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午好!
  • 在线沙龙

    第二届全国商法教学研讨会实录(六):第三分论坛

  • 主持人:徐卫东、宁金城
  • 时间:2019年6月22日
  • 地点:北京华滨国际酒店
  • 嘉宾:张怀岭、陈景善等

      徐卫东:各位代表,下午的第三分论坛现在开始。下午是由我和郑州大学宁金成校长共同主持,今天下午发言的一共有八位学者,张怀岭教授、陈景善教授、葛伟军教授、王莹莹教授、沈云樵教授、崔文玉教授、朱圆教授,我们的题目是“比较法视野下的商法教学:体系、理论与方法”,这几位学者的发言都是围绕着外国法学教育过程当中的教材、体系、教学安排、教学理念和商法相关联的一些研究成果和个人的体会,时间从14:00-15:50,由我主持大会发言,最后由宁校长做一个总结,中间还有互动,咱们的时间相对比较紧,每个人按照10分钟掌握。先由张怀岭教授发言。


      张怀岭:

        各位前辈、各位同仁:按照建伟老师给我的任务,今天是命题作文。
      我报告的题目是德国商法校阅的特征和趋势,以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为例,根据对外对比谈一点我自己的切身感受。
      谈商法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德国整个法学教育的基本概况,以及培养安排的基本内容,然后了解一下商法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位置和比重。
      德国法学院作为法学专业是由各个联邦州进行负责的,柏林自己是联邦州,它负责自己的高等教育。其中法学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它是以所谓模块化为基础构建的体系,在时间和内容上,每个模块里内容相互衔接,时间上做好了安排。而且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特点,大学教育、法学教育是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节点,当然后面还有第二次国家考试,不属于大学教育的内容了。常规的学习时间,如果加上国考或者第一次司法考试的话是九个学期,学分总共240多个学分,大比重是法学专业的学习,占216学分,还有24学分是专业外语等等附加的专业资格的学习。
      它的培养方案的基本概况。如果以学年为单位的话,两个学期,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主要是前四个阶段,基础教育阶段、主干教育阶段、重点方向学习阶段和深化学习阶段,后面是三个月的实习以及国考,就是应试性质的。我简明扼要说一下几个学习阶段里跟我们商法相关的一些内容。
      其中第一个基础的教育阶段有这么几个模块,基本上是三大块,第一、第二学期民法一、刑法一、公法一,除了这三个之外还有两个比较重要,也是今天上午各位专家讲的时候比较有特色的点:第一,专门辟了模块叫法学案例研习模块,是一般化的,后面还有针对商法学习的模块。除此之外,还有法学基础模块,主要是学习历史类、法治类,还有社会学。
      民法一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学期民法总论和债法总论,第二学期,债法分论,跟商法没有直接关系。除了大的理论课之外,有一个法学案例的研习课,是配合民法、刑法、公法理论这种大的阶梯教室讲授的,通常小班化模式,由助理研究员和研究生讲如何处理案例、如何分析案例。法学基础模块,主要对于跨学科的法社会学、法哲学进行划分。
      跟商法直接相关的是主干课程学习阶段,是第3、4学期,分为民法二和民法三,民法二主要是学习债法各编、物权、民事诉讼,民法三的类似直接涉及到商法,这里面有两个大的基本课程,一个是商法课程,一个是公司法课程,当然,还有劳动法,结业考试是4小时笔试。
      商法的内容以及学分的具体情况,商法占3学分,12周,理论学习时间相对比较紧张,主要讲跟第一次国家考试直接相关的题目,比如涉及到商法总论的类似,因为安排在大民法下面,主要对商法特别的规则进行补充。关于商法一些常用的教材,有范健教授今天上午提到的Handelsrecht教材,商法是企业法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公司法,非常经典的大部头。
      公司法领域也是两个学时,12周,每周开1次,内容比公司法范畴可能广一点,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不仅包括传统的资合公司,还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些内容。由于民法三里面这两个商法直接涉及的大课堂往往两三百人的大阶梯教室很难消化这些理论,所以,都有配套的案例研习课,同步的,同一个学期,上这个课之后,同一天过程选择比较合适的时间,开十几个班。
      参考文献,最后一个资合公司法,我博士毕业前中心更新了,因为十多年没有更新,今年秋天马上面市,请专家批评指正。还有一个教材很早翻译成中文了,也在更新。
      这里面有一张配图,商法与公司法,案例解析辅导课是合并在一起的,也是2学分,每周进行一次,小班化。案例解析还不一样,跟法国法的对比还不一样,案例解析是假设性的,很简单的抽象的案例,进行解决,当然,解决的过程中会综合学说和判例进行解答。所以,有一个固定的制式和程式训练,反复训练,都是为了国家考试做准备。
      第三阶段,对于商法学来说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就是重点方向学习阶段。第5、6学期,因为改革之后,这部分在国家考试中占30%成绩比重,第5学期所有重点向课都要修,第6学期时候有分成八个方向,商法里有一个公司法模块,可以选修这个模块,选修这个模块之后,大概又分十几个,由于商法的特殊性,如何和实务进行对接的问题,我拿我修过的课程举例,第一,律师事务中的并购,是固定课程,比如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给我们讲实务案例,结合实践进行理论学习。当然,法律经济是刘教授讲授的。
      特点:第一,以法官型法律人才为培养对象。教授们发文章说这个判例哪判的好或者不好,事实上也会为法院所接受。有人讲貌似在德国存在学士和法官之间真实的影响,在美国是单向性的,法官不太关注学术研究,在德国是真实的互动影响,而且是良性的,这可能是我国商法教学里欠缺的。
      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徐卫东:谢谢张怀岭教授,他就自己亲身经历的德国大学法学院商法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课程体系以及重视实践教学的内容,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德国和英国要求实务工作专家教学,能够聘请实务律师或者是法官,就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对同学们进行教育。这样学生商法基本理念、实战经验和理论与书面知识能够相结合,对我们很有启发,只是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展开,以后有机会再进一步交流。第二位请陈景善就日本商法教学课程设置和授课模式给大家做讲授。


      陈景善:

        非常感谢建伟老师给我这样的机会,建伟老师问的时候我说讲日本吧,今天上午听完以后发现在座留日回来的老师非常多,我不能说日本,应该加一个副标题,以早稻田大学商法教学模式为中心,借这10分钟时间,结合着我在早稻田大学留学十年的经历,谈谈从本科生教育到研究生教育、新建法科大学院教育。
      商法课程设置,《破产法》在这里面是没有的,而在旧的日本商法典里是有的,为什么删了呢?有学者提出《破产法》里将来肯定加个人破产,如果加个人破产的话,个人不属于商主体,不属于商法的范畴,所以,当时基于这样简单的理由,大家把《破产法》从商法典里面删了,这部分内容在早稻田大学尾崎安央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一期发的论文里有介绍,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那篇论文,论文介绍的比较详细。这里面还有一个特点,除了商法总则和商行为课程以外,其它部分后面都加了案例课,所有课程后边都一定会有一个配套的案例课,每个老师讲课的时候,最期待的是我的案例课里边到底来一个什么样的学生。案例课的重要性在于哪儿呢?我记得上午各位老师也都说过,商法课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不能把商法学成死的知识,一定要把它学成活的商法,这是比较重要的。所以,每一门商法课程设置上都是跟案例课配套的。所以,老师们上课的时候,不仅要讲必修课的传统的授课模式的课,每个老师必须得讲案例课,而且对每个老师业绩评价时候,在你的业绩论文构造里,属于没有案例分析业绩的话,对他的客观评价是不会很高的。所以,在商法课里面也好,刑法课里也好,每门法律课里都加。
      为什么在商法总则和商行为后边没有加案例呢?因为后边开始没有案例了,所以,基本上逐步失去了适用性,当中存在讨论的趋势。商法总则、商行为部分,日本从2005年开始倾向解构,解构这部分在尾崎安央老师论文里有非常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参考,我今天为什么反复提到尾崎安央老师的论文呢?我看这篇论文的引用率并不是很高,随意我们经常探讨中国商法通则的制定,但是,引用不是很多。所以,如果大家今后参考日本资料的话,尽量看一下老师这篇论文,我觉得还是比较扎实的。
      还有一个比较有特点的,《票据法》部分,在日本其他高校情况不知道,在早稻田《票据法》逐渐显得不是很重要了,为什么?票据法一个老师上就可以。商法结构里有海商法,只有一个老师讲,讲海商法的老师实际上就是早稻田商法老师,现在大概有九个老师,他们任务非常重,大家都希望海商法老师能够把公司法或者其它法结合在一起讲,但是,他死活不讲,就讲海商法。跟大连海事大学的合作非常好。
      还有一个比较有特点的是信托法部分,我为什么说比较有特点呢?他的讲授,不仅有民法老师在讲,商法老师也在讲,这点是早稻田大学和东京大学都是一样的,其他学校没有了解过。在东京大学,学生选课超过200人的课就是信托法课,为什么?从民法的角度、从商法的角度都会讲。基于信托法这样的特点,把民法、商法可以结合在一起讲的模式是否更加有效果?我觉得大家可以探讨。
      还有一个比较有特点的,在法学院的这些课程里边,尤其是商法课程里边,加了一个通识课,为什么加了通识课呢?我记得上午好几位老师都讲过我们学生对商法不太了解,对企业怎么运营不太了解,企业法务到底是做什么的?每门法律到底有什么意义?大学一年级在通识课里让学生对这部分内容先有了解,这是早稻田大学课程表里比较详细的大纲。详细内容在哪儿?我回国以后,也可以向老师汇报一下关于教学的,刚开始时候比较感兴趣,加起来大概写了五六篇论文,在这五六篇论文里,基本都是介绍早稻田大学或者介绍基于我讲的法硕课程和研究生课程写的一些论文,因为我们当时评职称需要这些教学论文,我们学校老师们经历过的都知道,所以,写了不少教学的论文,在这些论文里基本都很详细介绍,大家感兴趣可以参考。
      我举一个具体例子,公司法的案例课,我一上硕士开始就非常辛苦。我现在对我老师非常感激的一点是什么呢?他没有把我当成外国人,把我当成他们本国人,我一上硕士就让我指导他的本科生案例课,怎么做呢?他会给我一个案例,很厚一大本案例,让我在里面选择案例,说这学期看看讲哪个内容比较合适,从我选的案例中编写成10行左右的案例。案例课编写的过程当中,我的收获非常大,逐步的让公司法的有关知识得到有效的运用。
      授课模式部分,简单介绍一下,因为培养方案和定位重要,本科生这部分基本是转动的注入型和讨论课结合模式。研究生院现在有两种,一个是传统的研究生院,专门培养学者的地方,这部分学生比较少,传统培养学者比较法人才的基础失去了,怎么办呢?这部分基本上从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当中补,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当中补有个什么问题呢?法科大学院以实务人才的培养为主,实务人才培养为主,他们上的基本都是实务课,他们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这样一个问题点现在非常突出,日本认为他们在法学教育改革当中实际上是失败的。
      但是,我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法科大学院在教学里边老师们现在非常辛苦,因为要预习,还有一些传统的提问,并不像传统课堂那样坐着听。
      还有一点需要提到,科研和教学并不矛盾的,上学期我老师来的时候说“他今年不写保险法论文了,他就写公司法论文。”为什么?这学期讲公司法课程,法学院里面的本科生院也好,研究生院也好,文献资料检索全都是配备的,像我们政法大学只有一个大图书馆,是非常不方便的,资料的支撑、辅助性资料应该丰富充分,随时到办公室可以查到。在商法教学和整体法学教学方面都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谢谢!


      徐卫东:谢谢陈景善教授,她长期在日本学习,对日本法学教育、商法教育体会比较深,特别是关于日本法科大学院对商法教学强调活的商法,更强调案例教学,在整个学生培养和知识积累过程当中它的作用非常重要。也提到了日本法律人才培养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我们相比,不一样的地方是我们可能更偏重于基础理论,它的法科大学院将来重点培养律师,对原来传统的教学方法一下子抛弃的太远了,学生基础有问题了,可能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三位发言的是上海财经大学葛伟军教授,大家欢迎!


