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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七):第二次全体大会

  • 主持人:石少侠、管晓峰
  • 时间:2019年9月22日
  • 地点:曲江惠宾苑千人宴会厅
  • 嘉宾:韩长印、王延川

      主持人:


      今天上午是总结发言与小组汇报环节,小组汇报环节中,每一个小组推举一个代表,该代表将昨天小组讨论的情况向大会报告。每位代表发言时长为8分钟,大家都是久经沙场的,就不再提醒时间了。自由发言阶段是每人10分钟。


      下面有请第一位,韩长印老师。


      韩长印:


      尊敬的各位嘉宾,很荣幸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报告一下我国在营商环境语境下破产法的完善问题。


      第一点,营商环境直接引导国际资本流向,映射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乃至这个国家的文官制度在引导资本走向上的竞争力,所以说是非常重要的。早期营商环境的评价标准存在欠缺之处,当然,现在的评价标准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选择两个城市进行对比分析,第一是选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在中国就是上海;第二是选择人口大城市,对中国而言就是北京。选两个城市做统一的假定,并用统一化的标准对其进行衡量,是为了增加二者的可比性。总体说来,这个标准存在很多欠缺,但还是相对科学的。正因于此,我们准备下一次出台其他指标,在这些指标中可能增加一些政府采购。如果增加政府采购的话,可能会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的成本。比如说,评价一下各个国家在政府采购中给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这些可能都在改进,因此这个指标还是要重视。


      第二点,办理破产。开办企业现在面临着破产退出难的问题,很多国家在破产退出方面得分都很低。他们在破产这块采用了两项标准,一个是破产处理的时间成本、财产成本;还有一个是破产处理的框架指数。在时间成本上,我们国家是1.7年,别人是4个月;在财产成本上我国破产耗费的财产占破产财产的22%,并且该指标三年来都没有变化;在框架力度上我们是11.5,满分是16分。这样一个分数影响着总的评价指标,因为别的都提升了。


      第三点,我们究竟有哪些破产评价指标,除了刚才说的,有16项指标,16分我们都是得11.5分。16项指标分四个,破产程序指标,债务财产管理指标,重整程序指标,债权参与指标。重整程序3分,我们得了2.5分,破产程序中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有一些人权利没有受到影响该不该给他表决权,我们是所有涉及利害关系的都给表决权。最重要的是债权参与,总共是4分,我们失了3分。究其原因,是失在管理人的选任和制定上,我们是法院指定的,债权人没有指定权。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如果允许债权人推选的话,易造成时间上的延误。还有重大财产处理,要不要经债权人同意,能不能获得信息,这几方面我们都没有得分。


      最高法院对此做出了很多努力,最为明显的是今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发布后,我国在3月份出台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这个司法解释三可谓用心良苦,直接把债权人参与的三项得分项失分一一规定了。比如讲到了法院破产受理费用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因为这个办法不是法院自己的权限,法院诉讼收费是国务院规定的,并且国务院明确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缓减免。法院的诉讼费用带有行政规费的形式,是不是放到普通债权或者劣后债权中去,这是法治化的问题。我们有很多障碍,有些是立法上的问题,不是司法层面能够解决的问题。第二个障碍是中国独有的国情,我们有大量的无产可破的企业。既然是无产可破,那么按程序推动就会发现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给破产评估指标处理贡献时间短、成本低这样一个正面指标得分,但同时也会给我们贡献一个受偿率负面指标。僵尸企业出清,这个无论在时间成本还是其他方面都是负面得分,这是我们独有的政策环境。第三是我们有其他方面一些障碍,我们立法研究问题,司法研究问题,但是到法官层面,不同的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给各参与人带来的体验感如何,我们不得而知。破产程序的指标,破产处理的指标和其他营商目标是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说获得信贷10大指标之一的权利保护力度,你让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是不是讲信用,过去两项,都不得分。有一项没有得分,是当担保债权的权益受到了由法院接管的程序的负面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你对担保权的行使有没有时间限制,时间多长,债权人能不能拿出理由申请恢复,这一项没有得分。能不能事先约定,这些也没有得分。实际上现在还有人主张要对担保权进行限制,这样的话,按照75条的规定,担保权行使要受到限制的话,时间可能更长,这影响整体得分,但是这是和破产联系在一起的。




      主持人:


