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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杜景林,教授,硕士生导师。教育背景: 1981至1986年就读于同济大学建筑材料工程系,获工程学士学位;1986年至1988年就读于同济大学德语系专业德语研究生班。科研成果:1、出版三部前沿性专业论著;2、在重点核心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其中数篇得到权威社科文摘《人大复印报刊——民商法学》的全文转载;3、出版译著五部;4、出版工具书二部;教材一部。5、主持一项国家级法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一项部级研究项目课题(“211”工程项目);承担“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工程项下的两项课题;主持一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内容简介

    《德国商法典》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商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德国商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响。


    目录

    第一编 商人身份(第1-104条)
    第一章 商人(第1-7条)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企业登记簿(第8-16条)
    第三章 商号(第17-37a条)
    第四章 商事账簿(第38-47b条)
    第五章 经理权和代办权(第48-58条)
    第六章 商业辅助人和商业学徒(第59-83条)
    第七章 商事代理人(第84-92c条)
    第八章 商事居间人(第93-104条)
    第九章 罚则(第104a条)
    第二编 非独资的商事企业与隐名合伙(第105-236条)
    第一章 普通合伙(第105-160条)
    第一节 合伙的成立(第105-108条)
    第二节 合伙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109-122条)
    第三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123-130b条)
    第四节 合伙的解散与合伙人的退伙(第131-144条)
    第五节 合伙的清算(第145-158条)
    第六节 时效;责任的时间限制(第159-160条)
    第二章 有限合伙(第161-229条)
    第三章 隐名合伙(第230-237条)
    第三编 商业账簿(第238-342e条)
    第一章 对所有商人的规定(第238-263条)
    第一节 簿记;财产目录(第238-241a条)
    第二节 开始资产负债表;年度结算(第242-256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242-245条)
    第二目 列示规定(第246-251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252-256a条)
    第三节 保管和提示(第257-261条)
    第四节 州法(第262-263条)
    第二章 对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对某些商事合伙的补充规定(第264-335条)
    第一节 公司的年度结算和情况报告(第264-289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264-265条)
    第二目 资产负债表(第266-274a条)
    第三目 损益表(第275-278条)
    第四目 估价规定(第279-283条)
    第五目 附录(第284-288条)
    第六目 情况报告(第289-289a条)
    第二节 康采恩结算和康采恩情况报告(第290-315a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290-293条)
    第二目 合并的范围(第294-296条)
    第三目 康采恩结算的内容和形式(第297-299条)
    第四目 完全合并(第300-307条)
    第五目 估价规定(第308-309条)
    第六目 按股合并(第310条)
    第七目 被联系企业(第311-312条)
    第八目 康采恩附录(第313-314条)
    第九目 康采恩情况报告(第315条)
    第十目 依国际账目标准的康采恩结算(第315a条)
    第三节 审查(第316-324a条)
    第四节 公开;由电子版联邦法律公报的经营者审查(第325-329条)
    第五节 对格式和其他规定发布行政法规的授权(第330条)
    第六节 处罚及罚锾规定;罚款(第331-335b条)
    第三章 对登记合作社的补充规定(第336-339条)
    第四章 对特定营业部类的企业的补充规定(第340-341p条)
    第一节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补充规定(第340-3400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340条)
    第二目 年度结算,情况报告,中间结算(第340a-340d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340e-340g条)
    第四目 货币换算(第340h条)
    第五目 康采恩结算,康采恩情况报告,康采恩中间结算(第340i-340j条)
    第六目 审查(第340k条)
    第七目 公开(第340l条)
    第八目 处罚及罚锾规定;罚款(第340m-3400条)
    第二节 对保险企业和养老基金的补充规定(第341-341p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341条)
    第二目 年度结算;情况报告(第34la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341b-341d条)
    第四目 保险技术准备金(第341e-341h条)
    第五目 康采恩计算;康采恩情况报告(第341i-341j条)
    第六目 审查(第341k条)
    第七目 公开(第341l条)
    第八目 处罚及罚锾规定;罚款(第341m-341p条)
    第五章 私人账目委员会,账目咨询委员会(第342-342a条)
    第六章 账目审查机构(第342b-342e条)
    第四编 商行为(第343-475h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343-372条)
    第二章 商事买卖(第373-382条)
    第三章 行纪营业(第383-406条)
    第四章 货运营业(第407-452d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07-450条)
    第二节 搬家货物的运送(第45l-451h条)
    第三节 以不同种类的运送工具运送(第452-452d条)
    第五章 运输代理营业(第453-466条)
    第六章 仓库营业(第467-475h条)

    第五编 海商(第476-905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476-483条)
    第二章 船东与航运企业(第484-510条)
    第三章 船长(第511-555条)
    第四章 货物运送的货运营业(第556-663b条)
    第五章 旅客及其行李运送(第664-675条)
    第六章 抵押(第679-699条)
    第七章 海损(第700-739条)
    第一节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第700-733条)
    第二节 船舶碰撞损害(第734-739条)
    第八章 救助(第740-753条)
    第九章 船舶债权人(第754-764条)
    第十章 海上保险(第778-900条)
    第十一章 时效(第901-9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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