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下午好!
  • 在线沙龙

    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

  • 主持人:姚洋
  • 时间:2016年7月1日
  • 地点:北京大学朗润园
  • 嘉宾:施天涛、彭冰、邓峰、李建伟等

          《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研讨会题记:万科事件在舆论与资本市场不断发酵,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新鲜样本,而且事件的走向对未来的发展也会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7月1日,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特别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主题就是“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围绕资本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家与资本的关系,金融保险业的政策监管、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企业家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等展开探讨。

           以下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施天涛:万科这件事确实给法学人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素材,也对我们提出了很多新问题,甚至是对当前法律的一些挑战。现在这件事还在进行当中,很多事目前还不能下定论。我只是简单地谈几点感想。第一,在公司法中,公司章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为企业自治提供充分保障的契约约束。通常认为公司章程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类比一个国家的宪法,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法律通过肯定公司章程的契约拘束力赋予了企业很大的自治空间,企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的规则设计等许多情形都可以由企业自己约定。也是就说,在企业自治问题上,企业家有相当可为的空间。如果一个企业真正有自治理念,要达到自治的效果,对公司章程的重视就是必须的。万科的治理模式被认为是管理层主导而为社会称道。股东主导也好,管理层主导也好,各有特色,均为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之正常形态。但是在万科管理层持股非常微弱的劣势下,万科管理层要想持久管控企业,就必须精细设计其公司章程的条文,否则,失控的后果就是迟早的事情。万科数度遭遇资本的威胁,似乎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实践中,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并没有认真地对待公司章程。他们制定章程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照抄法律,包括公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二是照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司章程模板。这实际上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出了问题之后,才发现原来章程不应该这样写,或者本应该写上的却没有写。企业家要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体现就是要认真对待公司章程。

           第二,万科这件事对资本市场有关并购的法律也提出了很多的问题。资本市场的并购活动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活跃,也发展出了很多的并购和反并购的措施。但是中国有中国的问题,中国有中国的手段。美国的措施也许并不完全适合于我们,因为市场不完全一样,法律也有很大差别。他们有的,不一定适合我们;我们已经出现的一些东西在他们那里并不曾出现。譬如,依照中国法律,发行股份的权利专属于股东,有关利用发行股份作为收购防御措施,如毒丸计划,就受到很大限制,尤其不适用于管理层采用;但是在美国没有障碍,因为美国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发行股份。中国能不能采取“授权资本制”,那是将来的事情。又如,一些人建议的双层股权结构,发起人或者管理层的“一股多权”或者“多股一权”也不可能由中国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巴巴所谓的“合伙制”能在美国上市,在中国就不行,在香港也不行。反过来,中国资本市场一些反收购手段就非常具有中国特色。譬如,停牌也能当做阻止收购的手段,就很新奇。企业遇到收购威胁时就长期停牌恐怕是不太合适的,可能会伤害到股东利益。最近上市规则关于停牌规定的调整显然也是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第三,政府、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如何看待万科事件。万科事件实际上是一件围绕着万科的控制权发生在资本市场的正常事件。去年宝能系收购万科股权及至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并没有什么不妥。人家看中了你的投资价值,要收购你的股权,这是它的权利,何况人家是依法在二级市场通过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王石先生为核心的万科管理层采取一系列措施意图阻止,也没有什么不妥,即便是为了维护其管理层地位也无可非议。虽然宝能姚振华先生被称之为“野蛮人”,那不过是因为英语不好而发生的误会。英语并购语言中,有“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之区分。谈得来就你情我愿的商量着收购,谈不来就只能绕开管理层直接从股东手里购买。实际上宝能还没有到“野蛮人”程度,因为宝能并没有去触及的公开收购界限,而是在交易所的“秘密收购”。从华润方面来看,去年宝能出手,华润冷眼旁观,今年万科向深圳地铁定向增发股份购买其资产引进新股东,华润表示不高兴。这大概是因为,华润原本是万科第一大股东,虽然放手万科管理层施为,但终究控股权的绳索套在万科脖子上,什么时候收紧绳索也是心随意转。现在万科寻找到了其新的“白马骑士”当然威胁到了其控股地位。因此,华润的反常也没有什么不妥。在法律层面上,这一切都在可控范围内。资本是燥热的,法律是冷性的。作为一个法学人,我本人对于谁胜谁负并不在意,在资本市场中,百年企业有之,百年控制难寻。企业常在,控制人不常在。这是控制权运动的自然规律。我在意的是博弈各方都必须遵守共识的资本游戏规则。对于这一事件,政府和监管部门不要随便干预,只要做好它们的“看门人”本分就好,如果有人不遵守甚至破坏了游戏规则,则加以惩戒。譬如,保险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内幕交易,一致行动是否及时披露等等。另外,诸如杠杆收购取得控制权后是否会“劫掠公司资产”,管理层和董事是否勤勉尽职等等都应该是被关注的事情。我并不认为我们的法律不敷使用,社会公众并不知道法律的精妙运用,他们看到的只是直观的刚性规定,即便我们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修改也是以后的事情,现在的游戏必须在既存有效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社会公众需要保持理性,保持平常心态。万科事件持续发酵,万科公司仍在为经济改革提供深度讨论的鲜活样本:从保险金用途的监管、到独立董事的责权、再到公司管理层与外来投资者对企业核心价值的维系,都成为各界热议的重点。

