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评选方案的规定,评选结果经初步公告与异议结束后,现正式公告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评选结果。
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评选结果如下:
1、万科-宝能股权收购之争及相关资本市场事件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3、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完善广受关注
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5、中国股票市场熔断机制暂停实施事件
6、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在京召开,成功举行第四届理事会换届
7、网络约车合法化
8、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见
9、e租宝网络集资诈骗案
10、最高人民法院有序推进法院系统设立破产法庭,积极清理“僵尸企业”
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的入选理由分别是:
1、万科-宝能股权收购之争及相关资本市场事件
入选理由:2015年岁末,宝能一举收购万科多数股份,随后王石宣布正面迎战,“宝万之争”由此拉开序幕。2016年6月,“宝万之争”转眼变成了华润、万科和深圳地铁之间的“三国演义”,精彩纷呈,令人有些措手不及。这场收购战持续一年有余,局势错综复杂离奇曲折,成为2016年资本市场最受瞩目的事件。
“万科股权之争” 系国内公司治理中的典范案例,衍生出公司独立董事的定位、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反收购措施合法性、资管计划、保险资金入市的法律监管等诸多商法论题。这场门外“野蛮人”与万科管理层的收购战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商法分析样本,对于塑造中国良性的资本博弈规则,增强投资者的规则意识,建立有序高效的公司治理立法方向有着重要的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入选理由: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该解释文件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股东知情权案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优先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案件、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等五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周详的司法解释。
3、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完善广受关注
入选理由:商法是与民法紧密联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事关民法的健全完善,也影响着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从2015年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学术界再次掀起了如何对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进行统筹安排的广泛讨论。
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入选理由: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在2016年1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一审。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早在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成立起草组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后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起草组成立至今,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6年6月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并及早提请审议。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超过30%。2016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5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与此同时,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5、中国股票市场熔断机制暂停实施事件
入选理由:2015年中国股票市场大起大落,中国证监会在征求意见后批准证券交易所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然,熔断机制的实施不但没有平息股市动荡,反加剧了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巨额损失,最后不得不暂停实施。2016年1月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通知,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经证监会同意,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域外成熟有效的熔断机制在我国出现水土不服,证券舶来品并非都是医治中国股市的灵丹妙药,令人深思股票市场法治化的未来方向。
6、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在京召开,成功举行第四届理事会换届
入选理由:2016年5月7—8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四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商法的国际化与中国经验”。来自全国教学科研单位、国家机关和实务部门的440余名会员和代表参会,提交论文140余篇。年会围绕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独立性、公司与企业法的具体法制建设、国际化背景下的商法新问题和金融法治的国际化四个主题展开探讨,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会员大会进行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第四届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通过了研究会章程的第三次修订草案,并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经投票表决,赵旭东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朱慈蕴教授当选常务副会长。
7、网络约车合法化
入选理由: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的11月1日起开始。《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除了网约车的性质认定,《办法》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络约车合法化,被认为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这是首部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立法和正名的法规,体现了监管层对新事物的重视和对分享经济的认可,中国网约车市场将走向规范化。”
8、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见
入选理由: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提出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等多项原则,特别强调坚持平等保护,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体现了市场经济法治理念,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9、e租宝网络集资诈骗案
入选理由:2016年1月,深圳警方公布“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500多亿,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发后,引起了舆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甚至还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
以 P2P 为代表的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风险潜藏地和犯罪高发区。有一些平台是以 P2P 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e租宝”案件的发生,不仅给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警示,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和监管制度的完善都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10、最高人民法院有序推进法院系统设立破产法庭,积极清理“僵尸企业”
入选理由: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意见》指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加强企业清算案件审理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