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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保险法>判案新解》的编写正处于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开始适用,其立法细则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特定时期,因此,《〈保险法〉判案新解》编写内容的突出特点是,针对新《保险法》变化较大的立法条文,大多选取相应的适用原保险法进行裁判的保险案例,尝试从比较立法变化的角度,阐述作者对于新《保险法》之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新《保险法》适用上的体会,以期与读者共同探讨,从而切实有效和准确地适用新《保险法》规范调整我国的保险市场。同时,作者也对新《保险法》有待完善的内容提出个人看法,期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讨论,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作出努力。
目录
2009年新《保险法》的新规则解读
保险案例研究一
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6款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标的的转让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48条和第49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三
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五
投保人之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对新《保险法》第16条、第3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六
保险人之解约权的行使和限制
(对新《保险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七
保险人之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
(对新《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八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通知义务的承担者
(对新《保险法》第17条、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九
受让人在保险车辆过户后当然承继原保险合同
(对新《保险法》第19条.第49条和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
意外伤害保险中就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新《保险法》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一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完成核定程序
(对新《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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