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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全国商法教学研讨会实录(五):第二分论坛

  • 主持人:雷兴虎、郑曙光
  • 时间:2019年6月22日
  • 地点:北京华滨国际酒店
  • 嘉宾:侯东德、王延川等

      雷兴虎:各位老师、各位同仁下午好,我们第二分论坛的主题是商法教学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融合发展。我非常荣幸和曙光教授一起主持今天的讨论,我主要是主持前面八位教授的发言,后面的提问互动和自由发言以及总结是曙光教授来完成。从我们国家现在所处的时代来看,应该说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的商法制度要改革,我们的商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内容、体系要进行改革,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分论坛的主题是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为我们的商法制度提出了很多挑战,我们现在在新的背景下,一些互联网技术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应用都需要进一步地掌握,法国有一个著名的商法学家说,商法是什么?在他看来商法就是经济之法或者企业之法,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人们从事商业活动提供技术和手段。所以在现在的技术情况下,我们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多,这也对我们商法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对商法教学的建设有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今天八位教授发言,都是围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还有商法教学的关系展开的。首先我们请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的院长侯东德教授发言。


      侯东德:

        谢谢雷兴虎教授,谢谢大会,特别是我们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的邀请。这个主题是一个命题作文,不是命题区块链和商法教学的问题,以前这个问题我思考过,但是没有像这段时间绞尽脑汁地想过这个问题,命题作文是和新兴学科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学校做了一些探索,包括人工智能法学院,包括承担国家重点研发的项目,即技术研究,也包括承接了网络空间安全的探索。我看了一些前面的学者发言,王延川教授谈的是人工智能对商法的挑战,我本来也想谈谈人工智能的,但是后来觉得他比我讲得好,所以我就选了区块链。现在我是一个初步的设想,还不敢叫应用,因为它没有用起来。区块链作为一个新兴的计算机的底层架构技术,在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以太坊币的应用,大家应该是非常熟悉的,甚至很多人炒币赚了很多钱,也有人赔了很多钱。Facebook说要发币之后,币的价格又直线上涨,近11个月的价格创了新高。行业人士分为链圈和币圈,毫无疑问,在商法教学当中,我们只能谈链圈的应用。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区块链就是数据储存的区块,按照时间的先后,连成一个链条作为数据结构,且这个链条通过密码学的方式,保证它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

      所以,它的几大特征,已经被我们币圈、链圈、学术圈都公认了,比如说去中心化、分布式储存、不可篡改等特征,包括可靠的数据库基础。因为这样的数据库是分布在每一个节点的,数据在每一个节点都有备份,它就具有了不可篡改性,就算黑客攻击也不容易篡改我们的数据库。当然,黑客攻击也变得很厉害,能导致我们成千上万的电脑瘫痪,所用的方式就是分布式攻击。从它的特性出发,区块链在各行各业当中的应用都有很多设想,除了币圈之外,在链圈也有很多产品问世,包括中央网信办也出台了政策,要利用区块链做网上信息服务,必须要做一个备案。这个政策出台后,有一部分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备案后股价连续大涨,连拉5、6个涨停板,这简直不亚于互联网企业备案,当然我觉得有些夸大其词。
      但是我们可以想像区块链在学界和实物界的影响。在商法教育当中,区块链怎么应用?作为一个计算机底层架构技术,最重要的是可以利用技术的特点,去优化教和学的流程,也就是在整个商法的教学评价、监督的整个过程当中,我们怎么优化,包括评价和监督。这不仅包括学生,其实也包括老师,首先我们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因材施教,如何构建一个个性化的学习机制,我们的商法学生有做诉讼的,有做IPO的,也有做其他非诉业务的,也有做企业并购、重组的,不同的学生在区块链当中构架不同的学习内容,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游戏通关模式,我们每一项内容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一个开放式徽章,通过完成特定的学习任务、课程实践活动,对你进行考核评价,你就会获得技能、兴趣、成就的数据徽章。而且这种徽章或者胸章在区块链当中进行储存是不可更改的,所以它有一个最佳的储存系统。
      第二,我们怎么样监督学生的学习问题?区块链建立学习监督的平台,在平台当中,学校的老师就不是中心了,每一个学生可以监督每一个学生,你在学习的过程中,在这些任务的完成中做了什么事情,大家都看得到,你的评价是来自于大家集体的评价,而且给你的结论是不可篡改的。并且,如果我们按照智能合约的观点,老师完成什么样的课程设计,在链上进行发布,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学校的钱就自动打到你的账户上,我们就很容易实现按劳取成,这就是区块链把生产模式都改变了。作为学生,你完成了实习的任务、实践的任务、论文的写作,我们通过链当中不同的区块共同进行评价,你获得类似于挖矿一样的成绩,就可以获得学习币的奖励,而这个币完全可以替代学分,然后可以兑换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甚至也可以最终币的多少可以决定你是否能够拿到学位证书。另外是解决人才多元化培养的机制上,我们企业、律所,所有用人单位,通过你在链上这些学习的痕迹、实习的痕迹,可以了解整个学生的情况,对你做出准确的评估。因为这是全程留痕,而且不可篡改的。
      第三,可以用于学历证书的管理,我们现在很多人的履历造假、学位造假是怎么做到的?因为就是一个纸质的东西。除了这个之外,教育部的查询系统也可以查,现在有人搞一个木马网站,登陆进去就是其他网站,甚至通过人为的操作,可以把教育部的系统进行篡改。如果用这个系统的话,你的信息是储存到链上的,每一个节点都有备份,不可篡改。所以每一个人发一个电子证书够了,博士证书基本上就不用其他方式了,因为学校各方面已经知道了。但是如果有的部门要看的话还得你再拿学历证书。最后就是教学资源的问题,包括老师创造性的活动,如果放在区块链的话,谁用过,谁下载过,都可以留痕,然后有利于对数据的保护。还有很多先进的技术,比如虚拟现实对增强商法教学当中的商事经营,甚至商事审判也非常重要,谢谢。


