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午好!
  • 年会档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年会档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 上传时间:2020-02-24
  • 作者:
  • 来源: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 标签:

      2019年9月21日至22日,“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商事法律制度现代化”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工业大学承办。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主持。

    开幕式

      21日上午8时30分许,开幕式在承办方代表西北工业大学党委委员杨晓教授的致辞中拉开序幕。杨晓教授代表西北工业大学对与会专家表示衷心感谢,并向与会学者介绍了西北工业大学建校六十多年来的办学历史和学术成就,特别指出了西北工业大学特色的法律与科技交叉融合的法学学科建设成果。他指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改善营商环境和推动商事法律制度现代化,需要加强法学研究。他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本次会议,汇聚全国产学研优势的企业、大学、科研和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的优质资源,促进政府、企业、高校、智库和律所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和陕西省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和商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胡平安在致辞中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家发展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也为商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他鼓励各位优秀学者专家利用此次年会作为全国商法学研究的新平台,共同探讨商法学前沿理论,商讨现实争议难点,传播新理念,收获更多交流成果,为推进商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师建平在致辞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主要的营商环境,打造符合市场规律的良好营商环境就是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他认为此次年会的召开十分应景,将有力促进陕西更加深入、全面和义无反顾的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自我革命,同时也有助于吸收先进省市的创新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首先在致辞中表达了对商法学研究会长期以来对最高院民二庭工作大力支持的衷心感谢。随后他与大家交流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规章接管政策合同的效力五个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他呼吁商法学界可以腾出一部分精力加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研究,补齐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块短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对商法学研究会这一年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对商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他指出繁荣商法学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商事法治事业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商法学研究会的职责使命,他鼓励与会商法学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庆祝新中国70华诞。

      此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作了商法学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他首先总结了研究会过去一年的重要工作。其次,他对商法通则立法的进一步推动、公司法修改委托专门课题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破产法的研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最后,他希望通过本次年会的集中交流和研讨,在几个重大的主题上能够充分展示商法学界活跃丰富的学术思想和学术风采,使这次年会成为又一次丰盛的学术盛宴,也期待这次年会的成果会对我国商事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石少侠宣布了2018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以及2018年中国商法年度人物。

      在开幕式结束后,参会的全体专家学者合影留念。

    主旨发言

      上午10时20分,研讨会进入主旨发言环节。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甦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联袂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兴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宇,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常江博士代发言),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跃霞先后做了主旨发言。

      范健教授首先做题为“中国民营企业法治保障面临的理论与制度困境及其思考”的发言。在发言中他提到企业制度的竞争、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现状以及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理论核心。并进一步指出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路径上,要认识到民营企业的重要价值、抛弃运动式的治理状况、改革国有企业的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等。

      雷兴虎教授做了题为“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的发言。他指出,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增强我国公司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必须进一步推进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具体而言,公司法的现代化主要具有世界性、适应性和长期性三个特征。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应当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利益平衡理念、风险防范理念和社会责任等四个理念以及法律体系协调性、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等三个原则。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目标是构建“自主型”、 “自治型”、 “自由型”、 “自律型”的“四自型”的公司法。同时,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应当遵循公司法的企业法化、法律内容的精细化、法律性质的兼容化、公司治理的多边化、运营手段的电子化、公司纠纷的可诉化的路径。

      刘俊海教授的发言谈及了“新一轮公司法修改的设计思路”。他指出,在公司法的修改中要坚持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弘扬股权文化,留住内资,吸引外资、强化交易安全、落实绿色公司法理念的“四梁”。以及公司内部再调整,坚持+1-1政策、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保护制度、鼓励公司理性自治、公司治理问题、确立公司集团制度、登记制度的“八柱”。

      王文宇教授的发言题为“商事契约与组织的交汇——以联盟交易为中心”。他指出,很多商业交易兼具合同跟组织的性质。商业组织是多元性的,很多商业安排可能构成合同,可能不构成合同,可能构成不完整的合同或者某些共识,在解构商法时,不要僵化地看待该问题。