           以下为北大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邓峰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邓峰:万科这次商战是一个非常难得的事情,有典型意义,各方的参与和反应都非常非常有意思。其中宝能在法律上的认识确实是很合格的,应该说他们抓住了现行法律当中的问题。我相信王石也有最好的律师团队作为顾问,但是他在整个的过程当中是否听从了法律人的建议,恐怕是值得推敲的。对于董事会决议现在有争议,这涉及到程序问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可以把所有的事情都规定清楚的。出现问题后,应该先把程序讨论完再去表决,这是我的主张。在这点上,很多专家的意见并不一样。对于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认定,实际并不困难。有一个细节很重要,那就是在程序进行当中,有没有人提出异议?如果有人认为程序上有瑕疵,就应该当场提出异议,然后按照此前讲的那样先把程序弄清楚再往下走。如果没有人当场提出异议,我倾向于认为这个决议是有效的。目前万科事件当事各方虽然都在谈法律和契约文明,但是并没有真正寻求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比如华润如果认为董事会决议无效,那么它可以起诉,但是它并没有这样做。一个企业家在面临重大纠纷的时候,敢于将其交给法律人来操作,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才有可能前进。张维迎老师提出过“制度企业家”这一概念。制度企业家在解决某一问题的过程中,使得相关制度得到改进,并使它成为人们的共识和未来的操作准则。制度企业家通过不断创新,最终改变、创造出新的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念。我们的企业家应该做真正的契约文明建设者和制度企业家,而不只是追求利益和名声的企业家。关于宝能的资金来源问题,我认为只要这个主体还存在,就没有理由来怀疑它的钱从哪儿来。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无歧视、公平的原则,对于资金来源不做道德判断。宝能发行产品的时候可能对投资人做了关于回报率的承诺,这个也没有问题。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的时候,也会做股票业绩的承诺,我们对这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应该采用同样的态度。此外,美国的上市公司并购当中有一种很典型的就是管理层收购,所用资金左右都是通过发行高利率的垃圾债券筹集的;中国上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因为银行的大量介入,管理层可以从国家手里买下股权。对于这些做法,大家都没有意见。这次商战也提醒我们反思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有两个标准,一是不让对手占便宜,二是不让自己的控制权降低。我推测万科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国企华润遵循了第一条标准——宝能最初增持万科的时候,房地产企业股价正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华润随之增持了一点;等到宝能再次增持,华润就不再增持了,并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实质性动作。我大胆推测,华润不再增持是因为担心自己增持时宝能会在高位解套。“不让对手占便宜”这条标准有相当大的问题。如果国企认为控制权确实值这个价码,它就应该用真金白银把控制权买回来;如果认为控制权不值这个价码,那么它就不应该再做一系列小动作。万科事件中,我们不仅要反思公司法,也要反思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以下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彭冰:对万科这件事可以有几个层面的讨论第一个层面,万科事件像下棋,作为观战者要看每个人在这个场上的表现,看某个人这步棋下的好还是臭,要不断的发表观战感言,发表自己的评论。这个层面每个人都能讲,但法学家是研究规则的,讲起来比较方便。第二个层面,现在棋还没下完,但大家对结果好像掺杂了个人情感。比如有人表示惋惜,王石原来一直是高手,这次怎么就要输了。这个层面我们法学家就很少说话,因为这是个人好恶。第三个层面,就是要来反思规则。现在反思规则可能稍微早了一点点,因为棋还没下完,最后的输赢未知。无论哪方输赢,学者在此后都可能有很多层面和不同方向的反思。现在好像都是在假设王石输了,大家在反思这么一个好棋手为什么会下输。我觉得,这也有一个误区。因为王石输棋(假如真是王石输了哈)也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就是他大意了失误了骄傲了,或者身体状态不好。那输就输了,可能规则没有什么需要反思的,需要反思的是王石自己,也可以给其他企业家提供警示,对于股权问题、外部收购不能过于大意,事前要有安排。另一个原因,可能是王石确实在认真下棋,但是有些规则制约了他束缚了他,使得他不能发挥正常的水平。那才需要反思这个规则公平与否,这才是学者要讨论的问题。现在的很多讨论,混淆了这三个层面。第二个层面的个人情感表达太多,混杂了冒充第三个层面的似是而非的讨论,最终表达出来的意见好像是这样:这个游戏规则导致了王石这么优秀的棋手都要输棋,所以很不公平,所以不能算,现在就要改变规则重来。我觉得这个态度才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今天的主题“契约文明”。无论王石是什么原因输棋,都不能现在就改变游戏规则。生效的游戏规则必须得到遵守,不能对游戏结果不满意就推翻重来。反思规则是否公平合理需要修订,都只能针对未来,不能溯及既往。我觉得,针对万科事件,现在有把握甚至能够讨论的只是第一个层面。我认为这局棋走到现在为止,绝大多数人还是按规则在走。从现有的公开信息看,宝能走得最好,每一步都有后招。最差的可能是万科,王石的一些措施在法律上看不是那么的完美。宝能出的一个可能妙招是,在提议罢免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同时却没有提议新的候选人。这很可能是宝能深思熟虑的结果。实际上,按照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宝能迄今为止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收购都是一个问题。按照法律定义,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才叫收购,这是主观标准。还有一个客观标准是的股权线,也就是当一方股权达到就可以被推定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达到这个数值之前,只需要在每增加股份时披露;当拥有股权或者第一大股东地位的时候,要做详式信息披露,但是还不能说是收购人。宝能的每一步都在扣着这个标准,没有说要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一直说自己是一个财务投资者,在权益披露报告书中都说是长期看好万科,不谋求改变万科未来的主营业务。如果这都是宝能有意为之,那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宝能的棋下得很好,几乎没有破绽,每一招的后手都留的很好。

