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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

  • 上传时间:2016-02-19
  • 作者:王艳梅
  • 来源:《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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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2年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8月11日在长春市召开。国内大专院校、研究所、研究会、法院、检察院和律师所等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会议。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健全信用机制的商法保障”,与会学者以专题论坛和自由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讨论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商法理论与信用

      关于商法理论与信用问题,与会学者主要探讨了信用的概念、特征、与商法的关系及商事信用等基本问题。

      关于信用的本质问题。有学者认为信用是市场的同一物,是人和人持续交往的产物;有学者认为信用是交易基础;有学者认为信用是一种综合资源,而非制度;有学者认为商业信用主要是指企业信用。有学者认为信用是一个双方问题,是一个利益问题,信用作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体现,需要制度文化来奠基。有学者认为,商法上的信用既包括财产信用又包括人格信用,主要指企业的客观偿债能力和主观履约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大家一致认为,信用是一个多样化的概念。将信用作为商法问题来研究时,必须要限定信用一词的使用范围。那就是信用是商事交易的基础,信用是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信用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真正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市场有序化的基本保障。

      关于信用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商法是交易法,而交易的基本规则是信用,商法把二者统一了起来,信用要真正确立,商法是最重要的保障机制。商法演进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诚实信用,信用机制与商法是市场经济有序化发展的两大支柱。有学者认为从理念上来看,信用制度应该服务于商事制度,为企业的盈利服务。有学者认为信用与经济的发达程度非成正比;信用缺失不仅是企业和个人的问题,单靠建立一个征信系统和信用管理制度不足以解决信用问题;信用缺失不止是商法本身存在问题,但是商法是创造信用和保障信用的法律。有学者认为健全信用机制将推动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我国商法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从而规制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良好运转。

      (二)建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架构

      关于建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架构问题,学者们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了探讨。有学者强调我们目前在进行信用构建的时候,着重在于商事信用的构建,而商事信用构建的重要之处在于量化、公开。有学者认为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应该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市场退出机制三个方面着手来构建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有学者通过对商事信用进行梳理、整合,提出建立适合中国商事信用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商事主体信用法律制度、商事行为信用法律制度和商事信用制度的实现。有学者认为建立信用机制,重点应放在银行信用和商品交换信用方面,走博弈合作之路。有学者认为信用建设应选择市场监管作为突破口,强调自律监管。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形成中国的诚信制度,回到商法精神层面上来,就要强调商法本位,即贸易本位论,提升商的地位,以商为本。有的代表认为信用和商法精神紧密相连。有的将商法精神概括为公平、敏捷、安全、效率。有的认为创新是商法的基本品格。

      (三)信用与商法制度的完善

      关于信用与商法制度的完善问题,与会学者不仅从宏观体系角度进行了探讨,还涉及到许多微观的具体问题。有学者从宏观角度认为首先要健全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社会弱者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示原则、重视商业伦理的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次建立完善几个机制,即:忠实机制、权利人的维护与救济机制、政府干预机制、商人的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强化法律责任机制。有学者认为关于健全信用的商事保障问题应从四个层面来探讨,即基本理念、法律机制、法律制度和信用制度环境。

      有学者认为在推进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主要以金融信用为中心,而且这一过程应由政府行为来推动,以政府为中介。有学者从具体的信用评级角度谈了完善商法制度的构想,认为应将信用评级作为对市场准入监管的依据之一,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中介评级机构。有学者探讨了信托法和信用的关系,认为防范信托欺诈,应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严把信托目的关;二是强化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三是考虑到信用实际状况,对一些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规则措施可暂不执行;四是建立信托征信系统。

      有学者认为目前谈信用问题宜从义务角度来界定,因为现实问题是失信问题,从义务角度谈更有现实针对性。有学者认为目前信用缺失主要原因是法人格的滥用,建议引进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学者建议解决信用缺失问题,要从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角度考虑,如果法律不健全,是否可以引用英美法的判例制度,根据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四)公司信用——从资本到资产

      这次讨论所带来的启迪性信息是:第一,对公司注册资本额进行全面检讨。第二,资产是衡量公司信用的标尺。具体地说,这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公司信用是什么。目前在法律文本中关于注册资本被无限扩张,不仅是公司成立的条件,而且是行业门槛。对此讨论达成共识,认为这并没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预期,反而无形中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这种状况有三个原因,即先入为主的观念误导、路径依赖的惯性所致以及学科沟通的断裂。第二个问题,对资产信用如何理解。这在讨论中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方面是资产作为信用的基础,是一个进步。同时,也有人指出,资产这个概念是游离于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学科之间的概念。有学者强调,资产对信用的评价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对信用的判断法律是有效的,但也不是唯一的。第三个问题,公司法如何修正。这具体涉及到最低资本额、出资类型、财务会计安排、减资问题、股份回购、回赎等制度的批判和重构。有学者认为这涉及到政府信用问题,在社会管理能力还没有相应进步的情况下,制度不可能过大变化。我国长期内还将保留注册资本制,而且还是强制性规定。

      (五)征信制度的具体设计问题

      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信用和信息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征信机构,第三个问题是信用信息的公开与私权保护。信用和信息的范围,大家普遍认为目前还应限定在履约能力方面。主要对于征信机构的性质,看法有所分歧,即到底是政府公共机构还是民间机构?对此都举出了各自的理由。普遍认为还应该是民间机构好一些。对于征信机构的组织形式如何,到底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中介组织也有所分歧。大家比较倾向于改变单一规定的意见,认为这是市场取向决定的。也有学者建议征信机构应分级别,级别不同,他人获得信息的价格就不同,有学者建议全国性的信用征信建设时机还未成熟,是否考虑先进行区域性的征信建设。对于信用信息的公开和私权的保护问题,有学者认为征信的许可必须加以一定限制,比如关于隐私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环节不同,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就不需经过被征信主体的同意,但使用上必须经过其同意。大家一致认为处理信用信息的范围和隐私权的保护冲突的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要按市场规律来进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要针对有关征信的侵权行为,制定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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