      罗培新教授委托常江博士进行了发言。发言中提到,临港新片区以自由化为核心,包括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除此之外,自贸区新片区存在众多亮点。首先,自贸区在管理体制上建立了扁平化的管理机构,同时给予充分授权。其次,实行了更加便利的商事登记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把行政许可登记理念转为行政确认理念。再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允许境外的知名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仲裁机构以及开展业务。最后,在风险防范方面建立了更加完备的体系。

      蔡元庆教授的发言着眼于深圳商事法治制度建设的课题。首先在商事登记制度上,关于证照分离的改革、个体工商户的豁免登记以及商事除名制度等问题需要深圳在先行先试过程中进一步思考。其次在智慧政府和信用监管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关注智慧政府的义务设定、公民隐私权保护等问题。

      刘颖教授的发言围绕对数字经济乃至于平台责任的思考。他指出,数据和平台是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两个驱动 。数据本身就成为了信息知识的载体,或者是信息和指示本身,而平台承担了更多功能。在平台治理上,强化平台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平台责任过大可能导致的垄断。

      吴跃霞副总裁的发言介绍了江泰保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如何探索化解医疗风险,即建立一套机制,两个平台,满足三方需求,服务四条途径,构建五套体系。具体而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风险的统保机制。搭建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间平台以及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解平台,满足患方、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需求。服务自主协商确保协商结果赔偿、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及司法调解四条途径。构建风险保障机制、纠纷调解体系、诉访调解对接体系、赔付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五套防控体系。

      主旨发言结束后,主持人刘凯湘教授做了精彩的总结和点评。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21日下午14时许,研讨会进入分论坛研讨环节。本次研讨会设四个分论坛,分别是:“公司法证券法系统性修订的方向性问题”、“营商环境下的金融法治现代化的商法课题”、“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中的商事法治问题”、“营商环境优化与破产法实施的完善”。与会专家和学者分组就以上四个主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

    第一分会场

      第一分会场的主题为“公司法证券法系统性修订的方向性问题”,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洁和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烟台大学教授姜一春主持进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以“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为题作出发言。他指出,在我国的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的股东导向性,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司法对此作出充分尊重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投资协议的回应。基于此,他提出不宜对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改,而应在符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将有限公司定位于中间公司,并兼顾大型公司和企业的发展需要,重新定位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考量其对公司管理的权力设定。

      随后广州大学法学院袁碧华教授结合自身经历,提出在新时期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予以革新很有意义。她指出,对于越权代表行为的高发,应当回到法定代表人制度本身,对其中涉及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进行讨论。现有制度存在明显失衡缺陷,其一是法定代表人内外权力的落差,造成了公司内部治理分权的失衡;其二是在越权代表时对于相对人的过度保护以及对公司与股东的保护不足,造成了权利义务保护配置的失衡。

      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教授以“公司法律适用的逻辑与规则”进行发言。他举例说明了目前国内外“公司法优先,民法补充适用”的做法在借助传统民法解决公司法规范不足的同时,忽略了公司法的特质,过于夸大了民法的普适性功能。他认为,目前我国公司法律适用游走于过度崇拜与置之不理两个极端。公司法律适用应当尽可能树立公司法思维,弱化传统民法思路,明确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吴高臣教授以“人合性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研究”为题提出建议。他认为,人合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强调的应当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其权力配置的法律基础。同时,基于借鉴两大法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的规定,他提出,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应该是必设机构,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和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权力可互相代为行使。

      南昌大学法学院邱润根教授对于外商投资法提出了三点建议。他认为,作为本年度两会出台的唯一一部法律,外商投资法呼应现实、着眼未来,正当其时,而为了保障其实施,配套的规则应从:其一,出台一个新的外商投资并购的规定;其二,明确界定外商投资的概念;其三,要更加明确港澳台在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三方面着手。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张景峰教授主要针对公司登记制度问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要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证,就要回归现有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讨论。目前我国公司登记模式存在人格登记的载体不完整、登记效力较低以及不合理加大了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危险等缺陷。他提出,借鉴法域外的公司设立登记修改经验,重构公司设立登记模式方案,包括创设公司法人人格完整载体制度、创设公司设立的公司人格登记包含公司营业的登记模式等,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公司法立法措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以公司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为主题发言,他从实际出发指出法院在执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需要找准自己定位,为司法权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债券违约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同时,为了应对由于公司债券违约在整个规则层面上的滞后,导致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割裂等现象,同样需变主动收缩为积极介入,应从个案思维转向系统性思维,定位管理制度并制定关于公司债券违约的相关司法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以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点为出发点,在外商投资法颁布的背景下,对目前我国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他指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有限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要求做出了调整,而与公司法设置的三层次权利机构模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目前学者主流意见认为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企业组织形式并进行调整,现有框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经短暂休息,会议进入第二阶段,诸位学者专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的主持下,就“公司法修订之治理结构基本模式选择:股东大会中心主义vs.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第二分会场

