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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关系是决定商法过去、现在乃至将来的重要力量。不独中国惟是,西方亦然。只是二者经行的道路迥异而已。因此,继续坚持“西方中心主义”的论调,单纯提倡由国家继受西方现代商法文本、制定自己的商法或商事基本法,无助于培养中国商人的自治精神,也不能有效平衡官商关系。中国商业法制进程的第一步,不是争论立法形式的取舍,也不是探究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边界划分,而是必须首先缚住官商关系这个幽灵。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二章中国历史上的官商关系
第一节中国商人与城市的源起
第二节以物易物、海禁未开、重农轻商辨析
第三节宋代的政府专营(禁榷)
第四节明清时期的官商关系管窥
第五节官督商办与官商合办企业
第六节本章小结
第三章官商关系的类型、成因及其弊害分析
第一节官商关系的类型
第二节国家为何机会主义地对待商人
第三节官主商辅模式(机会主义商业政策)的弊害分析
第四章官商关系与西方商法的演进
第一节罗马法为何不是西方商法的起源
第二节西方商人法的产生
第三节商人法的国家化
第四节本章小结
第五章继受西方商法与既有官商关系问题的解决
第一节对西方商法的继受及其反思
第二节官商关系新问题
第六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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