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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全国商法教学研讨会实录(三):大会主旨演讲(下)

  • 主持人:朱慈蕴、刘凯湘
  • 时间:2019年6月22日
  • 地点:北京华滨国际酒店
  • 嘉宾:朱义坤、郝磊、杨忠孝等

      (楼建波老师发言)

       朱慈蕴:谢谢,楼建波教授结合北大商法教学实践讨论了一些具体问题。下面有请朱义坤教授,他的发言主要围绕着商法学混合式教学体系的构建和运用来讨论,大家欢迎!


      朱义坤:

        谢谢朱老师!
      最近这两年混合式教学说的比较多,主要是站在狭义角度上讲,线上线下、课堂内课堂外。我自己总结的教学模式肯定包含这个内容,但我今天要说的应该是广义的,比这个稍微大一点的混合式教学概念。我谈三个观点:第一,为什么要谈混合的问题?第二,我们混得怎么样?混了什么东西?第三,面对我们的问题,要继续混下去,我们还面临什么样的挑战?应该怎么做?
      对于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提出混合这样一个问题,当时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尽管我们暨南大学法科历史很久远,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在经济学院恢复法学,是经济法系,我进暨南大学的时候,还没有管理学院,那时候叫经济法,后来才有商法,后来陆续分出管理学院、国际商学院、旅游学院等等。对外招生开了商法这个课,所谓外招生,在暨南大学的概念就是港澳台侨学生,而对于国内学生开经济法课程。对于非法科这部分学生,要给他们讲商法,而且是必修课,他们都愿意听,他们觉得将来有价值,后面MBA、EMBA也有这个课。
      第二个问题,我们学校面临港澳台侨多元性的问题,我刚刚去的时候,1993年、1994年就接到这么一个任务,办了CGA班,即会计师资格,其中专门有一门课,讲加拿大商事方面所有的法律。基于对域外商法教学的认识,我们怎么来看待我们的商法教学?所以,我们提出了混合式教学的问题。我自己最近这些年为了总结工作,总结除了这样一个基本模型,这个模型主要针对我们学校的问题,大家可以批判,不一定成立。法和商混合是我们的基本点,我们主要站在三个方面,总结三翼:商法思维、创新思维以及跨境思维,通过这样三个方向解决问题。主要做五方面工作:第一,关于教材,我们做了一些探索,比如说为非法学专业的商法教学专门编写了教材,法学专业的商法教材,因为资历比较浅,胆子比较大,比较早地编写了把原理、案例、图表结合在一起的教材。我还做了一件事情,刚刚加入WTO时候,这个需求很高,现在看来还是蛮值的,我们做了一套用英文写的中国法教材,其中有一本是《中国商法》。课程体系这块,除了我刚才讲的有域外加拿大的、英国的,我们专门还开了一门课,叫英美商法,我从英国回来以后,从2000年开始一直开这门课,票据、保险、海商都根据需要开设了课程。其他方面,我相信很多学校都会做,我就不介绍了。在跨校区以及精品化、数字化这块,我们很努力,也很辛苦。但是,距离达到刚才教育部领导所说的“金课”的道路还挺漫长,刚才我听了教育部领导说到要演好教学的大戏,平常不是特别在乎,前些年搞精品课,给自己录像之后发现是很大的挑战,后来搞慕课,我的慕课第二次彻底改版了,当把这些东西固定下来拿去让别人看的时候,自己往往不忍心看了,真的感觉到演好这台戏太艰巨了。这就是我们目前所做的工作。
      下面重点想交流的是两个思想,特别是后面的思想。在商法混合式教学过程当中,我感到困惑比较大的两个问题:第一,可能有点共通性,商和法,我提出基本概念叫法商融合,商和法、法和商的融合。目前很多前辈做了很多工作,我们自己也做过很多这方面工作,解决了很多问题。但从我自己的观察和体会来看,我感觉有些方面还是挺难的,这也是商法教学和民法教学、刑法教学相比更艰巨的任务,刚才俊海教授、建波教授都谈到了营商逻辑、商业逻辑,法科教学传统上还是以争议处理,定纷止争为主,对于争议处理阶段的情景再现应该是比较成功的,我们有模拟法庭,有案例,甚至先进一点的有案卷。在正常商事交易过程当中,无论形成纠纷或者是没有形成纠纷,在纠纷之前这个过程当中都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特别是商事组织里越是高层的东西,我们平常没法观摩,也没法再现。比如董事会决议,背后远远不是一次会议的问题,我对把董事会当成表决机器这个事一直有些思考,在行为经济学这块这些年有一些发展,他们建立一些实验室来做这些事情。法科怎么跟上去,面临着挑战。商法学更特别一点,怎么让学生真正理解从纠纷解决到正常商业过程中的商业逻辑,是法科教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暨南大学面临一个非常艰巨的问题。去年10月24号总书记专门来我们学校视察,他10月23号去港中澳大学剪彩,下午来我们学校,这个逻辑非常顺。我校日常在校境外学生有1.4万左右,除了港澳台的八千到九千人之外,凡是有海水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学生,学生分布是跨境性的,分布在127个国家和地区。其实单粤港澳大湾区就够我们受的了,离得那么近,这些年合作应该非常好,但是关于总书记提的规则对接问题,梳理之后发现三个地区差别竟这么大。由此可见怎么混的问题非常重要,这关系到我们教的知识在学生出去以后怎么适用的问题。