      葛伟军:

        感谢主持人!各位老师下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接到秘书长的任务后,让我谈一谈英国商法的教学,其实当时我就提出来国内从英国留学回来的或者在英国从事商法教学的老师还比较多,今天罗老师不在,罗老师曾经在英国剑桥大学做过多年的老师,他在那边上中国商法,不是英国商法。接到任务以后,我马上找了几位老师,从几个方面谈谈对这个问题的感受。
      首先,关于商法的定义,英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些真认为无法严格界定英国商法,英国商法主要是指与商业、贸易和交易相关的法律,有些人认为商法是与商事活动和交易相关的法律。还有些人认为商业的目的是商法交易,所以商法可以界定为使用于货物销售及其有关合同的特殊规则。甚至有人说商法在英国到底是不是部门法?大陆商法把公司法包括在内,但是英国商法把公司法视为不同领域。商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区分,从广义角度来看,商法主要着重于交易流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买卖、运输、消费者买卖、代理法、合同法,甚至侵权法、返还法、不当得利法、公司法、破产法,甚至有些公法领域等等都可以纳入商法范畴,比如公司法、证券法。从狭义角度来看,主要等同于货物买卖,不少大学的商法课程特别着重学习货物的买卖法,不少学校专门开设公司法,分公司治理、公司金融法等等。
      其中这本书非常重要,2010年的Goode  on  Commercial  Law,这本书详细勾画了广义上英国商法的范畴,包括商法的基础,国内销售,款项、支付以及付款体系,担保融资,担保融资的特殊类型,公司破产,国际贸易和融资以及商事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到一些实体法,也涉及到一些程序法。
      对于专门的公司法一般有十个主题,包括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揭开面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国家浮动抵押是放在民法视角上讲解;包括董事义务;公司治理;股东诉讼以及公司破产等等,有时候主题还包括公司犯罪以及公司设立前的合同。合同法一般来说是本科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它属于广义的商法课程,不属于狭义的商法课程,是商法学习的必要条件。其他类似于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等基本都是研究生阶段的课程,本科是不上的。
      我这里列了两个学校的课程,一个是牛津大学的本科,是三年常规项目,相当于其他学校LLM。在第一年的第一、第二学期基本上就没涉及到商法的课程,在第一年第三学期到第三年年底称为荣誉期末,只有一门合同法,还有一门信托法,这几门课属于必修课。其它涉及到公司方面相关的法律,都是放到硕士阶段讲解,牛津BCR跟剑桥的是类似的,从40多门课程当中选择4门。刚才讲的是必修课,选修课里面,我们看到其中有2门,一门商法,一门公司法,分开讲解。在剑桥第一年所有学生都要学习的是民法课,第二年,从列表中选取5门课,其中1门是合同法课,还有一门民法二。第三年从更广泛的课程当中选择5门课,大多数学生选择衡平法,还有商法。剑桥硕士课程从31门课程当中选择4门课,涉及到公司破产法、公司金融法,还有公司治理等等。在英国商法和公司法完全是分开的,是两门不同的课程。
      关于学时、必修和考试情况,狭义的商法、公司法一般是选修课,安排在大学二三年级,学生和考试因大学而异,一般为15学分或者30学分,这类课程非常受欢迎,一般上20个课程,每次讲一个小时,再加上10个讨论课,每门课几个老师一起讲,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特别是讨论课。考试的方式,一般采取3000字左右的小论文,再加上2小时或者3小时题目论文,也有的老师要求平时表现或者期末考试或者论文。还有相当于案例问题,一般选择真实案例提一些问题。
      教材、网络资源一般因大学而异,英国的学生数据库其实跟我们一样。
      授课和学习方式,一般分两种,一种刚才提到Lecture,课程方式,另外一种是讨论课seminar,上课方式一周两节,讨论两周一次。第一学期关于货币买卖,11次大课,3次讨论课。第二学期关于国际货物买卖4次大课。学生自学为主,从老师提供的清单有意识的自行寻找资源。
      上课方式,叫做上课之前必须阅读相关材料,老师在上课时候如果涉及到相关案例,就会点名让学生总结案例争议焦点和形成的法律规则,学生回答后老师继续讲,总体上采取老师主讲加学生归纳的模式,由助教组织学生定期参加课堂讨论。
      师资方面,因大学而异,英国最有名的商法比较强的主要是牛津剑桥、MQ、UCL、利兹大学等等。比如牛津的John Armour,还有Louise Gullifer。
      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财产法属于广义商法范畴,是必修课。广义的商法是选修课。
      英国商法教学的特点,一个是多样化,每一个大学所设计的课程灵活,自愿设计,一般包括商业交易,包括国际国内。第二,聚焦于商事交易,主要由对于商法的传统认识造成的,商法和公司法之间关系并不大,一个是交易法,一个是主体法。第三,普通法导向,采取案例教学,注重案例,阅读所有经典案例,英国学生也不喜欢看案例原文,有时候倾向于看要旨部分。此外,英国不仅有案例支撑,还有成文法的指导,所以,老师都会了解一些其他学科知识。第四,理论与实务相结合,邀请实务界人士授课。第五,注重对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以案例教学为主,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老师不会给出标准答案,主要评估学生对于问题的解读和自学能力的体现等等。
      英国商法教学的不足,第一,没有统一体系,老师的自由空间比较大,商法教学良莠不齐。第二,对商法的含义没有共识。第三,商法作为单独一门课,有些学校不一定开设,而是散见于各类课程当中。
      关于启示,简单谈三点:第一,商法的含义以及商法课程的范围,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比如合同法,特别是商事合同,还有国际贸易法,还有担保法,是不是可以纳入商法课程范畴内。第二,应该注重案例教学,研究生用案例比较多。以上不是一分为二非黑即白,我们课程应该大幅度提高商法案例的教学,收集整理经典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学习掌握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编辑也在,我们非常关注这方面工作,去年已经着手编公司法案例。第三,商法教学的考试和评价机制,我们知道它的目标主要以培养律师和实务人员为主、研究人员为辅,所以,要注意完善课程,还有评价机制。我们的考试有很多是客观题,我们要反省一下,客观题强调死记硬背,是不是增加一些主观题,考察学生知识能力的运用。加强课堂讨论,采取一些多元化的评价机制,提高对学生评价的客观性和可信度等等。
      说了不对的地方,还请多批评。
      谢谢!



      徐卫东:谢谢葛伟军教授给我们详细的介绍了英国商法教学的情况,由于英国在法律分类上和大陆法系不一样,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民法和商法分的不是很清,以前我们了解的不是很深,通过他的介绍了解了这方面的情况。下面请王莹莹教授做报告,大家欢迎!

