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下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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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内容简介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共计30个专题,约45万字,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总结如下:在修改之指导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补;在保险合同缔结及成立问题上,引入国外"临时保险制度";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系上,引入并建构"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解释规则;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规范目的解释论上,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实际损失量度规则体系上,明确定值保险合法性之边界,完备估算保险价值之工具性制度体系;就保险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碍代位"之制度设计;就复保险制度而言,增补"保险竞合"之处理规则;在人寿保险道德危险之管控法律机制的设计上,重新审视我国相关规定之妥当性;在保险商品制度创新上,增补团体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之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上,将其规范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合同,并对其适用条件或前提作限缩性解释;在再保险合同立法构造上,从其"商人性"、"国际性"之特质出发,予以立法是重构。


    目录

    专题一 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 
     一、 引言:中国保险法之未来,是大修抑或小改,这是个首要问题 
     二、 保险法之立法体系: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是“合”还是“分”,如何调整 
     三、 保险合同之立法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如何选择 
     四、 保险合同法之权义结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 
     五、 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之关系:中国保险合同法制定是否统一,应否统一,如何抉择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二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争议问题刍议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前半段)与第18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 
     三、 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 
     四、 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 
     五、 “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三 论保险人核保行为之正当性及其立法规制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核保行为正当性之经济学分析 
     三、 核保行为正当性之法学分析 
     四、 授予权利抑或赋予义务:核保行为法律规制之选择 
     五、 代结语: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对核保行为分别规制 
    专题四 论“临时保险”对保单“空窗期”之矫正
     ——美国保险判例法之经验、影响及其启示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美国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实践 
     三、 美国法院对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判决 
     四、 对美国法院判决的评述 
     五、 美国保险判例法之基本结论及其对立法之影响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五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与适用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前半段”为中心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2009年修法时增订“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进步意义 
     三、 “通常理解”是保险格式条款“使用对象‘群’”之一般理解 
     四、 从格式条款之性质论“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正当性 
     五、 “通常理解”排除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之适用 
     六、 结论 
    专题六 保险格式条款“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与适用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后半段”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 
     三、 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 
     四、 保险条款是否有“疑义”之判断标准 
     五、 被保险人是否为“弱者”之判断标准 
     六、 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七 “满足被保险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对古典思想的现代阐释 
     三、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对传统合同法的超越与背离 
     四、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契约附合性之规制模式:对传统保险法理的扩展 
     五、 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性保险法规范:对期待“合理”与否之判定标准的建构 
     六、 代结语:评价、展望与借鉴 
    专题八 疑义利益解释与合理期待解释关系之辨析
     ——以美国保险法学说及判例评析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滥用 
     三、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兴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为克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滥用之工具 
     四、 两种解释规则所表达的共同诉求:附合合同背景下被保险人权益之保护 
     五、 两种解释规则在司法适用上之“并立”关系:以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为理论视角 
     六、 代结语:美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之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专题九 论合理期待司法适用规则之构造
     ——以我国保险司法裁判之需为面向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应满足哪类被保险人之期待:有无区分是否属于“‘老练’被保险人”之必要 
     三、 应满足被保险人何种性质之期待:主观的抑或客观的,法院如何认定 
     四、 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断“合理性”时所应考量之因素 
     五、 代结语:合理期待解释规则与其他解释规则如何衔接 
    专题十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范畴、功能及其运作
     ——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法上“损失补偿”之范畴分析:与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较 
     三、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功能阐释:“禁止得利”与“完全补偿”之辨正 
     四、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作机理之法学分析:通过立法与约款对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限制 
     五、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性分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抑或财产保险合同 
     六、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例外规则评析:“量的例外”与“质的例外”及其适法性 
     七、 代结语:从损失补偿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局限及其重构 
    专题十一 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从传统到现代之修正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推定全损对损失型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 
     三、 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 
     四、 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 
     五、 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之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 
     六、 代结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 
    专题十二 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
     ——兼论与实际现金价值及重置成本之关系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在规范范围上,保险价值仅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特有范畴 
     三、 在法之本质上,保险价值是对保险利益之货币评价 
     四、 在法之功能上,保险价值为保险人给付责任之法定最高限额 
     五、 在契约内容上,保险价值原则上并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必备事项 
     六、 在量度技术上,保险价值之测定以“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为“用”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三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定值保险之外观与内核:认定标准之辨正 
     三、 定值保险之合法性: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之适度的技术性退让 
     四、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险种、风险与损失型态之限制 
     五、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二:“显著超额定值”之效力规制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四 重置成本保险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赔”现象热议后的冷思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重置成本保险之范畴解析 
     三、 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其因由 
     四、 重置成本保险对损失估定之技术变革 
     五、 重置成本保险对传统保险法理之坚守与发展 
     六、 重置成本保险道德风险之防免及其制度设计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五 论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之“限额优先受偿权”
     ——以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大陆法系语境下保险代位权与赔偿请求权之优先行使顺位问题之生成 
     三、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形成 
     四、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正当性 
     五、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规范之性质 
     六、 代结语:“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观念之“祛魅” 
    专题十六 论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重构
     ——兼论我国《保险法》第61条之缺失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保险合同订立前之预先免除:以“告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三、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之放弃或和解:从“免除给付义务”向“依妨碍程度减轻给付”之转向 
     五、 保险理赔后之放弃或和解:“禁止侵害”与“协助代位”之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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