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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合作社作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在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完善也越来越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与作用的发挥,并且国际上也已形成有关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共识。我国合作社的历史虽然比较悠久,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并未将合作社作为经济主体或法律主体对待,而是将其作为推行政策的政治工具,因此导致了我国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低迷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销声匿迹,仅存的“合作社”也因严重异化而背离了合作社的本质。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然而在我国,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社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正在试点的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有着合作社名称的组织。上述合作类组织仍旧缺少法律认可的地位,法律性质不明确,仅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调整,无法保证其正常、健康发展。此外,实践中还有大量合作组织仅有合作之名而无合作之实,因此,从理论的角度厘清合作社与非合作社之间的界限,在法律上澄清并确定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对于促进真正合作社的发展及其立法十分重要。
目录
内容提要
ABSTRACT
目录
导论
一、本书的选题意义和价值
二、本书关注的中心问题与创新之处
三、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合作社的法律概念及法律主体性考证
第一节 合作社的概念与价值
一、合作社起源考:思想基础与理论回顾
二、合作社的概念考:不同的视角
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基准
第二节 合作社法律主体性的历史考证
一、合作社法律主体性考证的基础——合作社的几种发展模式
二、合作社法律主体性的立法例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合作社的法律主体性分析
第一节 法律主体的内涵与意义
一、主体及法律主体的含义
二、法律赋予团体以法人主体资格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主体的本质特征
一、理性哲学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及其体现
二、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权利能力
三、法人主体“理性”的障碍及问题的解决
四、法人本质的争议及其与法人法律主体性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合作社法律主体性的法律结构
第一节 理性标准要求下的法人
一、依据理性标准确定法律主体性时法人成立应该具备的条件
二、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应否作为法人成立的条件
三、对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条件规定的评价
四、以理性要求下的法人成立条件审视合作社
第二节 法人分类下合作社的定位
一、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二、合作社法人的定位
第三节 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界分
一、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区分
二、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分
三、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区分
四、合作社与合伙企业的区分
五、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合作社法律主体性的历史考证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我国合作社的历史演变及原因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合作社的历史演变
二、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合作社历史演变的原因探寻
第二节 我国改革开放后合作社的兴起与变革
一、农业(村)合作社发展的新阶段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起后的短命
三、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虽然不断进行改革,但是越来越背离合作社的本质
四、消费合作社艰难生存
五、住宅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
第三节 我国合作社法律主体性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合作社的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合作社的立法状况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合作社法律主体性问题的解决与完善
第一节 我国现行“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专业技术协会)的问题及对策
二、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的问题及对策
三、消费合作社与住宅合作社的问题与对策
第二节 我国现行合作社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与民事基本法中缺少对合作社的准确定位
二、调整合作社的狭义上的法律有自身缺陷
三、其他有关合作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层次较低
第三节 完善我国合作社法律主体性的建议
一、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
二、我国合作社单独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内容
三、我国政府对合作社健康发展应发挥的作用
本章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相关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