           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李建伟:每一次重大的公司治理事件都会吸引公众的目光,引起广泛的思考。微观上,万科这次事件给社会公众提供了绝佳的投资教育机会,也为包括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发现公司治理的漏洞、规则的缺陷提供素材;中观上,可能暴露出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宏观上,事件的最终走向也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体系建设。我认为若从法律专业上讨论这些事件,焦点应该是整个事件中各方当事人博弈的规则意识。近一两个月,主要有两个关键事件。其中一个是董事会对引入深圳地铁集团方案的表决结果各执一词,一方说决议通过了,一方说没有通过。关于这个决议是否通过的规则,公司法上确实还是有非常大的争议。按照公司法第条,普通的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按照第条的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如果涉及到关联事项的时候应该有上市公司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这两者定义的分母就截然不同了。这里主要涉及独立董事张立平回避表决的问题。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应该回避表决,是否构成关于这次表决中的关联关系,确实存在很大疑问。万科公司章程的第条有关董事会事项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个比公司法更高的标准,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分母的计算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还是需要不计入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就引起了关键性的争议。如果对这三个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做一个详细的分析,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没那么简单。第二个关键事件是,宝能提出了一个提案,罢免几乎所有的董事和大多数监事,而其中董事包括所有的执行董事。这意味着罢免了整个现行的管理层。但宝能不按常理出牌的是,他们没有同时提出新的董事和监事的人选。这些动作好像是背后有高人设计过,一系列的博弈只是冰山一角,后续的博弈规则可能接踵而至。尽管我们对事件的发展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结局也可能谁都猜不到。我想大胆说的是,最终会发展到这个事件中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所有主体都会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管理层、员工、各个大股东、小股东、地方政府和有关的监管层已经全部卷入其中。每一方站出来说这个事的时候,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以公司利益标榜的,但是每个人认为的公司利益是不一样的。管理层强调公司利益是必须的,也是天经地义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利益应该是管理层所做的一切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和归宿。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万科是中国最规范的公司之一,王石是企业家的典型代表。万科的管理层在这个事件中的表现如何,也是绝好的检验机会。当然,也正因为社会公众对于万科的管理层,对于王石,有比较高的期待,在舆情上出现了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比如按照个人好恶、道德标准进行讨论,而不是按照规则和是非进行讨论。股东相比管理层享有更大范围的义务和自由。但是各个股东并不一样,比如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担负的义务不一样。公司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公司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实际主要是指向控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的华润在这次事件中承担的义务也应该和宝能有所区别。之所以看到更多对于华润行为的商榷和探讨,而并没有直接指向宝能,这是事出有因的。政府需要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到目前为止各个监管者的表现,可能还是相对比较克制的。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政府应该发威。这次事件早晚会有一种溢出的效应,这种溢出效应超过了我们对公司治理规则、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公司法的单纯探讨。到底往哪个方向发展,取决于各方人士的认识,对于社会公众的舆情引导很重要。希望大家关注的并不是博弈中哪一方的胜出,而是法律的胜出。法律应该通过这个事件检讨自己的漏洞何在,以及有没有改进的机会和改进之处。如果法律胜出,核心也是契约规则的贯彻。无论是公司法、公司章程还是各方达成的默契和协议,都可以看作契约规则。我们有机会看到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现实中的规则,符合公平正义的事情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以下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研讨会上的发言。

