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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

  • 颁布时间:2014-10-31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 (2014年10月31日财税〔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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