      谢谢。下面有请梁上上。




      梁上上:


      各位老师早上好,我非常感谢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给我这个机会,也非常感谢西北工业大学给我们提供这么好的一个环境。


      我今天做的报告题目是“公司法的精细化比较---以股东提案权的中日比较为例”。精细化比较是一个比较大的题目。


      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精细化比较的方法论,法律养护阶段的方法论;第二个是中国法上的股东提案权;第三是日本法上的股东提案权;第四是股东提案权的中日比较。


      这是我自己在学习研究过程当中的感受,我们是不是到了需要重新思考比较法的阶段,特别是目前的状况。目前状况需要思考的是怎样让比较法更好一些。从目前法律移植阶段到了法律养护阶段。法律养护是我自己用的词,因为移植是植物学上的概念,所以我用了养护。这个阶段可能跟以前的阶段不一样,这是一个。另外我们目前的状况,我觉得因为学者来自不同的国家,所以他们信奉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往往出现一种现象,如果我来自美国的话,美国法是最好的,如果来自德国,德国法是最好的。目前另外一种领域,像民法,我觉得我们现在民法,德国民法,中国民法是不是妥当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感受。


      从中国立法的演进史来看,78年改革开放,到了2010年吴邦国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这个阶段之后和前面的阶段肯定是不一样的。就中国公司法而言,93年颁布公司法。从法律移植到法律养护是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所以我们不能失去思考问题的中心是中国的主体地位。在法律养护阶段,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论是比较妥当的。我觉得用精细化做一个概括可能会比较好一些。精细化的方法论我简单介绍一下,第一个比较的主题,因为比较法可以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精细化比较往往会选取微观比较,选择对本国法律建设真正有价值的内容,这是需要权衡的。第二是精细化比较的目的,我们是在选择对方国家法律文化发展的轨迹,并不是为了批判,也不是为了全盘接纳,以前说一定要引进它,在这个阶段,养护的阶段不一定是合适的。我们的目的是为了理解或者体会他们的异同。适当的时候可以寻找对方国家是否存在可行的方法,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他的态度上就应当发生一些变化,是追求平等深入交流的原则,要平视对方,尊重对方。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对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有一个交流,我们之间的讨论都是非常深入的。我们在讨论过程当中也是,并不是以借鉴,一定要引进为目的。精细化比较的方法,一手显微镜,一手手术刀,需要深挖与细抠,这是它的特点。第四个方面,比较法的框架。比较法主要从哪些方面去比较,比较的范围比较广。第一是立法的目的,第二是各自的立法史以及修法史,从立法上是怎么样演变过来的,他的修法是怎么样一步一步递进的,这些是需要搞清楚的。第三是各自制度的基本的构成。第四是各自法律适用中的情况。这个特别重要,因为我们有时在比较的时候往往是文本之间的比较,文本之间的比较就很难去发现在法律适用过程当中具体的样态,这是以前忽视的。第五是各自存在的法律漏洞。我们引入往往忽略,或者有意无意忽略对方的法律漏洞,但其实对方是存在法律漏洞的。比如在引进文本的时候往往觉得引进日本是完美的,但其实不是,在日本运营过程也存在很多的漏洞,包括美国、德国等等都是这样的。各自法律漏洞的存在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第六是各自法律完善的路径,包括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改的情况,展望。第七是各自可能的借鉴,它是一种可能,并不是一种必然。我们在中日比较的过程当中,虽然说都是叫做股东,但是你编的问题的着重点是完全不一样的。关于精细化比较的范围,精细化比较应该更注重本国与外国法律生态系统与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要仅仅局限于问题本身,它里边周围的一些生态情况也是需要加以关注的。


      我们浏览一下题目,这个不是问题的重点,无非是历程、立法宗旨、立法史、基本构造,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公司法关于股东提案的修改的趋势。我们看到它的问题是四个问题,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日本的问题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三股东提案权面临的问题。


      中日比较借鉴,我们可以看差异和共同点的地方,可以用表格把它展现出来。

      第三个是共同的挑战与相互的借鉴,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需要相互借鉴的。


      结论与启示。我觉得我们在做的过程当中我们比较深切的体会就是我们国家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进入了法律养护阶段,这个阶段的方法论应当发生变化。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精细化比较从文本转移到行动中法的比较,全面深入的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宗旨、立法史等。更强调在相互比较当中寻找本国法律真实面相,这是我们以后努力的方向,谢谢大家。