      朱慈蕴:谢谢朱义坤教授提出商法教学实质性的问题,境内教学也有怎么跟本土实践结合的问题。下面欢迎郝磊教授发言,他的发言是本科生、研究生商法教学与课程教学体系的设置,比较吸引人的地方是以天津为例,也有地域性问题。

      郝磊:非常感谢大会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秘书长让我结合咱们天津的情况谈谈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同时,也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共性的问题,看看怎么更好地进行商法教学,主要分这样几个方面汇报:
      第一,天津市高校商法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
      我们为了更好地反映咱们区域的具体情况,接到秘书长的任务之后,我就对天津的八所学校的课程设置情况展开了调研,应该说获得了一些第一手的资料,也希望给大会提供一个天津的样本,作为研究的参考。
      我们调研的提纲主要包括本科生商法课程,选修课、必修课讲什么内容,多少学时,在哪一个学期开设,占比多大,研究生课程也基本围绕这样的内容进行调研。同时,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提出一些问题,比如老师们觉得商法教学过程中应坚持怎样的理念,在商法教学上有什么好的经验?让大家评估一下现在商法课程是否能够满足咱们学生的需要、社会的需求?目前在商法教学及课程设置上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重点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调研。形成了最终的调研资料,我想简单地说一下调研的基本情况。
      第二,商法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
      本科教学课程设置的情况,从所调研学校的情况看,所有的学校因为原来都是要求14门,后来要求16门核心课程,商法都是必修课,六所学校在第四学期开设了商法课程,一所学校在第六学期开设了商法课程,一所学校在第二学期开设了商法的必修课程。从各高校商法必修课的学时数来讲存在较大差异,最多的68个,最少的32个,其余的还有64、60、54、48不等。从讲授来讲,所有学校都将商法总论作为主要内容,六所学校将公司法作为主要内容,两所学校将保险法作为主要内容,两所学校将证券法作为主要内容,两所学校将破产法作为主要内容,一所学校将票据法作为主要内容。所有学校都开设了选修课,有的按照部门法单独开设,由学生自主选择,比如天津大学分别单独开设了海商、保险、破产、证券、信托等等,天津师范大学单独开设了保险、票据、电子、海商。有的使用合并开设方式,民航大学合并开设公司法和航空保险法、航空融资租赁法,商业大学合并开设保险法和票据法。
      选修课的学时数差异更大,最多的为南开大学,246学时,最少的是科大和商业大学,选修课32学时。其余的依次为天大224、财大144、师大136、工大60、民航36,从选修课内容来看,多是必修课未予涉及的部门法,比如有5所学校将保险法、票据法列为选修课程,六所学校将海商法列为选修课程。这个有点特殊,天津很多高校都把海商法列为选修课程。三所学校将证券法列为选修课程,两所学校将信托法列为选修课程。我们学校把电子商务法列为选修课程。在课程设置上,有的学校还注重体现自身特色,比如南开大学注重国际特色,开设有外国商法、比较公司法,中国民航大学能够结合航空特色在选修课中加入航空保险法和航空融资租赁法,还是比较有特点的。
      法学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情况,从调研的情况看,天津市共有7所学校招收民商法学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程的5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主要为商法总论和公司法。选修课包括工大、民航、财大、南开、师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航大学,一直把民航特色贯彻始终,在各层次人才培养中都突出民航特色。
      法本法硕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七所学校设有法本法硕。商法的课程开设不理想,只有商业大学把公司法课程作为必修课,开设选修课程的稍微多一些,反映出法本法硕研究生课程还是有一定的短板。
      非法本法硕研究生课程设置,6所学校设有非法本的法硕,工大和天大均开设商法学必修课,商大开设公司法必修课,四所学校开商法选修课。我认为我们学校还有一定特色,为了体现非法本学生的特殊性,我们把学生可以选课方向分成四个,形式一体化,公司法律实务、国际经济法、政府法治,公司法律实务四个方面开设课程商法总论、公司与证券法、保险和票据法,非法本课程怎么体现特殊性?是不是可以采取设方向的方式,我们在探索这个问题。
      存在的问题,第一,在本科商法必修课中对于商法总论是否讲授上较为统一,但是,应当涉及哪些部门法在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在公司法是否应列为基本内容,其他部门法是否应该包括进去有分歧。第二,本科商法学修课程目前学时上相差较大,普遍存在虽列出选修课,但由于教师授课和积极性等问题无法开设课程,选修课的开设无法学生的要求。第三,法学研究生培养中如何将规范性和专业性有机结合,值得进一步斟酌,民航大学贯彻的比较好。法本法硕研究生,目前商法类课程比较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尤其必修课,课程设置上如何区别于法学研究生体现出更强的实践性值得关注。第五,非本法本硕研究生课程设置上没有体现出此类研究生培养上的特殊性,也就是没有凸显复合型和实践性特点。
      商法必修课中除包含商法总论,应当将公司法列为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作为重要的主体法也应该列为商法课程的内容。同时,商法必修课应当与选修课结合,基本覆盖商法的主要部门法。第二,商法课程选修课能否顺利开出取决于有没有充分师资,各个学校应该配置合理的师资。同时,为体现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在商法选修课中应该包含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课程,现在调研中发现很少有。第三,法学研究生在课程设置上除体现法学研究生的规律性外,还应该体现各个学校自身的专业特色。财经类、商业类、综合性的怎么体现?
      考虑到法本法硕学生已经有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针对目前很少开设商法类必修课程的情况下,可考虑开设商法专题必修课程,与其实践性要求更强的特点相适应,商法专题必修课程应该突出引导学生开展商事实务问题的探讨,各校还可结合自身特点开设相关的案例分析课程。第五,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体现复合型和实践性,可考虑设置几个实务型的方向,比如刚才展示的我们学校的情况。同时,为体现此类学生的特殊要求,可以增加一定数量的经济类和管理类课程,以体现复合型的要求。
      谢谢大家!