      雷兴虎:感谢侯东德教授,就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以及在商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发表的一些非常重要的见解,对我们以后的教学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值得肯定。下面请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王延川教授演讲。


      王延川:

        我今天跟大家交流一下人工智能对商法和商法学的挑战,第一个问题是先来讨论一下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概念是1956年在达特茅斯的学会上提出来的,这个学会非常厉害,引领了人工智能的先河。60年过去以后,人工智能还是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现在谈起人工智能的时候,都是在去描述它大致是什么样子,但是没有人精确地刻画它,因为它就是一个颠覆性的技术,不停地在推进和发展,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完全捕捉到它所有的信息。

      如果总结一下人工智能的话,其实就是机器学习、机器决策和机器执行,也就是机器代替人来做一些工作,尤其是决策方面的工作。人工智能是三位一体的机构,第一是大数据,如果我们认为人工智能是一个机器的话,大数据就是它的粮食,阿尔法狗打败韩国围棋高手李世石的时候,就输入了3千万份高手的围棋博弈数据。由此可见,首先有了大数据,才能够充实起来。第二就是机器学习,机器学习是一种机器增质的方式。第三就是算法,算法其实就是机器的一种决策逻辑。人工智能最核心的就是算法,机器学习、大数据都是表,算法是里。
      算法分类有两种,一种是专家系统,或者是封闭的规则算法,这种算法有明确的指令,人发出指令,它去执行,它没有意志的判断和捕捉。2015年有一个Topkins案,美国一个程序高手写了一个东西,和其他人伙同要控制一个谷歌上海报的价格,程序写好之后就是去执行,不管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第二种算法就是深度学习算法,这种算法里面有突变与黑箱的问题,典型案例是2015年的Uber案,Uber公司给所有出租车司机一个算法,让他们按照这个算法去定价。因为刚好是在圣诞节前夕,对出租车的需求比较大,本来是竞争的概念,但是使用算法之后,算法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捕捉信息,导致最后对价格做了一些所谓的协调,被一个乘客起诉了。在这个案子当中,算法其实已经开始自主地去做判断了,公司给他一个指令,说你给我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了,并没有告诉他,你要如何获取利益,他们自己会采取一种合理的方式获取利益最大化。
      算法程序分为五步,第一是建模,就是你要干什么,你的目标是什么,然后要写一个程序,把数据放进去,通过我们讲的排序和分析,有这样的初步起点。第二是编码,接下来是输入、运算和输出,一共五步。算法必须要达到一种精确度,有人说食谱是不是算法?在一个英文文献中说,对于食谱里面的一句话;“把一个鸡蛋放在一个小碗里面。”如果你要煎鸡蛋,对于把一个鸡蛋放在小碗里面,一个人是可以做的,因为煎鸡蛋要把壳打破,但是如果让一个机器执行的话它执行不了,因为你没有告诉它要打破这个鸡蛋,所以它就会把鸡蛋放在碗里面,下一步就没法操作了,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部分,就是铺垫,什么是人工智能,它的核心是算法。
      第二,我们知道商法的两大支柱,一个是商主体,一个是商行为。人工智能对这两个支柱有什么样的影响和挑战?第一就是人工智能与企业的治理,刚才东德教授讲了区块链,区块链其实就是一种专家系统,它不属于深度学习系统,我给它一个指令,它会执行,区块链大量地在公司治理当中应用,比如说股权登记,尤其是大公司的股权登记。还有就是公司的会计事务的记录、股东投票、董事和经理薪酬,刚才东德教授讲了,它具有分散性、分布性、不可篡改性,所以非常确定,能够实现公司内部治理的确定化。还有就是算法代替企业的决策,现在全球最知名的公司黑石在2017年就把40个选股人解聘了,全部用算法来代替,这是第一个,就是人工智能在企业内部如何来发挥作用。还有就是算法企业的问题,算法本身可以构筑一个企业的概念,有一个案例是1996年麻省理工的毕业生,他当时做了一个互联网的档案馆,他写了一个程序叫“时光机器”,它可以自动抓取信息,每一个人如果想把你的信息储存在档案馆里面,就可以发送了,这个程序会把它保存并且储存下来,然后给你建档。这样的档案馆自主地运行,其实就很像一个企业。2014年香港有一个私募基金公司创投,在董事方面,把一个董事的角色分配给了一个算法,按照香港的法律这是无效的,是开先河的。算法企业很突兀吗?我们的公司本身也没有意志,算法公司也没有意志,我们公司是靠股东、董事、经理决策,算法公司靠的是算法去做决策。从外人来看,我跟算法交易的时候我不知道它是算法公司,我以为它是正常公司,所以算法的概念就会成为一个内部机制,在交易当中就可以顺畅地进行下去,算法会脱离人的学习,第二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是跨境,第四是算法不透明、责任追究不明。
      第三,人工智能对商行为的挑战,一个是智能合约,在2016年有一个众筹平台,最后它出了问题,有一个黑客把代币拿走了,所以众筹平台就解散了。第二是算法合约,用得最多的就是高频交易,在美国的话,在资本市场有一半以上的交易都属于高频交易。第三就是动态定价交易,最有名的就是你买机票的时候,机票会上下浮动,但这里面会有一个算法歧视的问题。加上一个物联的话,比如仿生机器人,三星现在开发一台洗衣机,自己就可以购买洗衣粉。

      商法对人工智能的应对是什么?第一是承认算法的代理地位,而不要认为算法是工具。第二,商法学应该讲它还是不讲它?一直以来商法都是讲没用的,我们说算法是主观主义,这是没用的。但是比如明股实债、对赌协议,商法是不讲的。人工智能对商法产生了影响,我们到底讲不讲?这是一个问题,供大家来思考。


