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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白江,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东方法学》期刊特约编辑。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资本市场法和民法。1997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主修国际经济法,副修会计学。2001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方向民商法,师从徐开墅教授。2005年毕业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托马斯·莱塞尔教授(Prof.Dr.ThomasRaiser)。已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在《中外法学》、《法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翻译了德国托马斯·莱塞尔教授的法学专著《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和《法社会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曾获上海市浦江人才资助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科研创新项目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目前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作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

    内容简介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决的中心问题。但是,却存在许多不同的个别问题,它们或者尚未被解决,或者尚存在学术上的争议。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存在于一个诸多利益相互斗争的复杂交织体中,这些利益涉及退出股东的利益、继续留存于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本书第一章是关于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禁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l款),对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二章至第六章中详细探讨了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主荽涉及取得自己的出资已祓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条件、决定取碍的职权划分和取得价格(也即补偿)、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和3款而取得时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的规避行为、取得自己出资份额的法律影响和自己出资份额的进一步售出或注销。以前六章对德国法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在第七章笔者将视线转向中国法,对如何在中国《公司法》中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第八章将对本书重要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

    目录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禁止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l款)
      第一节 禁止取得的原因
        一、学者和法官的观点
        二、自己的观点
      第二节 禁止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未缴清出资
        二、取得
      第三节 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1款取得出资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

      ……

    第二章 出资完全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取得(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第三章 违法取得出资已被 缴清的出资份额时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规避行为

    第五章 自己出资份额取得的法律影响

    第六章 继续出售或者注销

    第七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出资份额制度的构建

    第八章 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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