      朱慈蕴:谢谢郝磊教授,做了实证研究,非常有意义。
      最后一位发言的是杨忠孝教授,他本人也是学校发展规划负责人,可能在这方面有一些独特的想法,他的题目是商法教学体系建设的逻辑。


      杨忠孝:
      本来我做了一个15页的PPT,但是,我听了大家的发言想稍微调整一下我要报告的内容。我想报告六句话,讲的不对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句话,基于对商法的理论,我们要重新确定商法教学的历史使命。我们是站在法学院角度讨论商法的,在此意义上似乎有两个概念:一个商法规范体系的商法教学,二是商法作为知识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的商法教学,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如果跳出法学院看问题,商法教学团队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大的任务,也是今天这次会议特别邀请财经院校、综合院校的法学院参加的重要原因。中国大概有20-25%的人在学习经济、金融、商事的课程,必须给这些人赋予非常强烈的法律规范意识,商法学者第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是重新确定我们商法教学的任务,要把教学的对象进行扩张。
      第二句话,三个对接。所有商法教学过程当中,大概有三个对接特别重要,第一个对接,不仅要对接我们的规范,也要对接商事的实践和商法的实践。不仅是国内的实践,也包括国际的实践。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能关注了国内的商法实践,有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关注了某一个点上的商法实践,但商法某种意义上往往是具体适用和应用场景下所发生的问题,尤其在很多国际规则实践倡导和争端解决过程当中,恐怕更进一步凸显了我们原有教学过程当中对于优秀人才、卓越人才培养当中的短板。第二个非常重要的对接:对接社会需求。对接社会需求的概念、内涵非常广泛,我只说最低层次的对接岗位需求。如果我们非常仔细调研一下全国所有需要我们法律人才尤其是以商法为特色的人才岗位,不管是律师、法官,或者是监管合规、稽核这样的岗位,我并不强调一定对接他的岗位、完全地进行岗位设计,而是要对这个岗位对于商法类的知识体系、能力体系、核心知识体系、核心素养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估,如果不做评估的教学就是关门教学,不能满足社会人才的需要。第三,对接人才培养的目标。各个学校在自己不同层次、不同领域都有人才目标的表述,我个人认为最理想方法是所有教课的人都应当了解所教授的对象整体的培养目标,包括不同阶层、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也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培养目标,各个特色领域的培养目标。刚才郝老师特别介绍天津的情况,我的理解是不同大学在法律人才培养本身目标上要有一定特色,应当允许各个学校在商法教学当中体现相应特色。上述问题,我个人归纳为“三个对接”。