      雷兴虎:王延川教授对人工智能做了一个解析,特别是人工智能对商法教学的挑战,都做了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希望王延川教授对这一方面有更加深入的研究成果。下面请安徽大学法学院朱庆教授演讲。


      朱庆:

        之所以选择这样的一个题目,跟侯院长的背景差不多,也是我们秘书长的指定。当时建伟让我做这个题目,可能是考虑到我去年在上研究会上提交的论文,用免疫学的视角来分析了我们国家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免疫的意志作用,可能牵涉到计量的方法和免疫学的视角,那篇文章被评为一等奖,李老师说你今年就说怎么做一个交叉的问题吧。其实我自己虽然对这些领域都比较感兴趣,但是对于这样的交叉,我不能说有这么深入的研究。只是在这样的任务之下,我想尝试着给大家报告一下商法与计量经济学在我们教学和科研当中的一些融合发展,可能是一个比较的视角。

      首先从提出问题的角度来说,作为一名商法的研究者,我不像古老师从事教学30年,有那么深的认识,我到现在正好是20年。我的感觉是教得越多学得越多,深刻感觉到苏格拉底的那句话:我唯一知道的就是自己一无所知。因为我们在商事领域的很多问题,当你对这个问题研究得越深入,考虑得越复杂的时候,就会越觉得自己的所知太少了。商法的学问不限于商法的本身,它会牵涉到公司治理、商业模式、财政金融、政府运作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以及背后非常复杂的机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法律人如果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法知识,以及我们习惯于所谓的法心理学这样的方法,对于解决很多问题,无论是我们的教学还是科研当中都会感觉到非常局限。举个例子,去年10月份公司法做了一个单独条文的142条修订,就是股份回购,增加了更多的情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增加了为了维护公司的价值可以回购,这个法案出来之后,了解我的师长说你的春天到了,因为你做这个问题做了十几年,可以好好写文章了。
      我当时说的是什么?这样的题目提出之后,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突破传统的法律研究方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要维护公司价值而回购,这跟操纵市场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的鉴别,用一般的法律解决不了,定性上没有办法操作。他有可能是维护公司价值,也可能是操纵市场,需要进行大量的定量研究,至少我花了几年的努力,没有拿到很好的模型。但我知道理论上它是可以的,所以我们需要计量经济学的东西。比如股东回购活化了公司的资本,可以让公司在更大的领域选择自己闲置的资金或者用融来的钱做更有意义的事情,但是这样会涉及到资本维持。我如何做定量?就我的理解来看,到目前为止的法学工具没有办法在定性的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两个都有可能,所以我们需要定量。我们会面对数千数万的样本,如果用计量经济学的话,要有经济学、线性代数、数理冲击数据,并且要会简单的计算机语言,所以我感觉很困难。我自己做不了,可不可以找研究生帮我做?我的研究生也做不了这个事,因为他不懂数学,也不会做这样的东西,当然我自己也不是很懂。
      这时候我在想,为什么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做不了这个事?我想到了一个商法的体系,以及我们对商法的法律人的教育问题。首先我们来看安徽大学法学院对商法课程的开设,相较于大部分地方法学院的模式,我们算是比较丰富的,除了核心课的商法三个学分以外,我们有6个领域都开设了单独的选修课。而且我们有围绕着商法服务的法律诊所,有模拟法庭和法律谈判,看起来非常丰富。同时我们在其他的序列都有不同层次的课程的设计,法律硕士、学硕、学博,有一些很丰富的课程。这样的一个模式,我们培养出来很多的法律人士,就像我刚才说的,我们在解决很多计量问题的时候是非常无力的。我们来看一下,我在20年前学商法的时候和现在教学生商法的时候,商法的体系教学方法有多大的差别?当然会有,但是差别的地方不能说太多。我们再往后看20年,20年以后教商法的人,他们又会是什么样的?这不是我们今天谈的主题。我的想法是什么?20年后的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有了,但有一点也是要有的,就是计量的方法。
      我拿了一个美国哈佛法学院的样本,在2013到2014访学的时候我会看他们商法学的开设。我又看了2018年的数据,他们有130名全职教师,39名外聘教授,一共有564门课。这些课里面,属于大的商法领域一共有106门课,我们没有办法开那么多课程,因为教育部有规定。先不论它开设了这么多的课,从这些数据的背后再往下看又有什么?我当时合作的教授,他是60末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法科出身的背景,美国法学院没有本科,他本科学的是经济学,也是经济学的硕士。后来成为现在的法学教授,他开的课有我们的专业核心课,还有公司法前沿问题,这个课是他开设的一门新课。这个课是跟一个非常著名的律所合伙人一起开的。他跟另外一个律所开了另外一门课,每次都是同时去开,然后带着学生讨论。
      这个人叫Lucian,他是全美的SSRN论文引用率排行第一的教授。他一共有三门课,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其中最大的特点是他跟别人合开,而与他合作的这些人,比如说Louis、Spier,都没有任何法律背景,是数学本科、经济学的博士、硕士,这个Louis是更大的长老,相当于美国院士级别的教授。我们现在应该与计量经济学握手,我们的本科需要高数。第二,民商法的研究生课程里面应该增加计量经济学,虽然我们现在觉得专门开这个课很困难,但是我会要求他们学公开课。在学术研究当中,应当有意识地加入一些计量的方法,要有定性和定量兼顾的问题。第三,对于师资结构的布局,我们法学院的结构相当单一,没有太多经济学背景的老师。

      由于时间问题,我就先讲到这里,商法与计量经济学的融合发展对我们的商法教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在座同仁可以共同来推动实现。