      以“营商环境下的金融法治现代化的商法课题”为主题的第二分论坛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和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樊启荣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西北大学法学院刘丹冰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共建和发展,以及过程中不同阶段行业注意的一些情况。同时指出,在行业自律方面,从立法的角度、行业自律规则的水平提高、能力提高等方面,是未来我国要进一步要做的。

      同济大学倪受彬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信托通道业务的效力处理”。他认为合同法的视角和信托法的视角是不一样的,信托公司应该更多承担责任分配的问题。除此之外,裁判思路也应有变更。履行不能与目的的落空、信托无效与缔约过失责任、商业谈判的交易场景、与非商事交易的区别、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法理边界、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差异化、受托人责任的强化都是需要反思之处。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建兵教授的发言借鉴了美国与日本的土地信托制度并归纳了八个方面的具体建议。第一,我国可以培育和引进民间及社会力量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实践。第二,正确定位政府在土地信托关系及实践中的职能与角色。第三,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构建土地信托委托人体系。第四,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第五,合理协调农地保护与农村融资关系。第六,鼓励并且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土地信托流转中的作用。第七,改革并完善土地信托的监管制度。第八,从政策和制度等多方面鼓励支持和规范农地信托流转。

      海南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的发言主题围绕票据贴现。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他指出资金结算业务和贴现不是一个概念,资金结算业务指的是银行中介服务,银行不和两方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同时认为,当民商跟刑法出现交叉领域,刑罚的谦抑性需好好考虑,尤其像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能不用就不用。

      华东政法大学曾大鹏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营商环境优化与票据行为解释的客观化,论‘通谋虚伪表示’对票据行为的不可适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他认为,通谋虚伪表示不得适用于票据行为。具体理由有三,首先是民法为一般私法,再者,票据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是简单的封闭体系,最后,在解释的原则中,票据法的解释客观主义包括表示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刘斌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获得信贷’指标的制度因应”。他认为,从我们国家获得信贷指数的评价来看,虽然现在得分不高,但是基本上和我们国家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是相适应的,未来的破解之道,是从微观上金融担保制度的完善和从宏观上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和法制化。

      同济大学法学院范黎红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个案裁判视野下的金融风险考量——以涉资管产品金融商事纠纷为例”,范教授认为,在个案裁判时最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风险,一个是内生性风险,即交易主体、交易机制内部之间的全面失衡,这个是对平等主体交易关系的介入,主要从横向的视角进行考虑。第二个从纵向的视角,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察这个交易本身是否会存在一个负的外部性。在介入时,首先基础性的机制应该由市场自发调节。其次从纵向考察如果存在“负的外部效应”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重庆大学法学院缪若冰老师分享了曾经参与过的IPO项目,谈及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多是市场跟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缪老师认为,一个金融法律原则,应该避免精密性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制定与市场发展脱节的问题。其次,转换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要跟市场主体一起运作。此外,兜底授权的限缩、金融法院的推广等都是我国值得关注的问题。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律师发言题目为“优化营商环境与修改银行法”。他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对银行法进行总体上的方向性修改把握。首先,商业银行法修改意义不能仅限于银行和银行业,获得信贷的指标传导会导致整个营商环境的变化。第二,让银行法成为银行业法,明确不同业务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解决金融机构和信贷融资行为无法可依和监管套利的问题。第三,平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于不关心整体金融利益的问题,应该尊重银行的主动的创新,通过法律的激发银行自身的活力,增加信贷的供给。

      发言结束后,吴弘教授对上述发言做了精彩的总结和点评。 

      而后,第二分会场进入第二阶段——学术辩论会与圆桌会议。诸位学者、专家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宏伟的主持下,就公司法修订之资本制度路径选择:法定资本制的进一步完善或者采用授权资本制的问题展开了辩论。

