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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形态研究》主要内容: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对进一步促进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常有意义。《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形态研究》以此为研究的依据,对我国现行法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形态研究》统称为私有企业)法律形态进行考察,分析得失,总结经验,指出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形态不完善的原因有多种,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私有企业自身的原因。这种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规范发展。因此,从鼓励社会财富创造和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企业具体法律形态。总的思路是完善私有企业内外体制环境,弘扬诚信并建立失信约束机制,同时以鼓励投资、保护私人财产权原则,保护债权人原则以及保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完善企业具体法律形态应遵循的原则。以此对私有企业具体法律形态进行分化设计,如设立隐名合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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