           周其仁:6月27日傍晚,出差半个多月回国航班落地,开手机就是王石在万科股东大会上道歉。听了几句,我觉得他应该道歉。身为万科这样一间天下知名的大型公众公司的董事长,受托对全体股东尽勤勉之责,当然不可以语出伤人。就算人家“恶意收购”,那也是市场制度的题中应有之安排,否则何来市场纪律约束下的公司良治?这些年,我心目中多年的企业家英雄王石,在公司履责方面是出了一些新情况。爬山游学上媒体的时间多,跟大小股东沟通的努力少。没有人不承认万科是家优秀的好公司,但其股权结构确有薄弱之处,为什么不早早下手解决?现在公司陷入如此之大的漩涡,身为创业企业家总有可反省之处吧?不过去年年底以来,王石的状况又变好了。其实大家早就心知肚明,虽然多年前王石放弃应得股份,自我定义为“职业经理人”,但实际上他跟万科之间的关系,绝非一个“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让干就走”的企业办事员那么简单。他是万科的创业企业家。此次,我想王石或许还应该感谢姚振华和相关各方,重新激发出他对万科公司的责任感和负责精神。最看不懂的是华润出牌言归正传,谈事情本身。首先要问,如此一家大型公众公司,怎么相关利益各方就闹到如此不可开交、一时几乎大厦将倾的地步?答案是,公司地基不牢靠。不须细说,万科的公司地基就是在不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由一间超大央企持有相对多的股份,然后全力信任、支持创业企业家带一支优秀的营运团队来打理。迄今为止全部万科创造的辉煌,就发生在这么一块地基之上。这块地基好是好,却不牢靠。要害是那位国有大股东,掌门人并不是永久拥有资产的所有人,而是由国家任命的“公派职业经理人”。王石当年选万科地基时,在华润当家的是宁高宁。王石选得对、也是运气好,宁总自己就是央企体系里一位优秀企业家。英雄惜英雄,干事的人赏识、信任干事的人,才成就了“国有股东鼎力支持创业企业家”的万科佳话。更幸运的是,宁总管华润时间长,其继任者在万科这件事上萧规曹随,“万科模式”从此屹立不倒。问题是,此模式并没有体制保障,再来一个公派掌门人,就不一定照方抓药。情势一旦有变,万科的公司地基就动摇。更要命的是,人们以为习惯已成自然,但实际上并没那回事。本次事件中,最让人看不懂的就是华润出牌。从商业策略看,宁高宁定下的是华润对万科扮演财务投资人的角色,前提是信任管理层,又以超大央企的实力为后盾,防止其他力量觊觎万科的控制地位。华润新掌门人如果要改戏,可以撤资转投更看好的项目,也可大幅增资直达控股,换掉他不再信任的企业管理层。一不撤资、二不大幅增持,看上去还是萧规曹随,可门外陌生人——别说人家是野蛮人好不好——敲门,华润又磨磨蹭蹭不作反应。开始或可说是大意,一家才设立没几年的新锐险企,怎么挑战得了央企巨无霸?到了对方志在必得之心显露无疑,三下五除二就当上了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居然心甘情愿当上个第二大股东。华润新掌门人不愿增持继续支持万科,也没关系。倒是让万科再找找其他战略投资人入局呐。王石郁亮说他俩事先专程上门问过华润,得到首肯,才找来深圳地铁。可是等到人家找来了,华润又坚决不同意。如此不撤、不战、也不准万科再战,那摆明就是乐见宝能心想事成喽。难怪深交所要发关注函,问华润宝能是不是一致行动人。为什么要问?看着就是像呗。可后来两家又回答不是。有意思,温文尔雅的门内熟人!也许有人说,副部级大央企掌门人的决策和行为,哪容你这么个教书的说三道四的?此言差矣。我看过国资法,包括央企在内全部国资的资产性质,“属全民所有”。既然属于全民所有,我又自忖自己还算得上全民一分子,为什么看不懂就不可以问一问?重述一个老观点:凡属于全民所有的国企国资,要向全民公开信息,也要接受全民监督,最好是划到全国社保基金保障全民福利。当下国企的信息披露比上市公司还差的远,不要改改吗?咱不妨从万科案开始,多他问一问,改他一改。英雄的钱要问来路关于宝能,我认为作为一家民企在资本市场上公开举牌,与原央企股东一争高下,并成功当上了万科第一大股东,正表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了实质进展。我也不相信王石真会不懂“英雄不问出处”的道理,他自己还不是市场化大潮里冒出来的一位英雄,起家卖过饲料,与“卖菜的”不相上下(一笑)。我没见过姚振华,网上看他毕业于华南理工,那是出过“华南三杰”的地方,珠三角不少我访问过的企业家们的母校。“卖菜”云云,其实是做过当年深圳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的项目。就是大街上卖过菜,日后是英雄还是英雄。不过我也认为,不该问英雄出处,但英雄的钱要问来路。尤其用于大型上市公司购股的钱,特别要清清楚楚的交代。为什么?因为自家的钱、自家挣来的钱、还是借来的钱、以及用不同方式借来的钱,内含着不同的行为逻辑。是的,钱这个东西很妙,花起来一样,但不同来路有不同的内涵。以融资购股为例。粗看起来,出售金融产品——无论保险、银行储蓄、理财、证券等等——挣来的钱,与出售大米、衣物、手机等产品挣得的钱是一样的。但其中有一个差别,不论哪种金融产品,本质都是一种“承诺”。比如我们付钱买理财产品,钱是付出去了,但买来的却仅仅是一组承诺——将来可以有这样那样的收益。问题是,走到“将来”要经历时间,期间可能出各种状况,早先的承诺能不能兑现?不一定。说“金融永远有风险”,就是这个不一定。金融产品的“承诺”要是不够诱人,市场上无人光顾,那金融就搞不成,社会上有闲资也得不到利用,有碍经济增长。反过来,金融产品的承诺过于诱人,让人无可拒绝,却可能把买家诱入陷阱,因为那承诺根本兑现不了,正所谓“你图他的高息,他图你的本金”。