      雷兴虎:谢谢朱庆教授对商法教学和计量经济学的融合发展发表了非常独特的见解,特别是我们以后的商法教学怎么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非常好的建议:学法律的人要懂数学。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马更新老师演讲。


      马更新:

        非常荣幸跟来自全国各地商法的同仁们共同分享我们政法大学新设的一门课,即电子商务课的设想和基本设计。我们之所以开这门课,最主要的原因是去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之前关于电子商务的研究,不管是著作、教材、文章都挺多的,但针对电子商务法律本身的展开性的研究或者是课程的设置还是不够的,特别是已有的相关课程。这门课程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教学,把它和法律知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复合型的人才培养,各个高校里面还没有特别普及,所以我们商法所在赵旭东老师的带领下,下学期会对本科学生开设电子商务这门课。

      大家知道我们的特点是人多,商法所有20多位老师,这门课目前的牵头人是王老师,包括我,还有朱晓娟老师共同对这门课进行讲授。具体的分布来说,本科生教学已经布置下去了,研究生里面也会继续开展,同时还有一些交叉性学科,比如电子商务与法律,可以形成一个非常庞大的课程群。未来我们的目标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非常强大的师资投入,包括对学生各个领域的教学,不仅仅是商法领域,还包括《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和更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来保障对学生各个板块知识的深度探讨和研究。
      我们这门课最重要的目标在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包括素质的培养,会有一个非常深入的设计。具体来讲,这门课首先还是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在讲授的过程当中,因为《电子商务法》本身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比较特殊的特点,而且又分成非常多的板块,所以它在教学当中还要结合一个学生的自主学习,主要是设计一个学习型课堂,也就是说它是结合了小组专题报告和案例分析,包括模拟法庭等各种方式,形成一个教学互动的过程,使学生不仅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法》涉及到的问题特别多,比如说它可能是要以电子商务法为主体,分为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多个板块。我们在课程内容设计上主要分成9大内容,一个是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普法性的基础板块,第二是关于电子商务的经营,第三是电子商务的物流,第四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第五是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第六是关于电子支付法的制度,第七是关于电子商务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八是关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制度,第九是关于电子商务当中的互联网诉讼程序制度。
      关于电子商务的第一板块概述部分,主要是介绍一下关于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起源发展和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板块包括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主要是让它着重区分电子商务法和传统民商事法律的区别。第三是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作用、地位和体系,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电子商务法有与公司法结合的属性,所以要将电子商务法和很多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进行一个切割和区分。第四是关于电子商务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五是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说自由交易、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电子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整体责任与原则,包括标准开放和信息透明原则,还有消费者保护研究。第六是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沿革,主要是介绍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情况,还有我们国家的编篡介绍。第七是电子商务涉及的争议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交易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与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第二板块就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部分,主要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的规定,分成四个类别。可能这里面重点要讲的内容是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在这些重点里面,还有一个重中之重就是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平台管理义务、信息公开义务、处置违规义务,保护知识产权义务,还有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平台协议的制定、修改问题,还有平台自营和他营之间的区别问题。
      第三个板块是电子商务的物流,主要针对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电子商务物流,以及在电子商务物流中它的主体和立法状况。还有就是快递服务合同,这是一个非典型合同,常规的合同不能囊括,需要进行单独化的设计。
      第四个板块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这里面主要针对的是非信息产品合同,因为信息产品合同有物理的载体,所以常规的合同法是能够调控的,但是对于非信息产品,它存在一些特别的地方,比如信息产品的交付地点、交付时间、信息产品交付的附属义务、许可方的电子控制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比较有特殊之处,需要一个重点的研究和讲解。另外是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它的方式有三种。在线付款交货、在线付款离线交货和离线付款离线交货,这三种方式当事人权利的义务有区别。
      第五个板块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救济问题,主要集中在风险承担问题,还有规则问题,免责事由问题,和传统的不同。另外是违约救济的方式,和传统也有区别之处。
      第六个板块是电子支付方面,我们要重点掌握的是电子支付流程、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基本要求、电子支付协议和电子支付安全规则等等。
      第七个板块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法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们都知道,在电子商务里最大的冲突在于,商家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之间存在矛盾,但是怎么既能实现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同时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这里面涉及到对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重点授课。
      第八个板块是电子商务当中的电子证据,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新增了一个电子数据,未来关于电子证据的应用规范的问题需要完善和进一步设计。具体来说包括电子证据的特点、法院调查的认证、质证,还有电子证据的鉴定问题。

      最后是关于电子商务当中的互联网诉讼程序制度,随着全国各地大量互联网法院的崛起,电子商务方面的纠纷是全流程线上处理。在新型的诉讼格局里面,我们把原有的传统诉讼规则和电子商务法的权利救济制度结合。课程开授的过程当中肯定会有其他问题,希望以后给大家分享我们的经验和教训。

