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决的中心问题。但是,却存在许多不同的个别问题,它们或者尚未被解决,或者尚存在学术上的争议。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存在于一个诸多利益相互斗争的复杂交织体中,这些利益涉及退出股东的利益、继续留存于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本书第一章是关于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禁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l款),对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二章至第六章中详细探讨了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主荽涉及取得自己的出资已祓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条件、决定取碍的职权划分和取得价格(也即补偿)、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和3款而取得时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的规避行为、取得自己出资份额的法律影响和自己出资份额的进一步售出或注销。以前六章对德国法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在第七章笔者将视线转向中国法,对如何在中国《公司法》中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第八章将对本书重要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
目录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禁止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l款)
第一节 禁止取得的原因
一、学者和法官的观点
二、自己的观点
第二节 禁止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未缴清出资
二、取得
第三节 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1款取得出资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
……
第二章 出资完全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取得(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第三章 违法取得出资已被 缴清的出资份额时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规避行为
第五章 自己出资份额取得的法律影响
第六章 继续出售或者注销
第七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出资份额制度的构建
第八章 总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