      主持人:


      法律越精细化,产生的问题越多,操作起来越是不好处理,法贵简明这个原则还是需要的。谢谢。


      下面有请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曙光: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我发言的题目是营商环境法治化与中小企业成长环境优化。


      这个问题应该讲这几年随着营商环境的变化,我们应当把思路、思维提高到中小企业的角度来思考。引发三个重要问题,中小企业成长需要什么样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给中小企业成长带来什么影响,现代商法如何在促进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中实现它的革新。


      中小企业成长需要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好多人问我讨论这个问题重要吗?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大家可以看一下这几个数据就反映出中小企业所做出的贡献,这里我就列了这些基本的关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的作用问题。对中小企业的认识还有这样一个侧面去透视,我们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占中小企业数量的99%,这几年中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在全国有42%的中小企业集中在东部和中部,西部占15%。我们现在中小企业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成长是非常良好。


      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它的重要性还在于我们商法,我们怎么审视商主体,中小企业一部分是有法律资格,一部分是不具有法律资格,中小企业横跨了主体当中的个人与商主体两个。学商法的学者,今天讲商个人还是商法人都难以回避中小企业这个关键性的问题。


      中小企业需要什么样的营商环境,现在讲营商环境基本上是从这四个维度思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便捷化的营商环境,信息化的营商环境,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四个营商环境过程当中它们又是什么关系,我认真的思考梳理了它们的关系问题。第一个是关于营商环境法治化与便利化的关系。强调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同时,我们也要处理好法治化与便利化的关系,处理地好两者之间会产生好的效应,处理地不好就会呈现出负面的结果。这个东西实际上在研究过程当中。关于关系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的还有营商环境法治化、便利化与信息化的关系。实际上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它的建立运行是需要信息支撑的,你没有强大高效的信息支撑,要得到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客观上是做不到的。法治化和便利化两者之间存在最生动的实践,这种最生动的实践是通过现代信息支撑起来的,这个现代信息主要是互联网作为手段。还有营商环境法治化、便利化与国际化的问题。营商环境是全球性的概念,对营商环境的把握,以市、省乃至国家的角度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在国际化的角度思考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需要的营商环境实现了吗?关于中国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做出的评估报告中的排序,只能说是有所改善。其中很大的问题是涉及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我们现在涉及到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则控制比较严格,中小企业的融资贵,融资难,都是影响中国营商环境的主要问题。我们再来看三个我们国家曾经发生过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了目前我们中小企业在国内的营商环境不是非常乐观,所以我们今天讨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问题必须要从现行呈现的实际问题开始思考。我们讨论中小企业营商环境需要吗,我的回答,非常需要。


      寻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会给中小企业成长带来什么影响?首先从公平性的营商环境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说起。关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管理学当中有大量的论文发表,这些论文通过实证研究印证了两个事实。公正性的司法环境对中小企业成长的影响,目前在管理学、经济学中也通过了大量实证。实证数据中认为公正性的司法环境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减少了防范风险的成本。公正性的司法环境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安全,影响中小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财产安全保护、法治环境对中小企业成长的影响,现在的管理学经济当中也多处涉及。


      商法应当如何促进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实现革新?商法需要有革新,商法在这个领域当中革新,第一要进行商法研究视野的革新,第二是商法研究内容的革新,这是商法学者在这个领域当中可以做的。商法如何实现这个革新,第一要在商法中增加竞争制度的新内容,尤其是竞争中立原则与竞争审查原则;第二要建立企业家纠错机制;第三要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第四是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法治化,这对商法学者来讲有进一步提升的需要。


      时间关系,我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营商环境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商法之外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法律制度,商法对营商环境的支持,以及关于商事主体的准入、退出这两方面的法律服务还有待于建设。还是有许多非法律上的障碍,需要我们去解决。谢谢郑教授。


      接下来有请王延川,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王延川:


      首先感谢商法学研究会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分享我最近的一些学习心得。


      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人工智能对商法的挑战。我的分享分为六个部分:背景,何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对商主体制度的挑战,对商行为制度的挑战,对挑战的应对方法,结语。


