防晒、食品、保健品等部分SKUs进行了降价促销,这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也就是说,Q3的亏损结果是陈欧等管理层可控的。
      3.综上,私有化计划在前,公司预示并且实际出现亏损并且股价暴跌在后,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陈欧及戴雨森,需要证明上述公司运营行为和运营结果,与私有化计划并不存在故意关系。
      二、针对特委会个人发起诉讼。如果将来的特委会同意聚美管理层7美元的私有化价格,我们可能在开曼(如果是美国公民则在其居住地)发起针对特委会个人的诉讼。
      三、如果股东大会投票通过7美元的私有化方案,我们可能在开曼发起针对买方团的诉讼,主要依据开曼群岛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如何确定对并购持异议股东所持股票公允价值的重要司法解释,以及此前Integra Group的判例。
      四、聚美优品将来在中国国内申请IPO时,向中国证监会投诉,同时在中国发起针对公司和管理层的诉讼。
      如果你在美国东部时间2016年2月17日之前购买过聚美优品,并因此遭受损失,欢迎按如下格式,将你的信息发送到jm@imeigu.com。
      1.买入的时间、数量(如果多次,分别列出);
      2.现在是否仍然持有,如果不再持有或者部分持有,分别列出卖出时间和数量;
      3.你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士,或者工作上与聚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4.你的姓名(持股人)、联系方式。
      iMeigu Capital Management Ltd.
      2016年2月25日


      原文章网址:http://stock.hexun.com/2016-02-26/182446175.html?from=rss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