      第三句话,商法教学不管怎么改革,“两个融合”是特别重要的。第一,商法教学作为知识体系是法学知识能力体系当中一个组成部分,应该把商法课程融合进整体的法学课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刘俊海教授刚才所谈到的就比较重要,有些课程在其他课程已经完成的教学,咱们就可以稍微省一点力气,有些课程相互之间有些差异,我们侧重表明差异性,教学过程中需要做认真的设计。从我个人经验和碰到问题来看,可能不同教研室之间、不同老师之间的对接沟通不太充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商法课程跟税法课程、经济法课程、行政法课程、民法课程、仲裁诉讼法课程都是关系紧密的课程,如果没有做对接,或者老师也不关注相关学科最新发展境况会给学生造成非常大的困惑。第二,一定要融合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有时候从规范出发进行讲授,掌握基本知识体系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了解现实社会法律规范的对象、现实的发展,这种规范就确实有可能成为19世纪知识、20世纪方法、21世纪学生对象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到底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个人理解,可以指引学生在课外阅读相关市场化信息,比如有很多行业或者很多经济发展生活当中有很多报告,可以要求学生阅读,以此作为我们共同开展有关商法规范和进行适用非常重要的基础知识组成部分。第二句话,注重两大融合。
      第四句话,建立全链条体系。我个人一个想法,我们很多教学活动是基于经验展开的,但是我们设计不够,有时候我们发现是根据我们原来的一般的常识总结的,但是对现在21世纪学生的体验来讲,最为重要的是主动体验,他们面对的知识或者面对的现象特别注重设计。以游戏为例,游戏为什么比较受学生欢迎,甚至于一边上课一边看看游戏,界面非常友好,注重学生体验,有非常完美的设计,抓住了学生的心理。所有课程包括我们所有安排是不是也要做这方面安排?以我个人理解,大概有七方面体系要素都要关注,第一,这门课程本身教育理念所在;第二,教师队伍所在;第三,这门课程所有教学内容设计所在;第四,关于教学材料,不光是教材,远远超越教材本身;第五,教学条件和保障的支持问题,比如商法课程,朱老师讲到关于案例问题,可能非常重要:比如关于仿真教学的问题,包括案例库建设,包括时间及地的建设等等,第五个要素很重要;第六,教学方法,大多数学校教学条件不太适合非常深入的教学,如果把商法教学变成初级、中级、高级教学,我至少中级和高级教学讲授式方法远远不能达到要求,由于客观环境制约,也影响了商法教学效果;第七,所有课程包括培训过程当中进行必要的目标评估。
      第五句话,实现“四个结合”。第一,抽象的一定要跟具体的相结合,也就是总论和分论融会贯通进行结合;第二,理念和实践的结合;第三,法律逻辑和商业逻辑的结合,我特别举一个例子,我们现在提出市场化、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建设,当中本身既包括商事逻辑也包括法律逻辑问题,有时候商法的考虑可能过度考虑商业逻辑问题,没有考虑法律逻辑当中利益冲突;第四,传承和创新的结合。这四个结合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一句话,两个保证。所有商法的教学最后必须要两个保证:第一个保证,保证商法规范能够有效并适用,这是法学院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不以规范为出发来进行的教学不能达到应有的目标;第二,保证经济生活在法律规范情况下能够创新发展,举一个例子,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以中国商法商业实践为例,金融化、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成为中国商业实践当中非常重要的特点,它同样也应该是商法教育当中非常重要的特点,商法的教学应当能够帮助我们所有的人能够积极的回应并且引领这的发展。
      我要报告的内容就这些,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各位!