      中世纪的商人法,挑战领主的商法获得胜利,国家商法纳入了中世纪商人法的内容。20世纪商人联合律师构造交易模型,挑战国家商法,对司法造成很大挑战。现在的问题是商人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再次给国家商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什么是人工智能,有两个解释,一个是培养像人一样的人工智能,另一个是培养一种机器,使它可以做人做的事情。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关注后者,过渡关注前者会带来恐慌。关注后者看到的第一点是人工智能是有用的;第二点是,对它这样一个比较理性化的工具,如何寻找它和法律的契合点。有一种叫监督算法可以识别垃圾邮件,可以把垃圾邮件筛选出来,有这样一个过程,像人一样去工作,但是永远不会像人一样。人工智能实质就是机器学习、机器决策、机器执行,架构是大数据,机器学习是让它摆脱人的控制,给自己加持。正是因为有了算法,机器就可以模拟人,像人一样去工作。


      人工智能跟法律的关系,主要是算法的问题,建模编码,输入运算和输出。比如说你现在要在网站上定什么东西,交易的对手就是机器人。它收集信息发现存货,把价格报送给你,它从你的账户里面扣款,再派无人驾驶的汽车给你送货。整个都是由机器做的。人类的交易其实也是一种算法,我们也有这样一个编代码的问题,我们怎么样交易,价格是什么,其实体现了算法跟人类的大脑是存在叠合性。传统的算法是由人类建模,编写代码。像电子商务,做一个程序,然后让它去执行我的指令。但是学习算法是算法自己可以通过学习自己建模,自己编辑代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会形成一个算法的黑箱,中间这个过程是无法获知的。会借助机器,但是会选择什么股票,设计人员是无法预测的,就是所谓的突变。突变就是让算法有了像人一样的权衡的概念。


      人工智能对商主体制度的挑战。第一个是人工智能可以执行企业的事务,可以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进行记录。人工智能可以取代部分决策者。2017年美国的黑石公司裁减了40个选股人,用机器代替。香港有一家风投公司有机器帮他们做决策,在公司内部他们认为机器就是董事,机器可以部分地取代企业决策人。机器可以通过算法构造一种分散式的自治组织,现在已经有这样的实践,也是通过智能合约运行在区块链上。它的风险在于无法与既有的理论匹配,因为它完全是由用户自己维护,自己来编代码进行流程的操作,它的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比较大。2016年第一个分散式自治组织融资就被自己的用户挪走了5000万美元的代币,最后以太基金就做了这样一个处理,把以太决裂了。它的风险比较大,有时候人力无法介入。现在在美国出现的算法企业、算法实体,完全排除人力作用,由算法来控制。算法企业为什么能产生,是模拟交易的问题。我们跟他交易拿到我们想要的东西,对方可能就是一个机器,就是一个算法。公司法中,或者商法中企业人格本身就是拟制的。机器可以成为一个脱离人类控制的实体,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我注册一个自动运算的企业,然后业主把他所有的财产转让给自主的机器,完成了一个在法律框架下的转换,脱离人的控制。还有一个是我自己搞一个机器,我也不跟国家登记制度挂钩,这样一种措施。机器本身作为企业有明显的优势,速度比较快,对信息的捕捉比较精准,一般的企业会存在运行过程中员工离职的现象,机器没有这样的问题,还有劳动力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算法企业的风险是脱离国家管控,无法管辖。


      从对商行为挑战的角度而言,算法可以执行人类所做出的合约。但是因为是自动的执行,它可以消解在企业达成和执行合约中的缝隙,使得传统合同的救济体系失效。算法可以自动促成交易,可以识别其他算法的想法,并且预测行为。两个机器人可以做交易。学习算法的风险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是物联网的问题,三星有一个洗衣机,洗衣机可以自动的向一个工厂发出一个信息说我的洗衣液不够了,你来送,这样以后就会形成物联的世界。


      关于应对挑战的方法,我认为人工智能带来最大的问题不是规则吸纳和更新的问题,是机器或者机器和人类结合作为决策者和交易者的问题。机器是自带算法的,违法的活动难以避免。要让人工智能服从商法体系。比如智能合约,合约不满意我可以诉讼,但是智能合约费用很高。关于算法的透明度,好多人说你把算法揭开,但是它跟结果之间没有关系。还有加密的问题。给人工智能植入伦理和法律,用人工智能管理人工智能。


      谢谢。


      主持人:


      王老师说的关于人工智能在商法中运用的问题是非常新的题目,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学跟AI技术也要不断的融合。人工智能实际上给商法带来两大问题,第一个是它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谁来承受的问题,当然谁拥有人工智能机器,谁授权,谁就承担责任。有时候会归到使用者手里,制造商手里,或者设备租赁商手里,就会产生新的问题。还有人工智能在商法中,在交易中引起的救济问题。人工智能产品在越算越精以后变成一个奸商,很多奸商的方法是无师自通,自己学习,就变成奸商中的战斗机,那就要格式化恢复出厂状态。


      下面进行小组汇报,有四位老师,每一位8分钟,希望将小组讨论、小组辩论的精华说出来,尽量不要加自己的意见。


      第一组:


      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规定动作,在自由发言阶段达到了一定小高潮。探讨了关于公司法法律适用的逻辑规则,公司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缺点在于忽略了公司关系的特殊性,认为公司法具有特殊价值和制度体系,公司的法律系统应当树立公司法思维。提出来我国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规则不够,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灵活配置。完善外商投资法的建议,整合现有法律,明确界定外商投资法里面的外国,应当明确在国外居住的大陆居民的范围。营商环境优化的公司设立登记模式重构,提出设立登记模式重构方案,创设公司法人人格,废除公司营业执照制。公司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规范分析与体系建构,提出了公司债券违约的处理。回归基本理论,认为市场化和法治化对于发展的重要意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公共政策制定的功能。外商投资法下的公司权力机构设置,外商投资法确定了三资企业,三资企业与公司法中的企业有很大不同。董事会一般是对股东负责,不是对公司负责。自由发言阶段提出,三资企业过渡期仍不改变。关于公司改革不要轻易放弃,要继续改革。关于公司权力配置如何开展。公司法改革需要搞清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在研究或者看待有关问题的时候要搞清楚什么内容是立法性的,什么内容是用法律解决的,很多问题都是解释的,而不是立法论。关于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认为三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可能有一定区别,提出应当研究合资企业合同。关于项目公司法律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第二组:


      我们这组的发言主题是营商环境下金融法制现代化的商法课题,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金融商法的范畴。我们这组有9位发言人,从实践的角度回应了商法的困惑,并说明了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判断。


      第一位西北大学法学院刘教授考察了我国近30年来中国金融衍生市场的行业发展。他认为金融衍生品的路径选择决定了行业自律不同种类,交易所交易协会和其他交易机构的自律监管程度有所不同。他建议提高规范金融衍生市场自律的法律效力,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增加调整金融行业自律条款。第二位同济大学倪教授,探讨信托通道业务的效力,将过渡期设置到了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应该原则上认定有效。通过对条款的分析提出了比较核心的诉求,希望能有机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厅长进行切磋和商榷,他的核心观点是事务信托,通道信托都不是法定的概念,信托通道业务在合同法、信托法的视角会得出不同结论。合同法的结论是合同应该无效。除了合同法之外还要纳入受托人的强制业务,加大受托人的责任。广西师范大学马教授通过分析日本和美国土地信托实践,对我国土地信托实践中存在的政府决策混乱、信托公司参与程度不高、信托财产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引进民间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角色转变,以及鼓励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他希望这些措施能够裨益于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第四位海南大学石教,从2009年2月28日把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纳入其中,在全国各地此类案件不断涌现,但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无罪的理由是最低法原则,民间票据贴现和资金结算是两个概念,应对的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安部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的办法,这些都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第五位是华东政法大学曾教授,当前金融领域对黑白合同所采取的态度不应该是一揽子认为无效。本人发言是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获得信贷指标的制度回应,信托信贷指标虽然近年来徘徊不前,但是不能反映我们国家中小企业的质量。第七位同济大学范教授,认为基础性的机制仍然是市场机制。重庆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考察了部门规章在金融领域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中直接引用部门规章进行说理,规避了定性问题,将裁判权力转移回金融监管部门。部门规章超越法律规定的现状既非正常的,也不可持续,更不能成为未来金融市场的常态。第九位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建议从宏观体系上结合放管服这些综合措施进行制度定位,将机构监管升级为行业监管,强化银行的自治创新。吴教授总结发言,一是金融领域自治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也要注意平衡自治和风险的关系。金融商事关注不足,穿透的妥当性有问题。