说来不容易相信,就这么一件权衡利弊之事,人类历史多少年,还是把握不大好,顾了一头就顾不了另外一头,很多老戏码,一代一代来回演。要趋利避害,金融市场的行为不得不受更多制约。简单讲,金融活动的三方监督,一个也不能少。第一方监督是行为主体的自我监督,要有道德自律,不能有过度承诺、张网陷人的主观意图。这条难观察,所以要有信用记录,供各方核查。第二方监督是买家监督,买家行使自己权利时,要不要多点警觉?要不要问一问那些好到不容拒绝的“承诺”,到底怎么才能兑现的?当然更重要的是第三方监督,特别是权威的第三方,即以合法强制力为后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该过问就过问,该警示就警示,该出手就出手。以为市场经济靠自律和买家他律就能维系,怕是一个真实世界里没有的乌托邦。比照生活经验,以上分析或不难于理解。喝酒是普通人一项自由权利吧?那为什么还要查禁酒驾?还不是喝高了的当事人,自制力下降,靠他自律,不足以保证不伤害他人生命财产。靠第二方他律——见酒驾者大家如鸟兽散——也难免悲剧发生。由此第三方权威登场,强制查验执行。当然只限必要环节,喝高了走走路还是可以的,顶多过马路要当心。但喝酒驾车就不行,开飞机、驾高铁、操持老吊,更不行。宝能大手购股的钱究竟什么来路?这个事情当然要问一问,是多年创业挣来的钱,那没多少风险,买多少算多少。只是从目前看到的情况,宝能购股——还不只是对万科一家上市公司——的资金,大头来自融资,即通过金融产品的承诺,筹得购股资本,然后当上万科第一大股东。要讲清楚,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融资购股不是不可以,但内涵的风险,应该向市场和一切可能相关的公众投资人,披露清楚,究竟那几类金融承诺,背负着多少要兑付的义务,让相关各方都可以来判断,已经进入万科公司资本结构里的这类股本,未来要有怎样的收益才足以兑现那些现在还未兑现、将来一定要兑现的义务?这件事情含糊不得,因为无论对宝能自己,还是所有相关方,包括几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都至关紧要。我还是这个观点,这件事靠第一方自律、第二方他律还不够,非有第三方有效监管不可。别的不提,单是充分披露信息、判别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大家谁做得到?那些让人眼花缭乱的金融产品和融资协定,跨过几个现今分业监管的金融市场,离开第三方专业监管,谁又搞得清?指望第一方自律,会不会有心无力呢?我们都看到宝能刚当上持股不到25%的第一大股东,就动议撤换万科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这是不是有点喝高啦?请第三方出场,首先对宝能的安全有好处,当然保障其他各方、整体市场的安全,更是监管者的不容推卸之责。所以我的观点,英雄可以不问出处,但钱一定要问来路。融资而得的大额购股资金,起码要把信息披露清楚。至于是否与现行法规相悖,要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认定;相关各方有异议,还可能要诉诸法院。这不是宝能之责,也不是他能承担的义务。现在的情况,也不能等整个金融监管框架改完善好了再行动,倘若不幸再闹一场金融灾,年年来一场,谁负得了这天大的责任?这次深交所表现很值得学习,公开关注一下,信息就出来了,至少部分回答了市场公众关切,别闷在那里听流言四起。不要重蹈科龙覆辙概括起来说,万科案例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是这家多年成功公司的地基不够牢靠,而相关各方在新形势的互动中又各有所缺失。现在的问题,是拆开来都不见得完备和完善的各相关方,还能不能在公司契约的框架上,重新协商出一个避免多输、力争多赢的结果?过去一些年,我曾研究过科龙、健力宝、红塔山等公司的案例。说来不免令人唏嘘,这几家转型中诞生的公司,在市场上都取得过耀眼的成功。客户、消费者、市场没有淘汰他们,但问题都出在公司的股权和治理结构,常常是大股东与创业企业家冲突,最后这些企业家个人命运悲惨,而公司辉煌也烟消云散。这让我聚焦到一个概念,究竟什么才叫资本?我的看法是,资本是所有带来未来收入的资源,这些未来收入贴现到当下,就是资本。讲白了,不是只有钱才叫资本,钱要与人的能力结合,才可能创造未来的收入。搞企业,投资人的钱就要与企业家能力基于公司契约结合起来,才是资本。试一试就晓得了:把钱堆在那里,就算堆到天荒地老也不会增值。要是不派人看护,一不小心这堆钱铁定变少。我们现在钱不少,游资更多,“财科技”大行其道,但好公司并不多。要害的要害,是错以为钱——不论哪里搞来的钱——就是资本,就是“王”。不懂得尊重人力资本,不懂得尊重认认真真搞技术、做产品、搞管理的人力资本,不懂得财务资本非得要和人力资本结合,才能真正创造财富。反过来,人力资本也要尊重财务资本,企业家是事业家,雄心万丈要成就任何一项事业,资源总是不够,财务资本更是万万不可或缺。所以,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任性不得,唯有在契约框架里寻找结合之道。科龙案例之后,我写过一篇《可惜了,科龙》。这次真不希望再写一篇《可惜了,万科》。这两天看到万科案有转机:王石在股东大会上道歉;华润跟上国资委的表态(对深圳好、对万科公司好就支持),也与宝能双双申明不是一致行动人;宝能也说他未提名新董事监事名单,系对公司管理层还抱有希望。那就好,打够了坐下谈,好好找一个合作解。

