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会员:
2016年5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下称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274名理事组成的第四届理事会。2018年9月,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增补19名理事、3名常务理事。在过去的三年多时间里,由于工作调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限制等问题,先后有部分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辞去或者不再兼任以上学术职务。
经研究会秘书处调研,与中国法学会其他主要学科研究会的理事构成相比,尤其考虑到商法学科的广泛性与学科覆盖面,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人数都存在进一步增补的空间。更重要的是,最近三年多以来,商法学科人才布局与成长也已发生变化,一些中青年学者学术成长显著,部分单位的商法学者分布也有变化,一直以来,有不少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实务部门、学者个人致信秘书处,希望能够有增选的机会。为团结与调动更多中青年商法学者、实务工作者参与研究会的学术活动,经研究决定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同意,2019年年会期间研究会将增补部分理事,名额为40名左右。
在理事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按照研究会的《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人数可以相应增加。经决定,此次重点考察申请者个人在商法学领域的学术成就及地位,拟增选常务理事不超过5名。
关于此次增补部分常务理事、理事的有关申请人资格、报名、推荐与决定程序等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理事
(一)申请人资格
按照商法学研究会《章程》第19条等规定,“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选人须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本着严格遴选的基本原则,此次新增理事的资格要求如下:
1. 法学院校、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2. 或者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法律实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3. 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商事业务律师,具有法学(法律)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
4. 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部门(包括法务部、知识产权部 、合规部、风控部、董秘办等)总监以上职务,且具有法学(法律)硕士以上学位;
5. 同时符合中国法学会的其他要求以及商法学研究会章程规定的政治条件;
6. 同时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申请与决定程序
1. 申请人自行填写理事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盖章;
2. 获得一名以上常务理事或者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推荐【每名常务理事、负责人只有1人次的推荐机会,但一名候选人可以获得多名常务理事、负责人的联合推荐】;
3. 所有获得推荐的候选人经由常务理事会议表决,择优差额通过候选理事名单,对于个人在商法学领域学术成就显著、所在单位或者地区没有现任理事、所在单位为法学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的,将优先考虑;
4. 按照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公布新增理事名单。
(三)相关程序的期限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程序正式启动;
2. 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各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理事候选人表格以及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同意证明,快递给秘书处或者电子扫描件传至秘书处。秘书处联系方式见后文。
二、新增常务理事
(一)申请人资格
按照商法学研究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本次常务理事申请人的资格是:
1. 为现任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2. 个人在商法学术领域成就卓著,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力;
3. 多年来并承诺今后积极参与商法学研究会的学术活动、组织活动。
(二)申请与决定程序
1. 申请人自行填写常务理事申请表(见附件2);
2. 获得一名以上商法学研究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推荐【每名负责人只有1人次的推荐机会,但一名候选人可以获得多名负责人的联合推荐】;
3. 所有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交付会长会议表决,择优差额通过候选常务理事名单,对于近年来个人在商法学领域学术成就特别显著、热心参与商法学研究会学术活动、所在单位或者地区没有现任常务理事的,将优先考虑;
4. 按照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公布新增理事名单。
(三)相关程序的期限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程序正式启动;
2. 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各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理事候选人表格,快递给秘书处或者电子扫描件传至秘书处。秘书处联系方式见后文。
三、商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表格书面版发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B512, 朱晓娟收,邮编100088,手机号13581895899;
或者选择电子扫描件发:李建伟微信号见附件一、二。
作为推荐人的现任负责人、常务理事名单,见附件三。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盖章)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