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范健、刘颖等
范健教授作了题为“电子商务法和中国商事制度性风险”的发言。范教授在发言中强调要对现今中国商事制度的引起关注,并特别着眼于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展开详细阐述。范教授指出如今电子商务法立法领域的现状与不足,如亚洲国家高度重视对信息的保护问题,世界各国警惕制度的扩张等。范健教授认为商事本身就是风险,需要合理的法律控制风险,并谈到了商事风险带来的后果和历史教训。提出了在商事基本法,公司法,改革开放等方面着手改进的建议。
暨南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作题为《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动态——身份管理的法律问题》的发言。联合国的电子商务法纯粹是商法内容,首先范围比较小,其次对电子商务产生后形成了哪些新的主体比较清晰。第三,由于新的主体产生,新的关系也应运而生。有些远程交易中识别身份这样一些问题过时的论断,其实不然,实践中,随着远程交易的发展,有多种多样的身份识别。联合国从2017年开始讨论两个话题:一是云计算所涉合同问题,二是与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有关的法律问题。身份管理是电子商务和其他网上活动的一个前提性问题,身份管理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刘颖教授还提出了分级管理的责任问题以及平台分级的责任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思考。刘颖教授指出,跨境相互承认也是联合国另一讨论话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作了题为“公司法股权结构改革之路径探讨”的简要发言,冯果教授指出,修改公司法、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已经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但法律修订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程,我们应该秉承工具理性主义态度,将现有制度作为行动的起点。冯果教授指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不约而同地掀起了一场以增强公司法国际竞争力为主题的公司法现代化浪潮,公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公司资源的制度竞争者,是否体现意思自治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提供保障,成为制度公司 法竞争力的主要判断标准。我国政府也先后于 2005 年和 2013 年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 幅度的修订,开启了由管制型公司法向自治型公司法转型的变革进程。二、不应忽略的规范文本——对《公司法》126 条所规定的同股同权内涵的再认识,三、“一股一权”,四、既有的股权结构改革探索,五、基于《公司法》文本的股权结构改革路径:同股同权规则中的新路径。最后指出,拓展公司自治空间,减少管制框架是公司法进化的方向。
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作了题为“论我国公司登记无效宣告制度的构建”的发言。肖教授指出在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第5条第1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此外,肖教授还列举了域外关于公司违法营业法律救济制度,及其为我们带来的基本启示,并对《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立法主旨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并结合了对现行《公司法》相关条款的功能分析,将商事登记行政撤销制度与商事登记司法无效宣告制度之功能进行比较,由此分析建立商事登记司法宣告无效制度的原由。随后,肖教授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公司登记司法无效宣告制度的具体构建,通过构建起新的公司登记司法无效宣告制度,可通过不同力量,有效地对公司非法、不当营业进行强力监督,从而通过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使公司登记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员徐强胜教授作了题为“公司基本关系的公司法构造——从股东知情权谈起”的发言。徐教授在发言中从股东知情权谈起,论述公司基本关系的公司法构造。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基本关系的构架只是简单抽象的“股东——公司”,而对于其中具体意义上的公司关注不够,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法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供给者。针对这一弊病,徐教授提出应完善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基本关系的构架,未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以“股东——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主轴,以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从而确立股东、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各自的地位,使得其各知其所,各负其责。
南昌大学法学院邱润根教授作了题为“公司对外担保的体系性解读”的发言。邱教授指出公司法第16条的出现使得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得到肯定,认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对该条款进行了割裂式解读。邱教授梳理了第16 条的前世今生,分析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所存在的内部意思表示的决策程序和外部意思表示这双重意思表示,指出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具有注意义务。对于公司担保效力的裁判途径,邱教授认为在裁判关于公司法第16条最终的效力问题时,应重视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关联性,引导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合同法第50条及担保法的相关解释以保护相对人的担保债权。最后,邱教授总结道,立足公司对外担保权利能力的产生历史,分析其双重意思表示,从与相关法条关系的角度发掘权利相对人的注意义务,进而体系化解读对外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这有助于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得到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做了题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禁止规则的修正”的发言。曹兴权教授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比较法理念上的考量提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禁止规范是否正当?能否修正?如何修正?曹兴权教授从“‘控制权规则’的基本内涵、‘控制权规则’的发展、有限责任与两权分离之间的非耦合性”三个方面对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规则”进行了反思。从“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债权人保护、作为最优选择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三个方面论证了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价值。曹兴权教授提出弱化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禁止规范的路径:(一)设置约定执。(二)增加“安全港”规则。和弱化禁止规范后的矫正措施:(一)“刺破有限责任面纱”制度的引入。(二)“信赖原则”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