      雷兴虎:谢谢更新教授,她特别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开设电子商务法的情况,分享了他们的经验。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各个法学院都在讨论电子商务课程开设的问题,政法大学率先开设,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下面请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吕来明教授演讲。
      吕来明:
        非常荣幸到这里和大家谈谈我对于网商时代商法教学的思考。和前面的老师一样,我这个也是命题作文,我原来想谈一下整体,后来既然有了要求,我就拟了一个副标题——电子商务法教学的商法定位和意识。从我们学校来说开设商法课程是1985年左右,我本人是1992年开始讲商法的,应该说时间不短了,在国内开设商法课程算比较早的。虽然讲了这么多年的商法,但是近五年以来,突然感觉到越来越恐慌,越来越感觉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我们以往讲商法,虽然法律经常修改,但是大体上的框架、思路基本上还是不变的,从知识更新的角度来讲,还是能够适应的。但是这几年来随着我们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特别是经营生活当中广泛深入的渗透,我感觉到我们的商法教学,至少是我们所在的单位以及我本人来说,面临着一个很大的挑战,原来觉得很明白,现在觉得不明白,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个世界变化快。我从以下几个角度谈一下商法。
      第一就是说一下网商。从去年的一些数据统计来看,2018年年底网民有8.29亿,但我觉得这个数据不对,因为微信用户已经超过10亿了,也就是说中国大部分的人是网民。从网络经营的角度来讲,近几年来也进入了一个线上线下的融合趋势,就是说无论是大的经营者还是小的店铺,它的开展都和网络经营联系了起来,可以说,我们进入了一个网商时代,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网商时代带来了什么变化?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比有哪几个方面的变化?我觉得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是从网络经营的角度来讲,很明显的特征就是空间虚拟无限,我们现实的经营活动受到物理场所的限制,达到一个饱和程度的时候边际成本就比较大了。但是网络经营空间是虚拟的,理论上是无限的,现实当中容量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边际成本是趋向于零的。从制度上来说,对商法上的经营场所制度就产生了一些相应的变化和影响。第二是交易条件,我把它称之为流量决定成败,网络经营的时候,至少和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比如说网购,排序排到了5页以后,它的流量就很少了,网店也开不下去了,这就是刷单主要的动因之一。这个流量存在于网络当中,流量的形成、流量的大小都是必要的交易条件,如果没有流量或者流量小的话就没有办法持续下去。这是第二个特点,营业的条件产生了改变。第三是数据的价值,在网商时代,数据不仅仅是一些数字和孤立的信息,其自身也形成了一种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资源,产生了相应的价值,现实当中也发生了互联网企业的数据资源纠纷。第四是代码就是法律,技术因素就是网络环境当中的决定性力量成为一种规则,代码本身成为一种治理方面的规则,从技术角度来讲,它的深刻影响也产生了商法方面的内容和体系上的变化。第五个方面是平台形成生态,特别是我们国家这几年互联网的发展是以平台生态为核心的。网络经营的市场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从治理的角度来讲,它有相应的一些规则和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第六个方面是用户形成生态,网络环境下,你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这种身份是混合的,多元的,特别是一些商业模式下比如社交电商,你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有时候你是双重身份,这种模式决定了我们商事制度产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肯定会对我们的教学产生影响。于是我觉得,我们在网商时代,商法教学要适应变化。


      第二,我们适应这种变化,这和今天的主题是相符的,就是新时代背景下商法教学改革的问题和发展。我们面临什么问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果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变化,在内容上就要拓展更新,内容上拓展更新,就要和既有的商法教学体系融合。商法教学无论课时多少,总之有一个量。我们的商法课程还是很多的,必修课的课时150左右,但尽管如此,原来的商法课程体系当中,除了总则以外,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后面海商法走了出去,也还有6个法。至于贸易法、企业法、金融服务法,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就是数据、信息方面的东西。内容拓展怎么和既有的体系结合?第二是教学方式上如何适应网商时代。我们现在面临着三个问题,第一就是我们在网络时代,我们讲和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或者传授这样知识的时候,面临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徒弟胜于师父,有一个数据统计,网民的人数最大的群体是学生,占了25.4%,我不知道我们的教师是哪一类,算技术人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加起来才20%,如果是技术人员的话,那才只有5%,因此,很大程度上出现了学生在网络交易的实践和学生对网络操作的理解要比老师精通得多,这就面临着你怎么教他的问题。第二是商业模式发展的变化很快,以前说各领风骚数百年,但是网商的商业模式是各领风骚数个月。第三是技术性,教师不是万能的,我们面临着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切入点是把电子商务法纳入商法教学体系,互联网领域非常广泛,对社会生活,对所有的法学领域都有影响。我们要找到一个切入点,那就是电子商务法,为什么是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本身带有很强的商法属性。从商法的定位角度来讲,电子商务法的教学从哪几个角度考虑?我们在这学期已经把电子商务法纳入到了商法的教学体系,因为我参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所以我很熟悉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我就把电子商务法放进了商法,把其他的课程压缩了一下。从商法的理论来讲,讲电子商务有三个角度,首先是内容,重点的是两个,一个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一个是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有法条就好办了,对它加以拓展即可。其次是实现方式,大致有三种,我们目前是第一种方式,我们的人员没那么多,达不到专门开设课的程度,还有一种就是在课程群里面设立独立的课程,第三种就是把电子商务整体打乱,融入商法的各个体系。最后在理念思维方面,我们在讲电子商务法的过程当中要有两个思维,一个是商法思维,第二个就是要树立互联网思维,我们讲电子商务法的时候,不自觉地说这本质上是传统手段的延续,一定要克服这样的思维,不然就很难说清楚电子商务法很多真正的立法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
      从条件来说,第一是教师的实践体验要增强,第二是引入企业实践领域的教师,这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还有一个配套课程,我们学校还有这样的条件,因为我们工商大学有商学院,我们有电子商务法的课程,一个是商业模式的角度,一个是技术的角度,可以和他们进行交流,学生也可以选他的课,从法学院来讲不用开设专门的课。这就是电子商务的教学基本情况和我本人的一点肤浅的思考,谢谢大家。


      雷兴虎:吕来明教授参与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工作,我印象当中,电子商务法颁发的时候吕来明教授也发布了稿件,他刚才就电子商务法教学的商法定位和历史问题进行了探讨,非常有价值,实际上我们的商法从发展里程来讲分陆商、海商、电商,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商法比较典型的特殊领域,所以它是电商时代的基本的形式。下面请浙江工商大学民商法教授马齐林教授进行演讲。


      马齐林:

        今天跟大家汇报的主题是关于大数据背景下商法教学的困境和出路。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没搞明白,因为大数据在实践当中已经有一些初步的使用了。平时做一些实务,我感觉大数据的使用在实务界已经走在了教学和科研的前面。为什么?在实务当中,有时候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家都比较熟悉商法,比如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我办理一些案子的时候,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大数据的方式查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应该有很多,通常有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也算是对大数据初步的使用,大数据显示在这种情况下同案不同判的案子越来越多。我在法院挂职的时候,法官跟我讨论过信用卡盗刷的问题,通过大数据的方式我也查过,裁判文书网上有五花八门的判决。类似的案件我们该怎么教学生?现在的课堂已经存在了问题。于是我想到了在大数据背景下商法教学的问题应该是更突出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给我们的挑战越来越多,我把问题提出来,大家可以关注一下。我从几个方面跟大家讨论:导入、面临的困境、基本导向、路径的选择。我承担了一个校级的研究生教学改革的课题,这是一个初步的问题,当然有一些内容大家也可以跟我一起讨论。

      大数据在商法领域引起了一些比较大的变革,可能基本上在这两个方面:一个是大数据交易,我们有时候跟企业打交道,很多时候涉及到大数据交易的问题,包括大数据交易的法律边界、法律规制问题。它的交易和普通的商事交易或者说民事交易比,特殊性在哪里?对商行为这一块可能会带来挑战。再一个就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有法律的数字化问题。我们现在的课堂,基本上还是倾向于一本教材、几部法规,工商大学教商法的时候,我说商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公司法的基本条文,包括司法解释你要熟悉,票据保险和破产也是一样,除了教材以外还有基本的法条。目前很多法条已经数字化了,比如北大法宝,它把很多法条纳入到了数据库,只要我们把法律名称输入进去,都可以查询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商法教学如何面对?再加上现在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开始用在司法审判,包括律师的一些业务上了,这些工作已经被人工智能代替了,那么我们的教学该教什么?当然还有一个数字经济的问题。这些在商法领域引起的变革我就不说了,只是把问题提出来。
      下面是困境,我简单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教学内容的局限和大数据的特性之困。教学内容的局限,我刚才已经提到,现在商法教学当中,每一个部门的教学基本上还是一本教材,包括现在教育部做的几十本法学教材,都是一本教材,无非再加一些适当的案例和法条。在大数据时代,教材的作用应该值得重新思考。第二个问题是教学理念陈旧,包括我们现在宣传的,就是学生将来出去要做民商事法律人才,可以做律师、证券、金融、公务员、企业法律顾问。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现对于学生的期望或者培养目标,很多情况下以后会被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替代,也就是说学生将来毕业可能就意味着失业,因为工作已经被人工智能做了。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教学评估和大数据情况下创新思维的培养。现在很多学校判断学业办得怎么样,就看法律资格考试的合格率有多少,还有多少考上公务员的,我们关注的是教学结果,而不是教学过程。在大数据的情况下,商法教学应该更多地关注教学过程,现在我们要求老师手机上下载一个APP,老师在手机上可以完成对学生的指导,完成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和参与度,甚至学生的作业,可以看到学生来不来、课堂表现怎么样,可以自动计分,然后每一个学生可以有一个结果出来,这都是大数据在教学当中的作用。但是至少我们很多的法律老师都还不够用,这是大数据的困境。
      下面是导向,有些老师已经谈到了导向,第一就是大数据思维导向,老师也好,学生也罢,在教学当中应该有大数据的思维,就像商法思维一样。第二是商法思维、商事思维。第三是突破教材中心制度导向,还有学生综合素质。
      最后一个是关于出路,第一个路径选择是质量工程建设,包括师资、课程的配套或者课程的体系,还有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包括律师事务所,也包括各种企业,应该让一些企业的高管对律师事务所的经验丰富的律师联合进行教学的过程,这是出路的问题。


      雷兴虎:谢谢齐林教授,就大数据背景下商法教学的困境、导向、出路所做的有力探讨,对我们很有启发。下面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学峰教授演讲。


      周学峰:

        感谢主办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的机会,刚才很多发言人都提到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我们统称为现代信息技术,感谢他们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做的介绍。

