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女,辽宁义县人,1972年10月出生,1991年至1998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留校任教,2001年赴德国科隆大学留学,2005年获得科隆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归国后继续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2007年获得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12月被聘为副教授,2010年起任商法教研部主任。
研究领域:商法、公司法。
科研成果:
(一)专著/译著:
1. Rechtsfragen der chinesisc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uf Grundlage eines Vergleichs zwischen Deutschland und China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 -以中德比较为基础),2006 Frankfurt am Main, Peter Lang
2.《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 判例 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2013年版。
3.胡晓静、杨代雄:《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二)学术论文:
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公司法的修订》,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2.《实践<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途径 -论修订后的<德国股份法>第161条》,《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3.《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5.《公司治理的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7.《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外延 与实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8.《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评介》,《商业研究》2010年第5 期。
9.《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1.《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12.《构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以<德国商法典>为借鉴》,《商事法论集》(第22卷),2012年12月。
13.《论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主体——以德国法为借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6期。
14.《商法思维与我国商主体认定的标准》,《中国商法年刊》2013年8月。
(三)译文:
1、胡晓静译,王洪亮校:《以汇票义务为例论民事合伙人的法律表象责任——兼论一般民法与商法的划分》[乌尔里西·瓦克尔巴特],载张双根主编:《德国私法研究》,2006年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胡晓静译,杨代雄校:《再履行:一条歧路?》[芭芭拉·道纳-利布],载张双根主编:《德国私法研究》,2009年总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3、胡晓静译,杨代雄校:《德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载张双根主编:《德国私法研究》,2009年总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四)教材及其他:
1.《公司法概论》(第4、5章),石少侠 主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5月
2.《经济法教程》(第3、4、9、16章),曲振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7。
3.《公司转型中的法律保障》(第5章),张旭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长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