    第三分会场

      第三分会场的讨论主题为“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中的商事法治问题”,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宁金成和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惠江共同主持进行。

      西北政法大学郭富青教授首先作题目为“我国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与分制改革的法律探析”的发言,围绕我国企业在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我国在2015年以来对企业立法进行的改革措施中企业住所登记仍是目前最大的一个障碍。对此,他提出:一是企业立法应重新界定企业住所的内涵使之与经营场所在性质上彻底分离,将企业住所界定为具有法律意义属性的场所,将经营场所界定为由物理空间构成。二是对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加以规制,规制方式上对企业住所应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三是推广企业住所托管,促进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降低企业市场准入成本。

      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主要从营业权的角度,结合营业自由的层面从使命、理念、价值取向、需求四个角度展开讨论。他强调,第一,确认与保护营业权是商法的当然使命。第二,商法确认民营企业营业权的基本理念。第三,商法保护民营企业营业权的价值取向。第四,商法实现民营企业营业权的主要需求。

      暨南大学法学院朱义坤教授在主题是“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以广东省法治广东建设第三方评估为例”,报告中就为什么要做本土化、为本土化做了何种努力以及取得成效两个基本思想路径进行发言。具体到地方层面,朱教授阐述了针对法治广东的评价所做出的尝试,包括负面舆情、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等数据收集构建的评价体系。最后,他对我国主要城市针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五个阶段、十个指标的评价方面,能做到更好更充分提出了期待。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在“竞争中立、营商环境优化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的完善”为题的发言中分析了四个问题,一是竞争中立、营商环境优化与混改的契合性,二是竞争中立营商环境视角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三是竞争中立视角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四是提出一些思考建议。他表示要把竞争中立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引入到国企混改之中,以解决国企效率低下和活力不足。今后需要分类推进国企改革,确定竞争适用于商业类国企,加强信息的披露,使国企的透明度增加,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

      暨南大学法学院陈胜蓝老师的发言内容为我国主要城市营商融资法律环境实证分析。他认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我国正在探索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度是一项重要指标。他总结我国近年来关于企业融资的政策指向主要为:一是优化商业性的金融配置方式,二是重视政策性的金融配置方式。三是调动民间性的金融配置方式。

      上海大学法学院李立新副教授的演讲主题为“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股东派生仲裁的制度构建”,主要从《公司法》151条股东派生诉讼角度提出股东派生仲裁的新模式。分别从实践需求、理论支撑和制度构建三方面展开。他主张可以对公司法第151条进行一个扩张解释,从利益衡量和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进行考虑。制度的构建上面,从实体法的构建和程序法的构建进行双维度的设计,实体法上以仲裁协议存在和符合仲裁事项规定为前提,主观上面必须要善意并符合151条之条件,程序上内部救济手段要竭尽。未来强化解决纠纷的制度供给,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来弘扬股权文化,打造一个公平、开放、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训智副教授从与前述学者不同的角度开展话题,论述主要聚焦在商事信用层面。商事登记作为目前商事信用机制主要来自两个维度,一是个人的诚信,二是政府的诚信。他从商号和商誉两个角度及公信力方面提出了制度设计构想并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对商标和商号进行联动保护,二是强化事前信用保障,三是划分责任体系。

      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院崔埈睿教授介绍了韩国商法现状和政治局势,对商法和企业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及任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他提到,韩国近年来制定了大量行政性治理准则侵犯商法纯粹性的景象令人堪忧,商法作为私法应调整商人和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而不应沦为经济管制法发挥公权力调控经济的市场作用。公司法作为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目的应是为了调整公司和债权人的利害关系,其中公司内部组织问题和保障交易安全内容尤为值得关注。

      宁金成教授最后做发言总结,他表示从各位教授、学者和各方代表之间的交流讨论和发问释惑中受到了许多启发。他强调,民营企业在当今市场经济体系和改革开放推进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从法治化、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多个层面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同时发展新理念、运用新理论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面对的理论、制度和文化困境。尊重民营企业、尊重民营的商人、尊重民营企业家的文化传统,这对于未来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和商法未来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而后,诸位新锐学者在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卫东的主持下,对“‘公物’抑或‘私产’:大数据信息能否成为商事交易的客体”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辩论与探讨。最后,徐卫东教授总结了本次辩论会,指出本次辩论既讨论了抽象问题也讨论了具体问题,兼具深度与广度,并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一个专门的话语体系来作为前提,建议今后几位老师再形成一个研讨会进行理论的交锋。