      

        王莹莹:

        谢谢大家!
      首先我想感谢大会给我这样一个报告的机会!当然也要感谢我们的建伟秘书长给我布置了这样一个任务,让我完成这样一个任务之后发现自己进行了非常有意思的题目,当时建伟教授布置的是让我比较一下意大利商法课程的设置情况。
      意大利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所以,我看完之后,在我调查完之后,我就发现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到底如何进行教学的,对立法体系的反映到底是怎样的,蕴育出这样一个题目,民商合一国家的商法教学及其启示。我接受这个任务之后,联系了目前在米兰大学的陕西师范大学的向东博士,他们给我收集了宝贵资料,我在这里一并对他们表示感谢,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今天的报告。
      我们讨论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时候,我们需要给争论加一个定语,是立法层面的合一或者分立,还是法学教育往来的合一或者分立,又或者既包括理论也包括法律适用。到底什么含义?民法总则颁布之后,从混沌到明确的民商合一,很多学者论证了民商合一大背景下如何尊重商事规范的特殊性,今天在座很多专家在很重要杂志上发表了文章。但是,对法学院商法教学体系如何正确应对民商合一的研究关注还比较少,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困扰着我们国内法学院商法学课程体系建设,至今在很多大学法学院,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早上学者的发言内容,包括主办方在论文集后面花很大精力整理出来的各个大学法学院商法课程设置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仍然五花八门,缺乏体系化、制度化,民商关系一直在游离中混沌。
      我先调研了一下国内大学法学院商法教学的开设现状的问题,早上已经有专家和主办方对大学法学院商法课程做了数据的梳理,我的梳理的侧重点在于比较商法学课程和相关课程设置情况,这样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整体的商法学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
      我发现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商法课程没有形成大家普遍认可和遵循的体系,各个法学院有自己的,是不是在民商合一立法背景下商法教学也应该跟民法是混合的?商法教学有没有必要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如果独立的体系,这个体系应该是怎样的?对这些问题各个法学院商法课程的设置体现出不同的态度。
      第二,课程的开设要不要追随立法?像投射,特别商法学课程的开设很普遍,各个大学法学院都会有自己的公司法学、证券法学、保险法学、票据法学,商法学课程本身开设的普及度似乎不如特别商法学课程,究其原因是特别商法学课程都有特别商法学的立法投射,比如证券、票据、公司都有立法的,各个法学院对这个开设非常积极和蓬勃。而商法学本身,无论是从学分设置,还是从重要性方面,就是因为商事立法一直身陷于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争议中,它的教学被各大法学院长期忽略。
      意大利商法教学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的?意大利民商合一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是立法的民商合一?还是仅仅指立法的民商合一?我首先发现意大利民商合一是在统一司法背景下保持商法特殊性的合一,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在历史上我做了一个探讨,我在这不再赘述了,大家在很多书中可能会看到,意大利商法的起源,古罗马就有丰富的商法现象,起源于地中海近代商法又是在意大利一些特别发达的城市起源的,讨论它的民商合一内涵非常有借鉴意义。在规制对象、渊源、管辖权层面上,相较于市民法都具有自治特殊性,到了的18、19世纪走向法典化,20世纪意大利民族国家统一时候商法学走回民法,和民法合一成商法典。意大利一个商法学家说意大利民法典中民商合一是高层政治立法选择的结果,旨在肯定国家和公司秩序的全面作用,这种合一确立了商法规范在逻辑上的归属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在根源上避免在民商分立立法模式下司法适用中为了适用法律对民商进行的强行区分。为什么合一?很多法官跑过来说我们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非常困难,在意大利司法实践中。同时,它的合一是在统一司法背景下的,在整个司法动移的基础上,然后把商事规范写到民法典中,是一种立法权的统合,体现了立法者对商事法律制度回应,对社会发展多元价值融合的需要。但是,在学术理论特别是在法学教育中,商法研究和教学一直是独立的。
      意大利民商合一下的商法教学,我们分别选取意大利北部、中部以及南部有代表性的公立大学作为样本,对其法学院的商法以及与商法有关的课程进行调研。我调研的不仅仅是商法课程的开设,大家在我收集的资料中可以看到,各个大学的法学院,我调研了商法以及与商法有关的,比如民法,还有经济法,以及他们之前最基础的课程的开设。
      在这样一堆数据的整理收集中,我发现一个非常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所有大学法学院都有私法课程,私法课程会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私法课程开设完之后有民法学和商法学。我就问意大利教授私法课程讲什么?他说私法课程相当于他们的民法典,而他们后来开设的民法学其实就是传统民法,商法是完全独立的,在民商合一背景下商法完全独立。我还调研了米兰大学两个商法案例,一个是商法学,一个是经济及商业组织课程,对应了早上赵旭东会长提出来的,有的时候他们使用商法是在商业法的领域下使用商法名字。
      我大概对意大利进行了总结,意大利商法以及相关课程的开设,我总结几点:第一,每个大学法学院都会开设私法学,一般分两个递进部分,私法学涉及大量民法学与商法学共同的一般理论内容。第二,开设民法学、商法学以及比较私法学相关课程,商法学、民法学都区分递进的两部分讲授,比如商法学低阶和高阶,商法学课程学分都不会低于民法学分,属于法学院开设的大部头课程。在商法学之外会开设特别商法课程,跟我们很相似。
      意大利这样的商法课程,目前意大利民商合一内涵和教学模式给我们的启示。第一,民商合一和分立都是历史选择,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在意大利课程体系中得到印证。第二,理论学说传统的传承,并非立法的简单投射,法学院课程开设为了理论研究和学习的需要,不需要完全对应立法体系,不是说国家立了什么法法学院一定设置相应课程,也不是国家把哪个法合并了法学院就要把两个法混在一起学习或者研究,意大利一直有公私法区分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法律人在学习教育过程中,对于法律体系逻辑性的理解和法律价值观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这两点对于目前处理我们商法体系可能有所启示。
      感谢大家!


      徐卫东:谢谢王莹莹教授!为了这次研讨会,还专门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把意大利法学教育方面的一些做法给我们比较全面的做了介绍,上午有专家讨论时候也提到了究竟立法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或者教学体系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不是这三个一定都保持内在的高度统一,刚才王莹莹教授提到在意大利的教学和学习当中,把民商合一和分立的问题有一种新的解读,对我们很有启发。谢谢!下面由沈云樵教授给我们做报告,大家欢迎!