           以下为北大国发院张维迎教授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张维迎:关于万科事件,我讲六点意见。

           当前寻找多赢的方案比分出对错更重要万科事件演化到今天这样的局面,令人失望,是我们好多人不愿意看到的。我想,这其实也是当时各方不愿意看到的局面,甚至我猜想,他们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或多或少有点后悔。这里引申出两个问题:第一点在整个过程中,各方都犯了一些决策错误,这些错误可能由于信息不完整所导致的判断失误,也可能是决策者个人过分自信,或者意气用事,甚至相互斗气。现在每一方都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单纯指责对方。第二点,如果大家都对现状不满,说明应该存在着对三方来讲都有好处的多赢方案,也就是经济学家讲的帕累托改进的可能。现在的问题就是怎么找到这样一个多赢方案,这应该是我们考虑问题的重点。我不认为现在的重点是谁对谁错,因为商业运作很复杂,不是简单套用法律就能简单说清楚的。法学家当然可以从法律角度关注最后谁输谁赢的问题,就像法庭断案一样。但从经济学角度看,重要的不是谁输谁赢,而是看有没有可能多赢,如何实现多赢。如果没有多赢的可能,经济学家讨论这个问题意义不大。至于能不能寻找到多赢的解决方案,这就要考验三方的智慧和理性。我相信他们应该有这样的智慧和理性。反过来,我个人认为,如果事件最后搞砸了,也就是说万科这样大家公认的优秀公司,其价值大幅度下降,辉煌不再,不仅当事各方的利益受损,甚至影响中国经济,就说明他们都是非常愚蠢的,不论他们过去对经济做出多大的贡献。乐观的是,当前任何一方在我看来还没有糊涂到这种程度,他们想解决问题的态度已经越来越清楚。

           解决问题要靠谈判,多用市场的逻辑,少用强盗或零和博弈的逻辑万科事件怎么寻找多赢方案呢?只能通过当事方之间谈判,而不能靠行政手段,甚至也没有必要借助于司法程序。当前各方之间的争端虽然涉及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但这些法律和规章仅仅定义各方谈判的砝码,也就是如果谈判不成的话各自得到什么,本身并没有排除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说得简单一点,奴隶都可以和奴隶主谈判,为什么万科的管理团队就不能和资本方或大股东谈判呢?谈判本身不违反任何契约精神。当然我要提醒的是,这个谈判过程中,你要很好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理性意味着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要深思熟虑,不能太感情用事,义气使然。理性也要求我们用好人类换位思考的能力。你关心自己的利益,别人也关心他自己的利益,只有理解并尊重对方的利益,你才知道什么是对自己合理的诉求。否则仅仅单方面追寻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对方的诉求,谈判就不可能成功。换位思考能力是人类与动物重要的区别之一,自利的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合作,就是因为我们具有换位思考的能力。但现实中,人们也很容易忘掉这个能力。当前万科事件的主要三方似乎都还没有真正地换位思考,每一方都拼命寻求每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然后指责对方,结果是越走越远。媒体和公众的情绪,无论是帮助那一方说话,都在强化他们自我中心主义的思考。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每一方都想取得“最后的胜利”,最后一定是只有输家没有赢家。我们应该用市场的逻辑去思考问题,而不应该用强盗的逻辑、零和博弈的逻辑思考问题。市场的逻辑就是你自己想得利,首先要让人家得利。强盗逻辑就是只有对方输自己才能赢。

           王石是典型企业家,非典型经理人王石的团队和宝能也好,和华润也好,究竟是什么关系,非常值得思考。在当前的舆论场中有一个很大的定位偏差问题,就是用书本上的概念简单地去套现实,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定义为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关系,或者说“老板”和“雇员”的关系。王石团队和宝能、华润之间真的不是一个简单的投资人和职业经理人关系。王石本人虽然嘴上称呼自己是一个经理人,但研究过万科历史的人都明白他是一个企业家,不是职业经理人,至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王石本人在心态上也没有把自己当成职业经理人。通常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是老板雇来管理企业的,如谷歌的创始人拉里·佩奇雇来埃里克·施密特当谷歌的。但万科的情况不是这样。不是华润办了万科公司,然后雇佣王石管事。恰恰相反是王石创办了万科,在万科取得相当的成功之后,才引入华润来当大股东。王石有创造商业帝国的梦想,他就寻找资源、整合资源,资本是他要整合的资源之一。所以总的来讲王石应该是一个典型的企业家。企业家和经理人最大的不同就是经理人只是一个打工的,企业家是创办企业的人,要决定企业的命运。这一点,华润和宝能都必须明白。当年宁高宁主政的华润投资万科,是为了利用王石的企业家才能。我相信宝能当初买进万科股票并且成为第一大股东,也是想利用王石团队的企业家才能,而不是推翻王石团队。因此,认识三方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化地套用书本理论。公司治理应该以企业家为中心目前的公司治理理论是“经理人中心模型”,但真正正确的应该是“企业家中心模型”。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理论,其核心是怎么防止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也就是怎么防止他们偷懒、贪污。但我们想过没有,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是什么?不是经理人是不是腐败、偷懒,而是当家的、管事的有没有真正的企业家精神,有没有与众不同的判断商机、整合资源、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家是,经理人是,没有企业家成就这个,职业经理人后面再多个零,少个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我们现有公司治理理论不关注这个,它关注的是怎么设计一个激励机制,激励经理人不要偷懒,防止经理人腐败。这样的公司治理理论是有问题的。以企业家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型关注的是如何保证真正的企业家能控制企业。企业家创办了企业,当企业扩展时需要引入外部资本,但如何保证企业家控制企业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所以我们看历史上一些优秀的企业家,都能够在获取资源的过程中仍然保持对企业决策权的控制。中国也有成功的经验,像柳传志,他就设计一个股权结构,在他企业家素质衰落之前一直能控制企业。京东商城的刘强东曾说过,一旦他不能控制企业,他就会把自己的股票卖光走人。为了保证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一个办法是企业对外出售没有投票权的股票,也就是将分红权与投票权适当分开。当年福特汽车公司上市时,亨利·福特出售给投资人的就是没有投票权的股票。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也是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不是说大家一定要这样做,只是说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保证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从这一点看,中国的公司法有必要做些修改,“同股同权”未必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因为它忽略了企业家精神。股本融资方面应该给企业家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制度,我要批评,因为它越来越把公司变成了一个官僚机构,只讲程序,不讲实效。现在很多公司经理人,只要按照程序办就没有责任,而根本不考虑怎么才能把公司价值做到最大。我们今天讨论契约文明,我特别想强调的是:没有契约自由,就没有所谓的契约文明。只有契约自由,也就是我们每个人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有选择契约条款的自由,才能实现真正的契约文明。如果政府或法律剥夺了人们的签约自由,那就没有契约文明。因为当人们认为契约不公平的时候,就不大可能遵守契约。如果中国的司法,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做改进,不能给当事人、企业家、投资人更多的谈判自由,我们就难以期待契约文明的出现。