      朱慈蕴:谢谢杨教授!确实是个规划方面的负责人,讲的都是非常重要的六个方面,说是六个方面,六句话,信息量非常大。这一节的主题发言到此结束,我把话筒交给刘凯湘教授!


      刘凯湘:时间比较紧,12点之前肯定要结束上午会议。下面进入自由发言阶段,考虑到时间问题,自由发言的代表最多3分钟。


      李建伟:就刚才郝磊教授做的天津地区的研究,我们论文集做了一百多所高校的调研报告,有非常详细的数据和调研。我想讲两个意思:第一,商法各个学校、各个地区的差异非常大,比如好多高校都没有开商法总论课,大概占30%。如果我们和民法相比较的话,的确透露出商法的教学,这个可能不能叫差异化,不能叫参差之美,而是叫不成熟。包括郝磊教授所介绍到的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等开设的随意性,我想这正是我们开这个会议的意义和目的所在,以及将来准备三年开一次,缩小地区和院校之间的差异。当然,刚才八所院校有可能面临老师不充足不能开设的情况,我们研究了五院四系,在五院四系里面,商法的开设差异仍然很大,调查结果确实令人比较吃惊,十年前我们做过调查,十年之后,这个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需要引起商法中人的重视。
      第二,我特别赞同刚才几位教授特别是忠孝提出的观点,在开幕式上,会长也提到这个问题了,我们商法同仁教学的使命不仅仅是法学院教学,的确要为整个国民或者全部法律界学子提供一个商法的思维方式、方法理念的训练,孟德斯鸠说哪里有温和得体的风俗哪里就有商法,哪里有商法哪里有善良得体的风俗,大概是这个意思。某种意义上对全民来讲、对国民来讲至少对从事市场活动的工商类人士来讲,我们要认识到我们这方面的使命。从这个高度来看商法可能是其他学科所不具备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这次重点邀请财经类院校、工商类院校、商业类院校,这是动因之一。我认为今天大会七位发言人都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我有感而发以上两方面内容。


      赵旭东:发言阶段希望热闹点,我抢着发言。我想问一个问题,俊海、建波,你们刚才谈商法教学内容时候,我发现都是范围比较广泛、内容很丰富,你们的主张基本根据需要,学生需要什么就讲什么,我觉得没有太多考虑商法自身的学科、体系严格的限制。我也注意到,前段时间我们到国外访问时候,看了他们法学院的教材,包括听了他们的介绍,他们商法概念确实跟我们有很大差异,最后总结起来,我发现虽然商法的科学概念是一回事儿,但是,商法课程或者不同法学院的商法其实包含不同的内容,进一步说,商学院的商法跟法学院的商法其实是两个不同的商法概念和体系,而我们经常看到的国外的商法教材更多的是商学院用的商法教材,所以,它表现出无所不包的,几乎民法、商法都在。我们现在讨论的商法更当是法学院的商法,更讲究商法自身的逻辑体系,对于这个问题,你们怎么看?我们商法教学是不是应当进行一个切分?法学院的商法和商学院的商法。马工程商法教材,我感觉有点商学院商法教材的色彩。谢谢!


      郑曙光:我是来自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的郑曙光,对于商法教学体系化问题,我自己也在思考,因为现在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各个学校教材使用确实很复杂,像宁波大学,我们对法学教学先讲商法总论,总论讲完以后,接下来是其它课程,基本上由学生选了,选一些单行商法,教学体系有点乱。刚才赵会长在讲我们编的这本书商法学,下一本是商学院学生学的一本教材,我也有这种感受。我自己在想马工程能不能在教材体系化过程中做有益的探索,比如先编商法总论,然后能不能编本商事组织法,再编商行为法,再编商事监管法,这样好在哪里呢?使得我们整个说法教学体系化就可以做到,否则教学体系化很困难。我有这样一个想法,不一定对,我把这个想法提出来。谢谢大家。