      沈云樵:

        谢谢主持人徐老师!谢谢主办方,谢谢建伟师兄的邀请!很荣幸跟大家分享和交流我的教学体会。
      正好今年是我博士毕业十周年,在澳门教学商法十周年,所以,有一些肤浅的体会跟大家分享和交流,我分四方面讲我的体会:第一,什么是商法的教学资源。第二,商法课程的独特性及其对商法教学资源的需求。第三,商法教学资源的配置。第四,澳门商法课程教学的2.0版本。
      第一,什么是商法的教学资源。
      资源我们都知道,我们研究法律经济学都会讲到资源,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物质要素的综合,有学者把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这个定义很好反映了自然经济学的内涵,资源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生产要素的代名词,因此在教学资源的理解上,投入和产出要获得一定的比例。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我们在讲资源利用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到两个方面:第一,科学技术带来的影响。第二,传统的人文因素对我们现在科技的反思。就像我们讲到人工智能时候一样,必须上升到对原有的伦理道德、现有法律、现有价值的挑战。我们讲到教学资源时候其实也要强调教学人员对教学有关要素的投入和利用。对于不同教学资源应当进行层次分明不同的利用,以提高配置的效率。但是,我们这里要补充一点,不是越稀缺的越重要,比如黄金很稀缺,但黄金对我们生活并不重要。空气并不稀缺,但空气对我们人的生存是最重要的。
      商法的教学资源,从学科角度来讲有几个分析视角:第一,学科视角,商法本身拥有自己的资源,包括商法课程的规划、课程的设计、教材的编纂、案例集的编纂以及教学传统方法的使用,这是商法学科本身具有的。相对比较稀缺的是我们在教学商法时候会有很多老师用到民法、刑法、行政法乃至商法学科的一些内容,回馈到商法的教学当中,这是学科周边的。第三,学科有关的,相对比较稀缺的方法的使用,比如我们用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乃至人类学方法研究商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内容等等。第四,跟学科完全无关资源的应用,比如有些朋友在大学里开设法律与文学、韩国公司并购重组等等。完全跟商法无关的资源也在投入使用。大家知道,整个商法学科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作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学科,传统的法学解释学也好,法教育学也好,对商法解释能力非常有限,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传统经济学对法律学科的影响。有一位老师讲到计量经济学对商法教学的影响,我觉得这个视角非常独特,他肯定是有经济学背景的老师。
      从方法角度来说,现在引入的方法,会用法律经济学传统的术语、问题方法、分析框架分析现在公司法遇到的难题。还有对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反思,我们所说的教学法跟美国的不太一样,由于既定前提和结论之下,有一个定义和前提下,我们进行案例教学。英美案例教学相对来说从案例中得出一些结论或者从案例中推导出应当让学生了解的结论,本来出发点、逻辑基础都是不一样的。我们做案例教学法,因为有既定结论在先,所以,讨论效力非常有效。
      第二,商法课程的独特性和对教学资源的需求。商法价值观的问题,我们讲到商法价值观讲到效率和公平传统问题。在澳门指导博士生论文过程当中讲到资本多数决的问题,昨天有一个学生毕业论文答辩题目讲到公司股东决议瑕疵诉讼问题,讲到资本多数决的问题,我们讨论资本多数决到底是民法上的公平问题,还是商法上的效力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矛盾的,昨天在答辩现场扯不清楚,一个是传统民法更关注的,一个是商法和公司法更关注的效力问题,资本多数决一般是效率问题。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非常粗暴的,把人分为男人和非男人是对女士的歧视,把其他法人直接命名为非营利法人,同样对其他法人是歧视,A和非A粗暴的类方法显示了民法学科设置的问题。对商法学科来说分类非常好。第三,如何让商法教学人员更加深入理解商法?商法学科太多老师在从事商法实务工作,对教学非常有帮助,本人也一样,从事一些仲裁工作,商事仲裁对我们理解商业活动、理解公司架构、理解并购重组、理解这些现象和法律关系的时候,对我们的教学很有帮助。
      上午旭东老师提到双创问题,我本来对双创非常有不同看法,从根本上来说,商业是一个社会的专业知识,商人是专业分工,所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存在认识错误,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学量子物理学,也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创造,有的人只适合重复,比如图书管理员不会编排图书放哪里,不能要求大家都去创造和创业,学习商法时候,我们也要意识到不是每个人都有商业脑。
      回归到本质来讲,教学公司法需要了解公司运营,了解商法学需要了解商业社会,比如可以通过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独立董事甚至合伙经商这样的行为增加自己的商业实践,涉及到各个法律对教学人员能不能兼职的理解,我们学校不允许兼职。
      第三,传统商法教育资源的配置。传统的商法教学的探索。互联网思维的问题,互联网思维前几年比较火,这几年被淘汰了,为什么被淘汰?任何思维方式都是一成不变的,互联网思维同样面临最大问题,是不是一个万能的思维方式?是不是真能够反思、总结传统的思考方式?所以,现在已经没有人再提互联网思维。我想是这样的,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如何看待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商法教学和研究的影响?为什么没有出现过大数据思维,也没有出现过人工智能思维,人工智能学界包括商法学界很多老师在这方面写了一些文章,说明人工智能对商法判决的影响等等,我们已经注意到大数据也好、人工智能也好,它是一种工具,工具不可能影响目的,不可能改变我们研究商法的目的,所以,没有产生人工智能思维这样的思路。
      最后,我想简单向一下澳门商法教学的2.0版本,我是很粗糙的把回归前的看成1.0版本,今年正好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建国70周年。回归20周年,澳门商法教学发生很大变化,我顺便补充一个背景,2019年9月份新学年开始澳门所有高等院校必须开设宪法和基本法公共必修课程,像数学、语文一样是公共选修课,也是必修课。因为澳门商法分两个教学体系,一个中国内地,一个澳门商法,比如澳门科技大学,学生一半来自内地、一半来自澳门,怎么平衡教学资源呢,只能双轨制,一帮学生学澳门商法,一帮学生学内地法,允许互相交叉,科技大学的教学方法相对来说比较传统,澳门本地老师教本地商法,内地老师教内地商法。我在科技大学担任教学杰出奖评委会,大概有六年时间,各个学科教学方法差别特别大,比如中医药、医学院、IT学院的教学方法跟我们法学院是不一样的。另外,我们教学里面专门吸收了学生代表参加,因为需要听听学生的需求,学生到底需要怎样的商法、怎样的商法思维、怎样的商法知识,他们需要怎样的案例教学方法等等,包括学生对老师的打分机制的建立。这都影响到老师教学的改变。
      谢谢各位!


      徐卫东:谢谢沈云樵教授!他从教学资源及其配置的特殊角度看商法的教学问题,对我们国家传统的商法教学提出了自己全新的看法,也结合澳门大学教育中商法教学的实务给我们提出很好的启发。下面发言的是崔文玉教授,大家欢迎!