          王石要反思对国企股东的钟情万科事件的讨论中“股东”是一个不断出现的词汇。经济学理论中谈的股东,是指个人股东,其自身没有代理问题。但现实中的股东,经常不是个人股东,而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自身就是个代理人。这种情况下股东权利又该怎么行使,值得我们思考。特别是,国有企业本身作为一个股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如果我们仍然用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和法律制约他就有很大的问题。简单来说,国有企业经理人以公司的名义买你的股票,用的不是他们自己的钱,因此在考虑公司控制权争夺时,其考虑就跟正常的股东不一样。个人股东一定追求多赢,至少自己赢,但国有企业股东就可能不怕鱼死网破。万科案中,华润的傅育宁代表“股东”,而王石代表“职业经理人”,听起来真有点滑稽。我一直有点特别不理解王石,就是他为什么对国有企业那么钟情。几次有机会做出改变时,他都没有改。宝能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时,他甚至还放话说万科不欢迎民营企业,这是我不理解的。他为什么要这样?华润入主万科时,我就给王石打过一个比方:你就像在墙上挂一幅画,你找了一个很结实的钉子,你觉得很放心,但你有没有想过这堵墙随时可能塌下来?如果墙是摇晃的,那你的钉子再牢靠有什么用?现在就已经有点墙真的塌下来的味道。我希望这次事件后王石能够真正的反思一下。假如当时用另一个方式,结果就可能不会像今天这样。当然,也可能万科做得不如今天大。我只是说王石一定要反思这一点。万科董事没有尽到诚信责任最后一点,在整个过程当中万科的董事们并没有尽到诚信责任,至少大部分董事没有尽到诚信责任。董事和股东不同。作为股东,股东会你投票可以只按自己的好恶来投,只对自己负责任即可,不用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想投谁投谁,也可以选择不投票,因为任何股东对其他股东都没有诚信责任。但作为董事就不一样,董事对所有股东都有诚信责任,董事要对整个公司的价值负责任,而不能只代表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只顾自己的利益和偏好,自己喜欢什么就投什么。打个比方,美国人选总统时,每个人只根据自己的偏好投票,但当选的总统不能只对支持自己的选民负责,而要对所有选民负责,否则就是腐败行为。股东就像选民,董事就像当选的总统。所以同一个人,在股东会上和董事会上行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次万科董事会上华润派的三个董事投相同的票,明显代表华润这个股东的偏好,而不是从公司利益出发。我们也没有看到其他董事会成员就重组方案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展开讨论和评价,讨论全程变成了谁当第一大股东的利益争论,董事会开成了股东会。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起诉董事们的不尽责。中国太多人把董事会当成股东会,这个情况下公司治理就不能做好。当然现实中要真做到把董事角色和股东角色区别开也确实非常难。但正因为难,我们才必须强调这一点。

           最后总结一句,我今天不是来判案的,我是来和稀泥的、劝架的。我希望他们三方能找到一个多赢的方案,而不是一直停留在谁对谁错的争论上。如果把正和博弈玩成个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那就真的愚蠢了。谢谢大家。

            以下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姚洋教授发言整理:

            姚洋:我先说一下为什么要办这场研讨会。今天的题目是“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万科事件只是我们办研讨会的由头,万科事件现在已经不单是万科的事情,已经演变成全国关注的重大财经事件,其发展走向已经不仅仅影响到一两家或少数的企业,而是可能对未来存在很强的示范效应。我们必须借这个契机引发大家对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思考,比如市场规则与契约精神、资本与企业家及管理团队关系,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与公司治理等,这是北大和中国整个学术界的责任所在。今天各位嘉宾的意见各有角度,争论得很精彩,我不再一一总结,也很难总结。借此机会,也简单谈一谈我对万科事件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第一、公众和媒体要多拉架,少拱架。