      肖海军:刚才张老师的问题提的很好,我也准备提几个问题,商法学课程在英美法学院里面基于商学院课程开展商法研究,也有法学院开的商法,我到英国特意为这个事情复印很多英文版商法教材目录,商学院开的商法学名字叫作Business  law,法学院开的商法内容包括什么呢?主要包括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这些内容,商学院Business  law不一样,除了公司法,还包括活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正跟商业有关的都包括在里面,赵老师的问题提的很好,我补充这一点,不是很全面。伟军和楼建波教授都在英国留学过,相信你们比我更有感受。


      顾功耘:我只讲一个主题,在座的各位都是从事商法教学的,要把商法教学搞好,提高商法教学的质量,我认为商法教师本身要积极参与实践。拿我自身经历来讲,我1989年开始讲授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门课程。应该说至今30年时间,30年时间我一直在积极参与实践,首先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对于在上海当时创办证券交易所,我就参与有关公司、有关证券规则的起草,在政府里帮助工作。到90年代初期,我到深圳参加深圳经济特区关于几个公司条例的起草,后来参加商事仲裁,国际贸易仲裁,从90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已经参与了几百起商事案件的仲裁,其中有很多是重大商事案件争议。应该说参与这些实践对于我从事商法教学是非常重要的。讲商法总论,我告诉大家,我讲72课时都不够,我可以把总论基本内容跟实践的有关案例能够结合起来讲,如果把商法总论内容讲深讲透了,我认为其他分则内容不需要讲那么多课时,也不需要每一个部门法都要去讲。商法总论实际上是把它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思维东西都讲透了、讲通了,学生自然而然能够掌握有关知识。所以,我还是提出这样的主张,所有商法老师积极参与商事的实践,能够给我们教学提供非常丰富的营养。
      我现在到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大家以为我去赚钱了,实际不是这样,锦天成律师事务所是从事商业主要争议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大量非诉案件主要是证券市场、金融领域各种争议的解决。我还是希望通过实践活动发现大量有关的问题来从事研究,到课堂上能够丰富我们的教学。
      谢谢!


      章辉:各位专家:上午好!我特意看了一下名单包括参会学校,后面加学院后缀的好象很少,有国家法官学院,有浙江东方学院,还有大庆师范学院,估计没有漏掉的学院。所以,我可能问一个比较Low一点的问题,大家今天谈商法教学或者研讨,可能更多的倾向于本硕博一体化的培养单位,大庆师范学校在东北地区人才流失的大背景下,连基本课程开设都面临严峻的挑战,现在也有很多类似我们这样的学校没有机会能够来到现场,整个中国商法学界权威和一线学者今天应该都到了,我是不是可以代表相对比较Low一点的学校问一个Low一点的问题,特别课程开设很困难,能不能请专家给我们相对比较低层次学校、目前还没有研究生培养资质单位在商法学该学课程经过下如何压缩重点,把本科商法学的教学搞的更好一点。


      董惠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听了大家刚才说的问题,我有一个想法,大概属于教材建设的问题,在日本的时候,学生上课一定拿三样东西:教材、案例、法条。老师在讲课的时候,他说某个案例,没有那么多时间详细介绍的,但是,我要说什么问题呢?过去我们没有条件讲这样的案例,那个案例欧式名家,都是实际案例,一定级别的法院真实的案例,比如出资瑕疵代表诉讼,典型案件,都是名家点评,名家做理论上的评价,学生上课随时带着这种案例。商法本身也是实践学科,我们学会是不是应该组织一下,包括行为部分,包括主体部分,找一些典型案例,案例来源很容易找到,组织名家做精彩点评,每部分都可以给学生对应性的案例,这样的上课效果是不是好一些。