      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不是说现代信息技术对于上或者商法研究的影响,而是对于商法教学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教学手段、方式的影响,刚才有老师讲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教学管理,这就是对教学手段方式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教学内容的影响,比如是否要开设电子商务法的课程?我今天讲的是对教学内容的影响。我这里有一个标题是现代信息技术商业应用所带来的新的商法问题。现代信息技术,如果要作用于社会生活,让每个人感受到它,就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并且往往是在这项技术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应用之后所产生的,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往往是同一定的商业模式相结合之后才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比如很多人以前听说过区块链,把它描述得非常先进。但是对普通人而言,我们感受不到它的存在,因为它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应用,一谈到区块链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各种币,因为它是借助数字币来实现的商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必须通过一定的商业模式,才能作用于社会,让每个人感受到。和商业模式的结合往往会对法律制度带来新的问题。
      比如说对商事主体会产生影响,共享经济背景下,他是商事主体还是个体主体?比如说证券法高频交易、网络众筹、智能投顾、代币发行、区块链技术应用。比如保险法,网络互助是否属于保险?以前有一个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在票据领域,很多企业现在是电子票据,会产生电子签名,以及背书、出具,对于票据伪造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破产法会涉及到互联网公司破产时数据资产处置的问题,这是一个商法教学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是商法教学需要做出一些回应的问题。上午很多老师提到了商法是一个变化的学科,需要反映新的社会需求,我们需要在商法教学中来回应这些社会需要,告诉这些学生新的社会知识、新的社会问题。这里会产生一些问题,这些新的知识,我们是把它纳入到传统商法里面,把它分解到商主体制度,包括公司制度、合伙制度企业或者各种商行为的制度?还是说我们单独开设一门课程,比如电子商务法单独开设一门课程,我们可以叫做网络商法。但电子商务法的内容非常混杂,我们完全可以把电子商务的内容进行拆分,拆分到商事等级制度、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也可以整合出来作为一个课程,也可以拆分,在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相关的问题。
      如果我们谈它对教学的挑战的话,更基础的是对师资力量的挑战,教师需要了解详细的信息技术知识,你要了解这个知识背景,无论是讨论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或者是其他,它是技术名词,要了解它的技术模式,如果对它的技术特点不了解的话,很多时候无从讨论这项技术应用带来的监管的问题,以及所产生的一些民事争议的相关话题。另一方面,我们所讨论的话题不是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来解决,其实我们要讨论的是这个技术和商业模式结合以后所产生的具体的社会问题,或者说具体的法律问题,你在理解这个法律问题的时候,不仅要了解技术背景,而且要了解它的商业模式、商业运作,这也是对教学人员的一种挑战。怎么来回应这样的挑战?很多的老师以及我们所在的院校都会有很多经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北航的经验。
      我们在2006年开始为本科生开设电子商务法的选修课,全国人大通过这个法律之前,有很多的院系就开设了这个课程,我们一直开设到了今天。另一方面,2014年我们学校提出来发展空天信的战略,北航是工信部下属的院校,是为工信部服务的,北航是我们学校的小名,另外一个学科就是空天信学科。我们知道它不是主流的法学院,我们只是希望作为一个特色学科来发展,于是承担了一些相关的课题。2014年我们成立了网络信息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现在改名为商法与经济法研究中心,它挂靠在商法经济法研究中心,是因为我们做了相关的课题,发现网络信息法的很多内容不是纯粹的私法规范,也不是公法,既有私法也有公法,我们觉得放在行政法里不太适合,很多问题是和互联网相关联的,所以我们放在了商法经济法。对于我们来说,相互融合是很好的。2015年学校提出了建设通识课程,所以我们开设了法律与科技课程,选修的学生是一二年级,既包括法学的本科生,也包括非法学的本科生,还有理工科的计算机软件学院,网络安全的一些学生。
      2017年我们为研究生开设网络信息法学的课程,这不是纯粹商法的课程,其中,多数课程是偏私法方面的,多由商法老师进行授课,我们的特点就是信息法学科挂靠在商法学科。并且,我们做这些课程,很大程度上不是一开始就是服务于教学的,或者不是先开设这个课程,然后做研究,其实我们是先为工信部、网信办做相关的课题研究。现在网络信息化是很热的学科,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而前些年这个学科是很边缘化的,很多老师不愿意做,但是我们必须去推动,后来我们确实推动了一些老师做网络信息法的课题研究。同时我们希望做完这个研究之后,最好能够把这个成果固定下来,长期地应用,所以希望老师开设相关的课程,后来确实开设了一些网络信息法,包括电子商务法相关的课程。所以说,我们基本上是通过科研来带动教学,或者说相关教学内容在很多方面和老师的课题是相关连的。另外我们有一个网信科研基地,这里拍摄了一些网络信息化的课程设置。除了电子商务法单开,更多的内容是把它分解到商法里面,包括和商法相关的一些学科,比如金融法里面的相关学科,并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比如证券法里面会讲到众筹的问题,讲货币发行、数字代币发行的问题,我们会做一些相应的内容调整,更多地分解开来。
      另一方面我们单独地开设了一些网信方面的课程,也为工科学生开。我们有一个要求,北航毕业必须要选修一个法学课程才能毕业,希望吸引更多理工科的学生融入到法学的氛围里面。我们很早预测到了交叉学科需要交叉知识背景的人来做,但是很困难。计算机学院的学生毕业年薪收入远远高于法学院学生,甚至高好几倍,所以我们只希望零星地吸收到一些学生。这是我们的一些经验,非常期待能够和其他兄弟院校进行交流,谢谢大家。


      雷兴虎:周学峰教授就现代信息技术商业应用给商法带来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做了分享,同时把北航的特色和经验为我们做了介绍,下面请中南财经大政法大学冯兴俊教授演讲。


      冯兴俊:

        首先要感谢大会组委会给我这个机会,让我跟各位前辈们交流一下我感兴趣的话题:法学院有没有必要开设财务会计课程?我为什么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我们进行了实务接触,发现自己进入这个领域之后,跟财务类和金融类以及一些相关专业背景的人交流的时候,尤其是财务,特别瞧不起我们法律专业的人。他们认为我们除了法律以外什么都不懂,而且因为财务人员是必须要学法律的,会计确认必须要懂合同法,所以他们懂一部分法律,而我们对他们的专业基本上不懂。再加上自己的实务,也需要了解一些会计方面的知识,所以我在这一方面产生了一个兴趣。对于这个问题,我写了一篇论文,在会议论文集的第83页。我的文章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法学院要不要自己开设会计课程?第二个问题是怎么教的问题。