    第四分会场

      以“营商环境优化与破产法实施的完善”为主题的第四分会场,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和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胡利玲教授首先做了题为“如何理解破产临界期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对我国偏颇清偿例外的解释与情形补足”的发言。她指出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构成了可撤销的偏颇性清偿行为,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构成破产临界期内个别清偿撤销的例外。立法没有对个别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所例举的情形又有限,使得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明显。她认为基于结果构成要件,构成可撤销行为的有欺诈行为和偏颇行为,而基于特定目的和特殊价值的考量,真正意义上的例外情形包括常规营业给付和同时实施的交易。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于新循教授做了题为“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研究——基于“双向互动”之考”的发言。他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事实上也就是优化市场准入,优化市场存在,更是要优化市场退出,而事实上三位一体、不可或缺的三者之间,市场退出长期被不当的忽略,可以说是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最大的短板所在。今年借助《破产法》大修的这一股东风以及国家全面推进破产肃清的这一股东风来解决僵持企业破产处置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好的时机。

      西北政法大学王莹莹副教授做了题为“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主体变更”的演讲。主要介绍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主体变更的三个障碍,首先,金融债权转让主体变更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其次,金融债权转让变更的实体要件不明确;第三是金融债权转让主体变更的程序不明确。

      西北政法大学杨春平副教授做了题为“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与营商环境的改善”的报告。他指出破产法律制度应发挥市场基础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显然没有发挥此种功能。破产审判实践中主要的问题立案难和审理难,其中体制性原因存在突出影响。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兰副教授的发言题为“破产企业慈善捐赠之撤销研究”。她从利益冲突和立法冲突两个方面入手,考察美国破产法中的相关制度,建议从公司法方面构建不当捐赠的判断标准和预防机制,从破产法方面建立慈善捐赠的撤销制度。

      青岛大学法学院丁燕副教授在题为“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分析与我国破产法的改革”的报告中以办理破产的指标为主线,对标可比经济体,对需要考察的基础性论文,以及相关的规则和调查问卷做了一个背景性的、综述性研究梳理工作,审视反思我国《破产法》制度中存在的回收成本高、对超级优先权的否定等问题,并提出进一步从立法司法包括行政主体改革等层面完善的相关建议。

      主题发言结束后,参加会议的其他学者在自由发言阶段与主题发言人热切讨论。

      第四分会场的第二阶段,以金融产品及金融制度创新对营商环境改善的积极作用为主题的金融制度创新专场学术辩论会与圆桌会议在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跃霞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由主题发言和自由发言环节构成。

      在主题发言环节,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分享了题目为公益信托助力医疗纠纷化解调保结合模式的思考。他以江泰的医疗调解纠纷模式为例,思考公益信托介入调赔模式的性质和职能冲突、公信力和资金来源的三个问题。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王海燕主任做了从政府智库的角度看市场主体运用保险手段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的发言。她指出江泰公司作为一个经纪服务公司,以调保结合的方式参与医患纠纷的解决是提升自己公信力的一个手段,作为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平等对话的基础也是一种优势,市场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也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陕西省法学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研究会顾问安保和做社会效应与商业功能如何有效结合的演讲。他认为江泰模式将信托这个工具实际上作为一个通道,将社会效益和商业有效地结合了起来。

      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解放发言题为“创新、切实是金融产品生命力之源”。他介绍了甘肃省医调委通过医责险和调保结合机制以及防、保、调、赔的闭环运行的机制,达到了医疗纠纷调解率在92%以上,协议履行率在100%的显著成果。

      陕西省法学会医事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会长牛银立做了医疗纠纷与购买医疗保险的必要性的演讲。他指出,医疗纠纷是社会热点和难点,人民调解加上医责险能够有效地解决这种矛盾,江泰的模式应得到更多的推广。