      崔文玉:

        非常感谢有这样一个机会,谢谢主持人,谢谢徐老师。
      我讲的也是韩国商法教学特点以及对我国商法教学的启示。我分为三个阶段来介绍:第一,商法教学的特点以及课程安排。第二,韩国商法教学的困境及其改革思路。第三,对我国商法的启示。
      介绍韩国商法教学的时候,我们分为两个阶段,必须在司法考试、司法改革或者之前和之后,日本情况下是2004年司法考试改革,韩国是2009年司法考试改革,改革的变化给商法带来什么影响呢?之前商法是独立的考试,民法也是100,它也是100,卷子是分开的,司法改革为律师为中心的考试模式之后,变成民商是一个卷子,分数分值不一样,民法150分,商法100分,是从属的分配方式。之后卷子也变成民事法合并式的模式。它的领域,从民法和商法的影响力来讲,在学术或者实践当中有一定的差距,学术或者教学方面受民法领域影响比较多。
      从设置来讲,法科大学每个教授一个学期讲6学分的课,如果不够或者愿意再继续讲的话,从本科课程当中可以再加1门课,只限于9学分的模式。课程整体安排都是为了律师考试模式而设计的,没有为了研究型人才的设计。所以,在研究生阶段,等于说研究生人才理论课程空缺或者有一种选择人才的缺失就在这里面出现。所有课程分理论课和实践,民法是基础课,所以,在1年级时候先是民法起步的,之后年级越高,课程安排中商法越来越多。最后律考判断,现在只能减少到案例模式考核。课时安排方面,韩国釜山大学的例子,课程数量、开设科目、开课数目来说,商法课程可能更多一些。还有选择问题,因为重视度不一样,所以,变成开不成课的模式。之前和之后司法考试模式跟我们国家相似,以前本科生或者非专业可以考,但是,现在只有法科大学毕业了才能考,和日本模式是一样的,整体趋势一样。
      上海大学课程安排当中,因为国家有核心课程的模板或者改革出台之后,上海大学商法教学数量完全减少,以前12个学科,也是必修课,变成4学分,选修课中的证券法、保险法都被取消掉,商法学科的减少让国内外吃惊。像上海大学,而且是上海的一所大学,竟然变成4学分,是值得商法学会秘书长深思的一个问题,需要好好做工作的一个问题。虽然上海大学没有一个很大的地位,从日本不是名校的数据来看,商法理论性和实践性完全分开,没有减少,像韩国法科大学模式那样存在,但是,为什么在中国有这么大的差距?是值得思考的。
      第二,韩国商法教学的困惑和改革的思路。有三个模块,由于司法考试改革带来三个问题,一个法律专业人减少,二是基本法崩溃,三是学术人才缺失,就是培养崩溃。从数量角度上看,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少了,本科人数越来越少了,导致本科关闭法学专业的危机。它是法科大学的话,一百多个大学当中只有25所是法科大学模式,80多家本科专业面临取消专业的风险。一元化改革,司法考试改革,硕士生阶段没有理论培养人才的模式,觉得是一元化,觉得案例教学是所有,所以,日韩的改革模式当中叫做一元化,左右一看,民事法模式出庭,一个卷子也是民法、商法、行政法的类似。上海大学一种课程安排,选修课变成主修课模式。现在我们看到韩国司法考试一元化模式当中的影响。对于研究生人才带来什么样的影响?25所大学当中,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缺失。日本虽然是法学院,硕士或者博士部门,但是,法科大学的模式也没有取消掉中间一体化的模式,也没有取消研究型人才。但是,受到很大影响的原因是选课几个人,而且人气不旺,上课模式可能达不到以前的效果。第三,所有学校的排名都是按照司法考试合格率排名,所有老师都投入到讲学上,而不是投入到科研上,跟中国考核方式相比有一定的差距。韩国最大危机就是本科专业关闭的危机。他们的改革思路,是不是要把们课压缩成公法和民事法或者商事法的模式,然后是能不能运行下去的问题。
      李建伟老师不让我说日本的,他说是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但是,我还是觉得已经调研了,所以,我就把这两位提供的信息拿主要,大阪市立大学和中央大学的重视度还是有一定的差距。韩国教授对于一元化的模式有一定的影响,李哲松对于商法排位的变化也很吃惊,釜山大学现在的李院长是王利明老师的学生,他是靠民法的思维,他教票据法。他说虽然把票据法归并于民法,但是他喜欢并且愿意归并,因为开不起课。课程少了,带来的是地位问题,地位问题直接影响到商法在整个法学当中的地位。
      借助于韩国失败的案例来反思商法的课程设计,应该注意判例和理论的研究千万不要失衡,不要盲目追究实务人才,重视度应该放在案例分析里,因为两个国家判例模式或者教学模式基础是不一样的。
      我列了几条启示,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


      徐卫东:谢谢崔文玉教授,介绍了一下韩国法学教育当中商法教学的问题,它是伴随着司法改革,它的培养目标就是以培养律师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整个围绕司法考试安排课程体系,确实和我们有很大的差别,她介绍的上海大学学商法课程学时的问题,我觉得应该引起建伟秘书长的重视,上午还讨论究竟我们商法总论加部门法有多少学时,像上海大学这么少的恐怕是少见的,我记得15年前,好象也是在政法大学开会的时候,法学教育研究会教职委开会时候,上海外国语大学介绍他们的经验,他说“我们法学院6个老师开设所有法学课程,我们的学生在上海特别受欢迎。”当时教育部司长马上起来说“我们第一个评估就到你那去,你们那不符合条件,师资都不够。”商法教学研究时候,是不是把上海大学的情况作为典型分析一下,上海作为金融中心,将来对民商法人才需求这么大,给我们那么点课程,是有问题的。
      最后由朱圆教授做报告,大家欢迎!