      对于要不要教的问题,我先讲一个在美国的律师界、会计界当中流传的笑话。一个学数学、会计、法律的人去面试一个岗位,面试官问他们2+2等于几,数学会做一个很长的解释,学法的人说这和工作岗位没有关系,违反联邦法律。做会计的人把门关上,然后问,你想要它等于几?这说明会计数字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操纵性的行为,这就牵扯到了我们学法律的人为什么要懂会计?第一个原因是会计信息本质上是属于法律事实,而这个事实又是被其他专业所操纵的,甚至是合法操纵的。而我们不懂法律事实,我们怎么样基于法律事实去做我们这个专业判断必须要判断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第一个我们必须要懂财务会计的原因。
      第二个原因主要是优秀的商业律师必须要懂财务会计,在美国,这几乎是律师界的一个共识,2013年哈佛法学院对11个律所120多位律师做了一个调查,调查了两个问题。第一,在哈佛法学院给他们提供的7门商业课程里,最有用的是哪一门?财务与会计报告是排第一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要求他们选出三门对自己的职业最有帮助的课程,然后会计与财务报告又排了第一,可以想像得到在美国成熟的律师行业里,懂财务会计是一个基本的技能,尤其是律师。2013年新泰电器的案子,法律判决律师事务所不能用审计报告作为自己做专业判断的基础,这是我们法律界所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事实。按照司法案例来看,如果我们不懂财务会计,我们不对IPO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做专业上的确认,使用审计报告作为确定的基础的话,那你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第三个原因是因为法官职业也需要有一定的财务素养。第四个原因,如果要加深对公司法以及金融监管法等这些法律的理解的话,也必须要懂财务会计。
      以上内容是要不要教的问题,至于怎么教的问题我考察了美国法学院相关课程的设计,调查了30所法学院的课程,除了3家找不到会计课程以外,排名前10的法学院全部都有律师的会计课,而且在耶鲁法学院还是必修课,排名10到100的好一点的法学院,也有律师的会计课,当然,主要是因为他们属于选修课,也就是高级课程,只有斯坦福大学把它作为了必修课。他们课程有两个层次,一个是给律师的会计课,教授最基本的会计知识,就是律师职业必须要掌握的会计知识,另外一个就是公司的财务和金融,他们的课程不是由会计学院的老师讲的,全部都是法学教授,这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借鉴。
      然后我得到了四个结论,第一,给法科生的会计课,应该成为我们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必修课。第二,我认为教学目标应当是以律师服务企业作为导向,今天上午有一个前辈提出,我们本科硕士和博士应该以培养法官律师、其他为商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三个层次的教学目标。我认为,法学院给法科生开设会计课程,应该是给进入商业领域,为商业服务的法律专业背景的人,不管是律师、企业法务,还是企业的管理层,都是应该要懂财务会计知识的。第三,我认为教学的内容主要应围绕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程序来展开。最终的目标是教会学生怎么样阅读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个目标是从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读懂背后所代表的交易,这是第二个层次的目标。第三个层次的目标是能够批判性地阅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能够找到其中对自己的专业判断有帮助的相关法律事实,这是最高级的目标。第四,应该由法学院来开课,从我收集国内法学院开课的情况来看,有很多学院开设了会计课,有一些是实验班的课程,有一些是会计法的专业课,我本科也学过会计学,但是我会发现那个时候学习的知识对我的法律实务没有帮助。所以我认为应该由学法学的老师进行开课,对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会更有帮助。这是我这篇文章想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


      雷兴虎:谢谢冯兴俊教授就商法教育和财务会计的教学分享她的成果,法学院要不要开财务会计的课程,很多院校都正在考虑,有些已经做了,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以上八位教授的发言都非常的前沿,非常精彩,应该说对我们商法教学的改革都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或者是参考借鉴的价值,大家的发言非常精彩,感谢大家。下面请曙光教授来主持。


      郑曙光:我先做个点评和总结,我们这个分论坛安排得很好,第一个分论坛主要是讨论现行的商法教学体系问题,包括马工程建设的重点。第二,我们分论坛讨论的是,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智能化时代的发展,对整个商法本身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们的商法教学如何去适应。第三,用比较法的视野来进行中国商法的教学,我觉得安排得非常好。
      刚才这八位教授主要从三个层面讨论了我们的主题问题,第一个层面主要是讲新技术情景下,我们的商法应该如何应对。比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现代信息技术,这些对整个商法的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得我们的商法法律跟民法不一样。我们有时候说,民法在大风车时代所制定的法律,到今天互联网时代也是一样的,但是商法大风车时代制定的法律,可能已经落后了,而且我们产生了一些新的商 及到对法律的教学所产生的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法律人欠缺什么?我个人认为欠缺两点。第一点,欠缺对高新技术的把握,第二,欠缺数学分析的方法,这个欠缺甚至有人会质疑。我过去专门讲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在哪,很多人说法律不是科学,这确实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大。前面的几位教授从自己的研究过程得到的结论给我们回答了这些问题,同时也给我们指出了下一步的法学如何关注这些问题。
      第二是学科之间怎么融合,法学学科,尤其是商法学、经济法学,这两大学科跟经济学、管理学的关联度非常大。但是我们往往是两个学院老死不相往来,比如说商学院和法学院就很疏远,很多老师都老死不相往来。但学生是有往来的,商学院的学生很喜欢选法律的双学位,为什么?学生说我们的数学不行,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学科的融合成为的我们商学法当中的问题。所以,有两个教授谈到了怎么跟计量经济学、怎么跟财务会计融合发展,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两个融合发展以外,还有其他的可以融合发展,比如管理学、公司治理,这些怎么融合管理?能不能请商学院的老师到这里上课?我觉得很有必要,我们不能把学科分得太细,我们宁大法学院的资本市场的师资力量很强,在资本市场方面很多老师都很有经验,如果我们加以开设的话,对于我们的学生学习商法肯定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觉得这给老师提出了很多问题,有时候学生跑在了我们前面,也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被动。
      第三个问题是电子商务法,有两位教授专门就电子商务法的教学问题给我们做了精彩的讲解,我觉得启发很大。电子商务法,有些学校从法学的专业当中开出来了,有些没有开出来。但是我觉得电子商务法开必修课的很少,选修课的很多。在这么多的选修课当中,有些同学对这个课还没有足够的重视,过去破产法也是选修课,但是现在很火。电子商务法的教学内容,如何融合到传统的商法教学当中?放在商行为法当中还是商事责任法中?可能会被打乱,如果这样的话,我觉得完善这一方面,可能会更具有促进意义,当然这是我自己个人的想法。总体来讲,今天的八位教授讲得非常精彩,我得到的启发也很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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