      第三组: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上午好。


      第三组的主题是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中的商事法治问题。有八位专家发言,发言的内容涉及到四个问题,法治营商环境指标的构建和实证研究,民营企业营业权和股东保护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下商事登记问题,涉及到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我们这一组有位国际友人是韩国的教授,他讲的题目是商事的纯粹性,他是用英文讲的,中文翻译,讲的内容实际上是介绍了韩国的商法越来越不纯粹了,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干预了,具有经济法的特征了。下面我围绕这四个问题介绍一下七位专家的观点。


      第一个是关于法治化营商指标的构建和研究。朱教授发言题目是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主要是结合广东实践介绍了各地营商环境指标,重点介绍了三个旗下的第三方评估体系。朱老师的研究成果对构建科学的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营商环境本土化具有很强的间接作用。陈老师的发言是对我国主要城市营商融资法律环境实证分析。通过对33个城市营商融资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提出了四条建议。他的研究具有实证性。我们会上也有一些老师对他的指标没有权重提出一些建议和商榷。


      第二个关于民营企业营业权和股东保护问题。肖老师发言题目是民营企业营业权保护的商法回应,商法确认民营企业经营权基本理念,商法保护民营企业营业权价值取向,实现民营企业营业权的主要需求,商法对民营企业营业权保护的正当性,合法性。李老师的发言题目是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股东派生仲裁的制度构建。他从案例提出了现实需要,论证了构建股东派生仲裁的正当性,提出了具体制度的构建设想,体系严明,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会上也有老师对他的构想提出了质疑,第一个问题是股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解决可仲裁性的问题。李老师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公司法151条,他认为151条本质是侵权问题,不是合同问题。


      第三个关于商事登记的问题。郭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分制改革的法律探析,在立法里面他提出必须将经营场所和住所分离。建立住所内涵,使它在性质上和经营场所彻底分离。刘老师发言的题目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的商法登记信用机制研究。他在解释商事登记信用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法律构造的基础上,认为目前我国商事登记机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保障体系不完善。他提出三点建议,应当完善保护商号体系,强化信用保障机制,健全商事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我的发言题目是竞争中立、营商环境优化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的完善。分析了所有制改革面临的四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五点建议,科学设计混改制度,合理确定竞争中的营商环境指标适用范围,构建竞争中立的营商环境应当依法而行,正确定位政府的角色,将选择性的产业政策让位于功能性的产业政策。


      第三分会场台上台下互动热烈,圆满完成了预定任务,谢谢。




      第四组:


      各位老师好,我是第四会场的汇报人。第四会场主题是营商环境优化与破产法实施的完善。


      主要发言人有六位老师,他们在破产法的宏观制度构建、微观规则变革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三位老师侧重宏观与制度的研讨,另外三位老师聚焦微观规则的完善。探讨了我国破产法改革对营商环境改革的制度价值与实现路径,应重点突破充实破产制度,确立破产程序等举措。应启动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强化可操作性,完善管理人制度。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主线展开评判,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破产法的相关建议,比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平台的出台,推进协作的法治化,必要时可设置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微观规则方面,结合破产撤销的目的,实现破产法目标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讨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主体变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变更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探讨了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破产企业慈善捐赠之撤销研究,重新界定破产企业慈善捐赠,明确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在慈善捐赠的撤销制度中加强安全岗的条款。在自由发言和交流环节,对破产法实施中的法律障碍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见解和观点。大家应当重点反思社会宽容与法律责任以及企业家精神的问题,其他与会人员积极参与研讨,关注点主要聚焦金融机构破产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世界银行标准不是破产法改革的指南针,我们应该关注破产法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相关规则完善,破产法是程序法。破产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是企业退出机制是否畅通的关键环节。呼吁更多的年轻学者投身于破产法的研究,以期取得更多研究成果,推动我国破产法的实施。



      谢谢。




      主持人:


      本来有很多话讲,但要尊重会议规则,不能再延长时间,好在在会议开幕式上赵旭东教授对我们的工作都做出一些部署,等一会常务副会长朱老师会对19年的工作做一些安排,因此我就不再超时。希望大家以后年会要注意自己发言时间,规定8分钟就8分钟,规定10分钟就是10分钟,大家都是教师,稍微一放开,可以滔滔不绝讲很长时间。尊重会议规则,尽可能在时间内把你最好的观点展现给大家,不要面面俱到。希望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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