           万科事件发展至今,公众和媒体既是事件的见证者,也起到了一些推波助澜的作用。劝架的少,拱架的多。用张维迎教授的话说,这可能反而强化了他们各方的自我中心主义思维和争输赢的情绪。所以我首先想在这里呼吁一下,媒体和公众应该多拉架,少拱架。尽量让他们三方能坐下来谈,找到共赢之处。

           第二、政府要克制,不要轻易出手,为事件留下博弈的空间。

           万科事件到今天,很多人说政府不作为,抱怨监管单位还不出手。我倒是最怕政府出手,我反而觉得政府到目前为止所保持的克制是难能可贵的。政府保持一定的克制,才能给万科事件真正留出博弈的空间,让市场自己去打,去决策。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政府急于出手,甚至非常鲁莽地调查任何一方,事情博弈的空间马上就大大压缩,各方力量你争我讨的气氛也都会给破坏掉。我们再开这样的研讨会也都会变得没有意义。

           第三、三方要努力谋求多赢,而不是争输赢

           周其仁老师、陈春花老师和张维迎老师三位都在回答最后一个问题时,给出了几乎一样的答案,那就是万科的利益三方,即管理层、宝能与华润,如果觉得还没打够,可以再打,但一定不要以打为目的,打应该是为了谈。输赢不重要,多赢才重要。目前来看,他们共赢的空间还在,而且还不小。

           第四、要把这个事件作为完善法治、培育公民社会的新契机

           我们都一直呼吁建立公民社会,万科事件就是我们建立公民社会一个很好的新契机。如果借助万科这件事件,我们每个人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能够提高,甚至最终能促进法律的修改,社会治理的改进,这反而坏事变好事,对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对我们股市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都有好处。如果这样,我们的研讨会就真正成功了。像今天的研讨会上,几位法学家就有比较一致的观点,那就是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则并不是不清楚。但我们经济学家就认为法律仍然需要完善,特别是对宝能这种融资手段需要完善,我觉得周其仁老师提出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宝能毕竟是借来的钱,然后他参股,占这么大股份,势必难以像战略股东一样决策。当然,我也同意张维迎老师的观点,这短期对于解决这个问题不重要。但我们由此应该想到大的法律框架需要完善,这也是学术界的职责所在。

           以下为北大国发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薛兆丰:我谈两点,一是宝能收购万科的合理性,二是合法性。第一,假定宝能收购万科是合法的,但合法的事情,也未必合理。万科公司是公认的房地产标杆企业,它从年至今天所创立的辉煌商业业绩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大股东华润的支持和信任,以及始终以王石为主导的优秀的管理团队。万科的成功,不仅仅是一个公司的成功,而且还是今天众多国企和央企有效治理和运营的范本。投资人收购一家企业,合理的原因,是出资人自认为发现了标的物未被市场发现的价值,自信收购以后能够做得比原来的经营团队更出色,才出手收购。然而,宝能在接手万科控制权后,便急不可待地要清洗这个核心团队,而宝能自己的管理团队的历史记录,却不能望万科团队的项背。因此,从很多迹象看来,宝能的意图如果实现,万科的估值将会严重下挫,对原有的大股东华润、其他中小股东、对经理层、对员工、对业主、乃至对深圳的利益,都是一场重创。这是万科事件引起我们警惕的起因。即使是合法的事情,也未必是合情和合理的。同样是合法的事情,如果是万科收购宝能,那倒是合乎商业逻辑。第二,宝能的意图及其收购资金的合法性如果宝能收购万科,是为了发展万科的本业,提升万科的价值,那么一个不留地清洗管理团队,就会使得连宝能本身也成为输家。宝能究竟是看好万科管理团队,还是不看好这个团队,是自相矛盾的,这两点加不起来。所以,宝能的做法让人深深地怀疑,宝能之所以撬动百亿资金收购万科,是另有所图。这就不能不让人去关注宝能巨额资金的来源,以及收购万科股权以后的去向。前面诸位法学家已经花了很大功夫,讨论每一方的每一个举动,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是合规的。这里面有精细的推理,这是法学家的专长。但与此相对,经济学家——或者说法律经济学家——则更注重去探讨法规本身是否符合经济规律,法规会促成怎样的反应,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我在这里呼吁,我们不仅要讨论宝能撬动巨额资金,尤其是保险资金,来收购一个实业的做法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讨论这些法律法规本身是否合理。这是因为,宝能的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相比之下,宝能是否合法,是小事;千万个宝能争相仿效,是大事。如果宝能是合法的,那后果将会怎样?如果判定宝能的做法合法,那这就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冒号——不行贿、不依附权贵,不讲政治、踏实做事的人会不会大面积地受到惩罚,长袖善舞的人会不会大规模地涌现?有关部门这时候不出来进行问责,那将来就有可能受到历史的问责。这些问题,才是影响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重点问题。

           本文摘自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关于2016年7月1日在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的《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