      刘凯湘:自由发言阶段就到这,刚才大家提到关于教材问题,范健教授有话要说。


      范健:我简单介绍一下,刚才大家谈到马工程教材体系的问题,包括赵老师也提出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在编写第一部教学大纲的时候,当时14门核心课程时候,体系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商法学科建设的问题。在这之前,我系统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什么有这样的差异?法律体系的差异,大陆法系强调部门法,英美法系不强调部门法,导致教学和法律设立体系完全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很强的概念,大陆法系里面有。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今天大家写商法教材或者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感觉到困惑呢?因为整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形成商法所有的理论来自于商人的实践,这就是西方商业发展的规律,而中国所有的商业市场经济来自于哪里?不是来自于下面的发展,来自于上面的顶层设计,中央放权多少下面可以做多少,这是两种不同的体系模式,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律和他们的法律产生的基础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是中国的一个独特的特点。
      第三个问题,商法解决什么?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可能是教材体系问题,实际上我们面对的中国是什么?整个商法制度的问题,我们这个社会要不要这么一个制度?如果没有这个制度,我们要这个法律有什么?我们主要研究要不要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价值的评价现在在整个中国面对着很现实问题,民商关系和其他关系问题,这方面实际上是我们面对的很现实的困惑,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商法的学者在研究课程体系的同时必须要研究中国的商法制度,商法制度起什么作用?根据中国独特的制度特点,我们的商法制度不是说对现实中商法行为的问题的解释,更多的是对商事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很多问题,我们要说NO,很多行为违反了商业本质和人类规律,商法学者首先要发出这个声音才能阻止一个社会的商业走向歧途,这就涉及到为什么近代欧洲能在商业成功,五千年来没有一个民族在商业上能成功的,这个才是商法学家需要深刻考虑的。
      第三,关于体系,能不能搞出商法总论基本的理论体系教材?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顿斯密特的商法教材超越了德国的商法典,德国大多数教材按照商法典体系写的,总论和分论问题、主体和行为,然后再写各个部分,卡尔顿斯密特贯穿了。我们这次考虑马工程教材体系时候,一开始我也提出和过去教学大纲不一样的体系,后来我们在讨论过程中,一个课题组一起商量,教材办跟我们提出来我们的教材要有连贯性、稳定性,特别是应用型法律部门,如果教材差异很大,学生难以掌握。
      顾老师提出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商法一定有它自身的规律,我们今天在研究民法的时候,只看到民法的成就,我们没有人在研究德国民法典颁布以后一大批法学家严厉批评德国民法可能把德国带向歪途,为什么美国没有接受德国民法?这些问题今天没有学者研究?今天研究商法时候,我们要更多的考虑中国现实的问题,怎么能够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构建一个适合于商业发展规律的商法理论,这个理论不仅仅是我们的教材,更要推动成文法国家商事基本法的制定,这可能是我们的需要,综合起来考虑。
      因为时间关系,我不能展开谈这样一些问题。


      刘凯湘:其实我们都知道就像刚才旭东20多年前发出的困惑一样,商法跟民法的关系、商法跟经济法的关系到底怎么回事儿,包括刚才建波所讲的,比如北大设置的问题,专业设置在学校里面有很多历史原因的,比如在北大,大兴这种纯正的商法学者在经济法学科里,学校就这么设置的,怎么办呢?我们不能调到商法来。反映在一个学术里,整个国家民法、商法、经济法相互交错的特殊关系。商法教材,包括课程设置,当然,本身有培养目标、科学性、逻辑性这些内容。但是,是不是全国范围内搞一个统一的课程设置,甚至包括课时、内容。我们是不是要通过教学课程设置一体化、统一化体现商法本身的逻辑性、科学性,甚至于跟民法能够平起平坐、能够对话。今天是讨论,各种想法都是允许的,我们都知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经验,商法尤其如此的,这20多年过去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商法制度怎么样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育、各个具体商业模式的创新、投资的安全等等,我们非得跟民法一样,我们那么惭愧,为什么民法博大精深、井井有条?我觉得商法本身生命可能就不在于用逻辑把它框死,随着商业模式的创新,促进商业的发展,这是最根本的使命。方法里存在很大的差距性、差异性,不是让我们感到很脸红的事情。相反,不同于民法的地方是它生命力的体现。更多的告诉学生,从本科到研究生、博士生开始,商法制度怎么建立,怎么有利于整个商事的发展,怎么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许到了哪天水到渠成,自然到了一种程度以后,可能生成自己的逻辑体系,但是,绝对不是我们自己闭门造车搞出一个逻辑,而是通过商业实践本身形成的。我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破产法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足够了。我主张有商法典,因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决定的,逻辑性非得跟民法争吗?在我看来没有必要。
      谢谢七位发言人,谢谢各位自由发言人,谢谢在座各位的积极参与。上午会议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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