     

            朱圆:

       谢谢大家!的报告怎么讲呢?我一直在思考,也修改了好几次内容,但是,今天仍然有些内容是刚才听各位老师介绍过程中做的补充。
      美国商法体系——大家熟悉美国也有一部美国统一商法典,合同法是主要部分,还有商事交易法。除了统一商法典之外,没有看到非常明确的把商法当成独立的部门法,没有看到关于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但是,如果从中国对商法研究角度来看美国商法的研究,中国商法各个部门法在美国都有,比如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等。
      商法课程体系,信托、保险、证券、破产等等他们基本都是一个部门法对应1门课,公司法一个部门法下面包括好几个分支,所以,我就把这样几个分支跟大家一起展示一下,可能都是班门弄斧。
      首先,公司法基础和公司法专题。有些学校把名称定成商事组织法,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代理等等,也有些学校把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代理法分开开课。除此之外,公司法另外一个很重要分支就是公司财务,当然,并不是所有学校都能开设公司财务这门课,取决于学校的师资力量,总的来说,如果排名比较靠前的法学院,他们能够开这门课。关于公司财务就有好多不同分支,有的学校课叫公司财务,有的学校专门开设企业与创业、企业价值评估与分析。
      我刚才对公司财务这门课究竟上什么内容做了一个归纳,公司财务课首先介绍怎么读公司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等。接下来还有个重要的部分,第二部分是价值评估,包括对货币的价值评、对债务的价值评估、对公司财务的价值评估等等。第三部分,对公司几个资本提供比如债务资本提供者、优先股股东、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普通股东几种不同类型的主体所拥有的债权或者股权所拥有的法律特征以及他们和公司所签订合同条款有效性和类似进行分析,以及几种可以享受的法律保护。还有一些学校把公司并购也放公司财务里,如果有些学校有开设这样课程实力的话,他们会开设公司并购。除了公司并购之外,公司治理是法学院很重要的课,公司治理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比如有的学校叫公司治理,有的把公司治理开成讲授课,有的学校开成讨论课。包括刚才从几个老师的讲座中听到都有比较公司治理这门课,各学校比较重视比较公司治理。有些学校开设公司并购这门课,在公司并购这门课当中,为什么要开这门课?在美国,在过去一些年公司并购比较多,美国很大政府上是培养律师人才,有些学校把公司并购作为选修课,在公司并购这门课里一般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形式,以及联邦法、州法对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类似,比如董事在公司并购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还有收购等等。
      接下来还有一个公司战略与交易,公司债运营时候应当怎么规划,以及公司的实践课程,不是大的实践课程,专门针对公司类型开设的实践课程。当然,有的是选修课,并不都是必修课。
      我提出两个思考:第一,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开设公司财务课程,我今天早上看到北京大学有研究公司财务方面的专家,所以,他们开设了公司财务课程,但是,很多学校恐怕不具备这样的实力,我们是否有必要开设公司财务课程呢?我想在座老师可能都了解到了,这几年很多法学院的学生都热衷于考CPA,在实践中,对于法科学生来说,属于能够了解公司财会方面的知识,股东退出公司时候,他得知道公司以什么价格收购股份是最合理的,他就需要了解对公司资产价值应该怎么进行有效评估,以及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可能需要看懂财务会计报表。他们如果深刻了解公司资本制度,他们可能要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资本等等。因为我本人也考过CPA,学的不够,有点相关基础,我个人觉得我之前公司财务知识对于我个人后来从事公司法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是很有帮助的。不是所有同学都要花时间研究公司财务,都考CPA会造成大量时间浪费,学校可以结合法律需要比较好的设计公司财务这门课,我记得以前好象江平老师在一次比较大的商法会议上讲过“公司财务在国外非常重要,可是国内好象没有开过这门课”他觉得是一个遗憾。我们可以和商学院老师进行合作教学,我们设计这门课时候,考虑结合法学学科的特点,不要变成完全的商学科。
      如何推进我国公司法课程体系建设?我们看到很多学校只开了公司法这门课,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师资力量不足,我们该怎么做呢?我们可以考虑循序渐进的推进,我个人认为将来公司财务这门课恐怕也是必修或者选学的方向,实践课可以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培养师资力量,在目前师资力量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做在线教学,科研成果可以用论文的形式发表和交流,在教学经验还没有交流,可能效率还不够,通过在线教学,把经验比较丰富的老师的课录制下来,然后进行交流。有些学校师资力量相对雄厚,可以开展在线教学,其他学校依托在线教学进行学习,可以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的缺陷。长期发展妄想是培养更多这方面的教师。也通过在线教学推动整个师资力量的提升。同时,构建更多公司法研究中心,有助于提升公司法的教学质量。
      谢谢大家!


      徐卫东:谢谢朱圆教授,对美国公司法的教学给我们做了比较好的介绍,恐怕她所经历的公司法教学和美国培养公司法律师相关联,研究生培养方面恐怕要考虑到公司财务相关课程,本科生阶段如果增加跨学科的类似可不可以?这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按照时间,七位教授的命题作文完成的都非常好,建伟秘书长布置的任务,很难得,介绍的很全面,资料都很丰富。


      宁金成:
      刚才七位教授的发言都很好,我们这个论坛,我感觉到设置的很特别,那两个论坛一般是从国内论国内,我们这个论坛由国内跳到国外,论国外,从国外再跳回来论国内。我感到很有启发,而且七位教授的发言很具代表性,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都有,还有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有民商合一国家,他们商法的教学怎么进行、怎么安排、课程怎么设置都比较全面的介绍,对我们来讲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我们的国情和他们不一样,但是,毕竟会对我们产生很多启发。
      大家介绍的很全面、很多,我归纳这样几点,我个人的感想:第一,整个商法学的教学,国内也逐步认识到这点了,从国外的情况我们也可以看到,理论教学和实务教学紧密结合在一起,上午有位教授发言也讲到了哪个国家学生上课一是拿着教科书、二是拿着法律条文、三是拿着案例,王泽鉴教授前段时间到政大做报告时候也讲到“一是要案例,二是学生必须熟背条文,教科书放在后面。”另外,从教师队伍来讲,多元化的问题,法官、律师、专业教师多元化的问题也是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特别上午顾功耘老师讲到专任教师也要有较强的实务能力,我非常赞成这点,我记得八几年我在法律系当书记时候就遇到这个问题,学校不让老师办案,不让法学院老师办案,不让办案,没法接触实际,作为应用学科教师怎么理解法学理论、怎么理解法律条文?我那时候还是顶了一下子,我说“你们去办,出了事我负责。”但是不要当专职律师,应该说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后来我到另外一个学校去,还是这样的主张,接触实务是好事。无论是国内下一步的发展趋势,还是国外的情况,理论、实务是密切结合的。
      另外,法商是紧密结合的,我们搞商法的教学生,一个是我们得懂商,另外,学生也得懂商,不懂商很难深刻的理解商法。前段时间博士生答辩,请建伟教授去了,建伟教授做了“法文化和我国商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学术报告,讲了商的概念,讲了商的文化,讲了商的理念,进而讲到我国商法的发展,商法和商发展对社会进步所做的重大贡献,理论结合实际,从商结合到法,引起很好的反响,学生议论纷纷,再加上建伟教授很幽默,话很有特色,给大家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我带的研究生,你先到一个公司去看看,到一个什么公司呢?到一个小公司看看,之后再到一个大公司看看,看看小公司多少股东、投多少钱、经营什么、经营模式是什么、经营理念是什么、经营现状是什么、章程是什么、怎样治理的,人家给你介绍一下,再到公司再做进一步的考察,商事组织法的印象就有了,就有概念和基础了,学习效果就会好一些。所以,法商是密切联系的,是紧密结合的。
      当然,课程种类,他们介绍的各个国家都不太一样,总体上我感到有点繁多,刚才朱圆老师讲公司法,刚才徐老师也讲,在研究生阶段,如果做公司律师,如果财务报表都看不懂肯定不行,公司并购搞不清楚恐怕不行,公司财务对公司融资如果没有研究也不行,课程比较繁多,这是一个特点。
      另外,从大家的介绍来看,虽然培养目标不太一样,课程安排也不太一样,评价方式也不太一样,但是,有些基本理念是一样的,这些都应该对我们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谢谢七位发言老师!
      下面开始自由发言阶段。


