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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e 租宝事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

  • 发表时间:20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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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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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5 年/12 月/15 日/第 A15 版
      【作者】: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宋一欣
      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 e 租宝与它的母公司钰诚集团出事了。12 月 8 日,公安部进驻 e 租宝,因其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开始对其调查,33 岁的 e 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被控制。
      上线 505 天、成交量 747 亿元,注册用户近 498 万人,涉及 89 万投资用户,成为仅次于陆金所、网信理财、红岭创投的互联网金融业第四大玩家,在国家即将颁布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关键节点上,就这样瞬间倒下。
      在吸引眼球的事件背后,还是那些老套而耐人寻味的故事。
      面上的野蛮生长:承诺用户 9%~14.6%的年化收益率、高达 10%~15%以上的理财产品成本(高出行业一倍)、“一元起投”的普惠模式、铺天盖地的广告(仅电视渠道投放体量就达 1.5 亿元),还有设在缅北战区的银行。而野蛮生长的背后是:涉嫌非法集资、涉嫌资金池、涉嫌洗钱、自融自保、资金无托管、不清晰的项目披露等。
      在这一刻,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原因,也可以开出许多药方,例如: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平台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因此,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要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专业能力,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立法部门尽早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等。这一切都对,也都是必须的。
      但同时,也应从制度层面上去考虑,为什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什么样的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违法、减缓投资冲动?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为何环节很多、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企?什么样的维权机制,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5 年 11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提出要“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至少应做下述制度性建设工作:
      首先,区分专业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并实施分类化管理。采取对合格的专业投资者放开管制,对普通的公众投资者严格保护的手段,使得在专业投资与社会稳定上保持平衡。
      其次,真正实现投资责任自负、打破刚性兑付,减缓非理性的投资冲动。长期以来,刚性兑付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一大顽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可以说,刚性兑付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是对金融风险的掩盖,因此,以法治思维处理金融风险事件、打破刚性兑付已经势在必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了限定。
      再次,应通过制度构建与强制性的监管手段,要求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危机(由中立第三方实施托管),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要求购买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求完整信息披露以有利监督。
      最后,探索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处理机制,并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第三方调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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