      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做了题目为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的中国商事调解制度重构的发言。他谈及了四个方面,第一,中国商事调解的学理定位和不足,就是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的不兼容性;第二,商事调解制度重构的司法环境在转变;第三,商事调解独立性的必要性分析;第四,我国应该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

      最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李方舟做农业保险新技术的应用与理赔矛盾的化解,减少法律成本,辅助社会管理的发言。他提出把农业保险中确定保险比例的技术手段用于调保结合模式中中,能够减少调解成本。

      主题发言结束后,会议进入了热烈的自由发言阶段,并在热烈掌声中结束。

    总结发言

      上午9点,大会进入总结发言环节。总结发言环节由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石少侠和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王延川先后做了总结发言。

      韩长印教授首先以“营商环境语境下破产法的完善问题”为题做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完善营商环境的评价标准;第二,降低破产成本,完善退出机制;第三,现有的破产评价指标及其影响因素。他指出,我国当前立法权限、基本国情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障碍,对破产评价有着重大影响。

      梁上上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公司法的精细化比较---以股东提案权的中日比较为例”。他的发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精细化比较的方法论以及法律养护阶段的方法论;第二,中国法上的股东提案权;第三,日本法上的股东提案权;第四是股东提案权的中日比较。最后,他提出,我国已从法律移植阶段进入了法律养护阶段,在这个阶段,应当注重从精细化比较中寻找本国法律的真实面相。

      郑曙光教授以“营商环境法治化治理与中小企业成长环境优化”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以中小企业为发言角度,围绕“中小企业成长需要什么样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给中小企业成长带来什么影响”以及“现代商法如何在促进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中实现它的革新”三个问题展开了阐述。

      王延川教授分享的主题为“人工智能对于商法的挑战”。他从当今时代背景、人工智能的含义、人工智能对商主体制度的挑战、人工智能对商行为制度的挑战、以何种方法应对人工智能挑战以及结语六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提出要让人工智能服从商法体系,给人工智能植入伦理和法律,用人工智能管理人工智能。

      总结发言结束以后,根据会程安排,进入小组汇报环节。本次汇报由四位老师分别代表四个小组进行。

      第一组的小组讨论涉及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法律适用的逻辑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规则的灵活性考量、营业环境优化下公司设立登记模式重构、公司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公司法改革的延续性以及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讨论中还涉及外商投资法中主体的界定、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三资企业过渡期以及三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区别等多个问题。

      第二组的发言主题是“营商环境下金融法制现代化的商法课题”。讨论过程中九位发言人分别就增加金融行业自律条款、信托通道义务的效力处理、土地信托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相关问题、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优化营商环境下信贷指标的制度回应、市场机制的作用、部门规章在金融领域的司法适用、银行业自治监管九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组的主题是“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中的商事法治问题”。八位专家在小组讨论中的发言内容涉及到四个问题,包括:法治营商环境指标的构建和实证研究;民营企业营业权和股东保护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下商事登记问题;竞争中立、营商环境优化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的完善等问题。 

      第四组的主题是“营商环境优化与破产法实施的完善”。在小组讨论中,六位发言人在破产法的宏观制度构建、微观规则变革方面进行了相关探讨。除前述外,小组成员还就我国破产法改革对营商环境改革的制度价值与实现路径、充实破产制度的重点突破以及确立破产程序等举措进行了热烈讨论,认为应当关注破产法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相关规则的完善,进一步推动破产法的实施。

    闭幕式

      小组发言结束后,迎来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闭幕式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主持。闭幕式阶段共有三个议程。首先进行的是第一个议程,由范健教授宣读了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奖过程和获奖名单,并对获奖人员进行颁奖。闭幕式第二个议程,由梁上上教授宣布“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得者。在最后一个议程中,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宣布了部分新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名单,并对其进行了说明。

      议程结束后,年会主办方代表张敏教授致答谢词,年会承办单位代表致辞。

      最后,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致闭幕词。朱慈蕴教授对会议的研讨内容进行了简要回顾,对营商环境问题的相关探讨以及研究中出现的实务化、科技化和现代化趋势进行了肯定。他提出,今后几年,公司法的修改、营商环境的问题研究、商法各课题之间的互动联系、大数据的发展以及民企的产权维护将是商法领域的重点研究内容。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