      胡晓静:

        我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胡晓静,徐老师好!宁老师好!下午听了七位教授的发言挺受启发的,我觉得无论是我们谈国内的商法教学,还是借鉴国外的商法教学,教学课程当中,都会涉及到是培养法官,还是培养律师,还是培养实务性的人才,我觉得可能单纯的局限于某一个职业的类型,因为毕竟我们的学生毕业之后可能会做法官,可能会做律师,也可能会做公司法务,我们考虑的可能是如何给他们一个基础,这样的话,我们培养的学生可能适用未来所有的法学职业,而不仅仅是一个方面,怎么样的培养目标或者怎样的课程设置才能符合这个目标?
      第二个问题,教什么?也就是课程设置,刚才七位教授谈到各个学校、各个国家不同的大学课程设置,还有我们国内各高校商法课程设置,就吉林大学法学院来说,我觉得我们商法课程设置学分还是蛮多的,我们有商法一和商法二,商法一是商法总论,32课时。商法二是公司法,是64课时。其它的,像票据、保险、破产、信托、证券、电子商务法都是在大三、大四时候开设的选修课,都是32课时。刚才各位给我的想法就是可能课程设置上要考虑的就是一方面要满足教学目标的设置,另外,要考虑到实践的需求,楼老师说他们北大的课程设置和刚才朱老师介绍的公司法这么细的划分,我在下面也说我们课程设置是不有是点保守?
      第三方面问题,怎么教?也就是教学问题,无论上午,还是刚才七位教授谈到的,比如请校外专业人士授课,还是案例教学,可能作为一种方法,但是,最基本的,不仅仅是商法教学,至少是本科生教学,可能仍然还是要教授学生这样一种法学思维,律所招人时候,倾向于要法科毕业学生,如果非法学人员去应聘,往往受到一些限制,他们主要理由是思维不一样。如果我们迎合现实的需要,但是,我们教出的学生可能要避免成为匠人,也就是他不只是技术层面上的知道这个事怎么做,我们可能更需要教给他们的是一种思维的方法,也就是他知道为什么是这样的,这种思维方法可能是大学四年本科教育最需要掌握的,需要基本制度、基本理念,案例教学也好,迎合现实需要的教学内容也好,可能只是会让他们在未来实务操作中更加能够符合现实的需要,但是,一旦遇到疑难问题,可能更考验他的专业水平,就是他能够运用法学基本理念或者基本原则去应对所有未知的问题。所以,在我们商法教学当中,在教学方法上,我还是倾向于无论外边的职业或者需求应该设置什么样的课程,但是就本科生教育来说,可能基本制度、基本理念、基本概念、培养他们法学的思维是最重要的。

      谢谢大家,一点浅见。


      张怀岭:

        我问一个问题,接着胡老师的问题,我感觉案例教学可能理解的东西不一样,日本的案例教学,我有一张图,最后一点讲启示,其实它也在变,公司法里选了23个案例,但是有1000页,一个判决能写五六十页,法律的演进从一九几几年到2015年,选23个案例,一下子把整个法律发展里推动法律发展的重大判决突出出来了,而且还有对后续发展的影响。探索未知,就是虚拟案例,以前的判决、理论培养,法官、律师和其他教授全是一个培训体系,坐到一起,有一个共同的话语权,大家在说一个问题,我认为这个是非常成功的,这个趋势也许正在发生,德国已有问题,以前正儿八经的判例有点像我们的指导案例,过若干年之后只记得裁判要旨,就一两句话,很多有价值的信息丧失了,可能在进行很大的变化。我们理解的内容可能是不一样的,我完全同意胡老师说的,只做一点小补充。


      任自力:

        今天收获很大。大法系都涉及到了,我说一个有趣的现象,七位演讲专家有一个共同点,陈景善对于日本商法的介绍和王莹莹谈到意大利民商合一体系下的,一个民商分立、一个民商合一,这两个国家一个共同点,都存在商法通识课或私法通识课,对于大陆商法教学是不是也有一些借鉴意义,我想问的是陈景善教授,在日本商法通识课主要讲什么内容?另外,想问一下张怀岭教授,在德国是不是有通识课的设置?


      陈景善:

        谢谢任老师的提问。通识课主要是给大一的学生讲的,所以,主要给大家讲律师是做什么的、法官是做什么的、企业法务到底是做什么的、企业到底怎么经营的,讲的非常浅显易懂。

      我再补充一点,刚才胡老师讲到为什么教、怎么教、教什么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的导师一直在商法教学当中思考的一个问题,他说他教的过程当中最后总结出来给本科生的教材什么样是最适合的,他总结为“猴子都懂的公司法”,为了写出猴子都懂的教材,他将近编写了20年,前年出版了,他刚开始很担心,因为人类不可能买这本书,后来发现大家都买这本书,我去年去的时候他说你可以大胆地读。



      张怀岭:

        有一个模块法律基础,但那个是跨学科的,法史学、法社会学,那个其实很难,我修过一学期,本身难度就是职业培养目标确定的。


      宁金成:我们的讨论到此结束,还有很多老师要发言,没有时间了。自由发展时间虽然短、人数虽然少,但是仍然很精彩,因为下面会议还在等着,我们就不再总结了。
      第三分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